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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到人,找不到真凶,全楼的人赔偿,合理吗?

高空抛物伤到人,找不到真凶,全楼的人赔偿,合理吗?
2022-03-08

如果楼上下来一个人把人杀了,找不出杀人犯,是否把全楼人都杀了?

2022-03-08

合理!

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如果全楼人不承担,由受害者承担,那就更不合理了!

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现代高科技侦查手段,肯定能很快找到肇事者。谁干的?赶快投案自首。

2022-03-08

高空拋物,砸了人,出了事,一定是要追究责任,但是现实中有许多无德之人,他本身就是故意的抛物,出了事肯定不会承认,那么今天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全楼业主一起平摊进行赔偿。那么问题来了,有人认为不合理,不合法,可以这么说,不合理是因为我没抛,为啥要赔偿?不合法是证据不清。这种想法也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它让整橦居民赔偿有它的理由,1,抛下的物品,虽无人承认,但肯定是这楼扔的。2,谁都不承认,那么伤者,或者是死者家属怎么办?3,假如一幢楼有五十户人家,这个真凶也在其中,也得到了惩罚。4,法律这么做,还有个好处,就是隔壁邻居明明看见了某某抛的,但因为邻里关系较好,不愿揭发,但在涉及到自己要赔偿了,就会将真凶揭发出来。5,法律这么做不但惩罚了整楼居民,还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全中国宣传,教育人们不可高空抛物,出了事跑不了。

可是问题是得到了解决,但冤死了一幢楼的99%的居民,算他们倒霉,谁让他们与恶邻同楼呢?苦啊!

非常合理。

不要说大陆,就算香港,有些情况比我们更严重,早些年香港就有从楼上泼硫酸的事件,所以香港装了很多天眼。不过告整幢楼的人,是我们开创的。那些说自己无辜的人,你要自求多福了,如果你处理那些危险的小区,你得时时小心,不但小心被人砸,还要小心有人害了人连累了你,所以如果小区素质太低的人多,你最好就换个小区,否则到时被告的也会算上你。

近些年,人们的生活可能压力大,不正常的人越来越多了,这些砸人事件发生的频率也很多,而很多都是找不到真凶的,找到了自然可以把他告上法庭,但找不到,你真的没有办法呀。只能够找出一个妥善的办法,把整幢楼的人告上法庭,还是审不出来,就整幢楼的人赔呗。这也不冤的,这样做,一来可以把元凶逼出来,或者说,把目击者逼出来,有些人真的见到了也不想得罪人,闭口不说,要是真的找不到凶手,所有人一起赔,也真的不会过分。

如果你觉得这种不合理,你想想,如果受害者是你,你就会觉得相当合理,因为,有一天,你也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的。如果自己出一份钱,可以弥补受害者的伤痛,也可以警告后来人以后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让你有十多二十年的安心日子,那还是值得的。

2022-03-08

高空抛物的赔偿问题,是个争论日久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如果不这样处理,那么高空抛物造成受害者致伤、致残甚至致死,巨额损失一人扛;如果众人分担,那么每人承担几十分之一。这个规定的实质,是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了更好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补充和完善现有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总的来说,民法典的新规定,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更合理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提醒、警示众人,不要高空抛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2. 明确由真正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也就是强调出了问题,不能简单地和稀泥让众人背锅。

3. 增加了“追偿”规定。叫那些真正侵权者不要有侥幸心理,有过错就是应当担责。

4. 增加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就是物业公司,提醒他们应当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该巡查巡查,该监控监控,否则有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可能难辞其咎,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尽职尽责。

5. 增加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的规定。让有义务调查的机关不要以为有人赔偿就没事了,必要的调查还是要进行的。

总的来讲,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新规定,明确了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实际侵权人,打消加害人的侥幸心理;让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使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厘定更加明晰和公平;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得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总之,高空抛物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其法律规定在逐步完善。相信新规定颁布以后,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监督手段的健全,众人代肇事者背锅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2022-03-08

这不是公平问题,而是出于对弱者的人文关怀。确实,让整栋楼的全部居民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确实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居民来说,简直就是无妄之灾。但是,受害人毕竟遭受了巨大损失,所不能弥补他的损失,那将非常不人道。因此,高空抛物的有关规则,就是对这两种利益的平衡。

先说一下高空抛物的leading case,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1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郝跃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年8月10日,郝跃一家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

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上述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22名被告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至2014年,仅三人履行了判决,郝家总共获得赔偿不足2万元。
法律之所以确定“高空抛物”的规则,主要出于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毕竟,受害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若不弥补其损失,便没有实现我们的朴素正义观。当然,让所有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很不公平的,毕竟,只有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他住户都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最终法律采取折中,让所有住户均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不合理,但一定要赔,不过具体的事要具体分析,一幢楼如果4个单元,受伤人在一单元被砸伤残,起码跟三,四单元没直接关系(这是指顶层不通的情况下),再依据伤情,一般而言,伤得越深,跟一楼越没有关系,此外该单元某户岀差在外地,且各方面都能证明之,这户道理情理上也都没有关系(跟谁可能有关系大家都会心知肚明),我这样讲,友们认同吗?

2022-03-08

对受害人而言,合理。但是对于无辜者来讲,不合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的,如果没有查到抛物者,那么由全楼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家里没有人的,这家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几年来,从高楼上掉下砸中地面的人的案例频发,有的小区为了能够规范这些事情,将摄像头专门对着楼层;我国最高院也出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专门对高空抛物进行了立法。

其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遵守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也就是说,故意高空抛物,直接入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个罪名是重罪,处罚上甚至会比抢劫这种罪名还要重。

这就是告知某些人,不要从高楼上往下扔东西,即便是过失的,一旦砸了人,你住的这套房子可能就要赔进去。

当然,近期在讨论,从高楼抛物,按照物理计算,是大概能够计算出楼层的,这样低楼层的人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同样,低楼层的人免除了责任,高楼层被冤枉的那些住户可能要承担的赔偿就会比以前更多了,所以,到底要不要改也在讨论中。

而高楼大厦,电梯都安装监控,在楼顶安装几个监控也没什么问题。为何 普及不了。

道德管不住,只能靠法律

2022-03-08

不合理,必须废除。用现在的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多装几个摄像头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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