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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和彩礼在法律上都有没有依据?

分手费和彩礼在法律上都有没有依据?
2022-01-31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以下回答仅供你的参考。分手费在法律条例里并没有,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补偿给对方的也不能称之为分手费,但也区别于财产分配。男方在离婚的情况下承诺了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约定。那么法院是会支持补偿约定的法律效力。这指的是结婚和离婚情况下。那么情侣分手,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我们来看一下案例:

蓝某在其他城市创业认识了前女友邵女士,俩人共同生活了8年。期间男方事业有成。名下好几套房,有为数不少的存款。现在男方要与女方分手。男方承诺并且写下了分手补偿赠与的证明,赠与女方两套房,并且支付给邵女士50万。但是男方在支付女方5万后就没有动静。女方多次催促男方履行条约,但男方拒不支付费用。女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男方按约定协议继续支付剩余款项。法院的依据是既然已经支付了5万元,那么就履行了该协议部分约定,所以自然就是有效协议。这是法院支持的分手费。如下还有其他案例比较特殊,是法院没有支持分手费一说的案子:

小张来自湖北,今年35岁,前往上海打工。在上海当地认识了一个50岁的已婚男人老王,并与其发展成地下情人。老王自己开了一家小门脸,小张经常光顾小门脸。后来老张的媳妇找到了小张,让小张离开老王,但俩人并未分手。后来小张怀有身孕,老王让其打胎。小张不肯,就让其与自己达成分手协议,女方打胎,男方支付女方20万。用来调养身体以及分手的精神赔偿。拿到钱后女方自然会去医院打胎。男方老王在签下协议后并没有履行支付20万。小张眼看肚子越来越大,于是将老王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小张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解释是:首先是女方违背了婚姻法规定,明知对方已婚还与其发生婚外情。应当被谴责。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分手费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这两个案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分手费的形成首先要基于男女双方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并且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

其次分手费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一但达成协议就应该履行约定。

各地法院在审理情侣分手费的问题上依据的各地法律相关条例各不一样,但是基本都会按照社会的公序良俗与法律相结合而判决。有悖相关法律的分手费都不会得到支持。

哪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

男女之间会赠礼物是很正常的,有的情况下可能赠与的礼物价值比较大,如结婚彩礼。但并不是说只要是男女赠送给女方的礼物就一定能认定为彩礼。那到底哪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

1、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

2、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

3、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

4、彩礼在数额上往往很大;

5、彩礼尽管在性质上不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但是有时候有交叉。给付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的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二、彩礼与分手费如何区分

1、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共性在于: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产生于男女之间建立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均由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均基于平等、合法的目的一方给与,另一方接受,该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2、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差异在于:目的各异。男女双方基于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目的,双方互赠礼金礼物彩礼。而分手费则是男女双方基于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目的,由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而产生。产生的时间不同。礼金礼物彩礼产生于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建立始初或存续期间。而分手费产生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之时。

要是将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礼物认定为彩礼的话,那么必须要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否则的话就不能认定为彩礼。而一旦认定为彩礼的,在符合一定情况的时候,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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