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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中,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中,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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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02-14

刑事国家赔偿较常遇见的是对于国家机关 “非法控制受害人人身自由” 所进行的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计算。“聂树斌案”则是更为极端案例情形:受害人已经被执行死刑而终审被改判无罪,受害人生命“已被非法剥夺”的情况。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审判职权的机关发生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前一段时期,备受社会瞩目的“聂树斌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聂树斌父母(请求人)国家赔偿 268.13991万元

该国家赔偿共包括四部分:

1、聂树斌人身自由赔偿金 52579.1元;

2、聂树斌之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26.482万元;

3、聂树斌母亲生活费6.4万元;

4、聂树斌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

具体计算方式为:

1、人身自由赔偿金 242.3元/日X217日= 52579.1元;

2、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63241元/年X20年=126.482万元;

3、聂树斌母亲生活费4000元/年X16年=64000元;

4、聂树斌父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对被宣判无罪人父母精神损害的状况确定。


赔偿标准

1、 “ 1、2项 ” 的 “人身自由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计算标准为:

国家标准 63241元/年,为: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年。

每天标准为 :63241元÷365(天)=242.30元/天

解释:因为,赔偿请求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聂树斌案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河北省高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适用的是 “2015年”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

按《国家赔偿法》规定:“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应当按照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河北省高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5月27日才予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所以河北省高院即按 “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而不是“2016年”

2、“3项”的聂树斌母亲生活费标准:

河北省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00元/年。

3、“4项”聂树斌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聂树斌案”的罪名、刑罚等具体情况,由对聂树斌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失确定



算法

侵犯聂树斌人身自由赔偿金

受害人聂树斌从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至1995年4月27日受害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其人身自由被侵犯时间为216天,加上执行死刑当天,共计217天

217天X242.30元/天= 52579.1元。


聂树斌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63241元/年X20年=126.482万元。


聂树斌母亲生活费

赔偿时间计为:16年,以全国人均平均寿命 76岁减60岁,76—60=16年

4000元/年X16=64000元。


聂树斌父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

依法严格认定“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

河北省高院根据对聂树斌案对聂树斌的定罪罪名、量刑等情节,及被宣告无罪人父母实际年龄等事实,确定对聂树斌父母精神损害赔偿为:130万元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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