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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现象这么普遍,但却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为什么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现象这么普遍,但却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2021-12-20

谢邀。这确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短时间内也确实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物业服务不到位”这是我们老百姓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也是欠费业主在法庭上的最主要的抗辩理由。但是对于这句话,应该进行客观的分析。


物业服务非常特殊,具有持续性,综合性,公共性、长期性、即时性和无形性等等特点。

较之其他服务型行业,你很难建立对于物业服务是否质价相符的统一客观标准。

于是,在物业管理实际中,你会发现:

业主方往往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没有达到个人预想中的满意程度,或者因为物业公司某一方面存有疏漏和瑕疵,就会否定整个的物业服务质量。

而物业方往往感觉很冤枉,其自认为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服务。


那么物业服务质量到底怎样,是否达到了约定的标准,是否质价相符;这个问题应由第三方评估检测机构根据相应法规及标准进行综合测定。


目前来看,实行物业费酬金制是未来物业管理的发展趋势

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

老百姓花了多少钱,这些钱花在了哪里,能得到什么服务,以及物业公司能挣多少钱,干的怎么样,物业费结余了多少等等,相关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都有详尽的报告结果。

就是说,物业费非常透明,而物业服务也能得到客观的评价。


但是,该模式一方面它对于业主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另一方面也需要成熟的行业市场为基础。

因此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全面的推行。

实际上这个问题包括了两个假设,这并不严谨。

首先是物业服务不到位,其实绝大部分有这类想法的人并不知道什么才是到位。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人,只是希望能有个人(或机构)能全心全意地为他服务,而他所应付出的代价是越少越好,免费享用才理想。他们或许从来就没想过,物业服务是个对价过程,一分钱有一分钱的到位,一块钱有一块钱的到位。

其次是这么普遍,有了上面那个误区,普遍也就顺理成章了,因为再完美的商业架构,都不可能实现每个人的完美。所以,很多人心目中的所谓“到位”,不过是脱离现实的臆想,肯定是不可能“到位”的,因此而产生的面对现实的无力感与哀怨自然就由然而生。

其实,物业管理就是一个商业服务交易,一方面业主花钱消费,另一方面“管理人”收钱服务。缺一不可。

而作为业主,并不是指业主个体,而是一套法定的意思模式。即业主共同决定。可惜,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点,而是习惯性地认为全世界都该为他服务,而且可以不计代价。这就导致了程序层面的“不能”。业主如果无法有效地自我组织,这种个体甚至群体性的感觉,就会持续下去。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对于很多住宅小区而言,物业服务是唯一一个几十年如一日不随社会发展而发展的行业更领域。对很多小区而言,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十几甚至几十年都没有过调整和变化,或者变化的幅度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严重滞后。

在我国的很多小区,甚至仍然在执行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收费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希望物业管理标准能与时俱进是不可能的,不“到位”也就成为必然。上世纪,800元算是高工资了,但现在,最低工资标准都已经2千多了,对于像物业管理这样的劳动密集型的行业,维持原有的服务标准几乎不可能。

这是社会层面的原因,对于物业服务的受众而言,其自组织能力的低下也是重要的原因,没人愿意去改变貌似对业主有益的现状,也无力改变。因为指责永远比实干来得更简单。更何况,某些时候,这种指责还能给指责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可以因此而逃避自身的义务。因为不到位嘛,所以不给钱。

其实,按照现行的法律,业主更换管理人是很简单的,唯一需要的就是有人站出来组织。如果真的法定大多数人觉得“不到位”,那就可以更换管理人。但现实中,往往是实在无法找到能够满足“到位”的管理人。这个市场目前是畸形的。

目前的地方立法,大都在限制管理人的退出机制,而不是限制权利人更换管理人的自由,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佐证了这是个畸形的市场。

真想到位么?仅靠想象是不够的。真的是管理人的责任导致的“不到位”,那就拿着20%业主的提议,请50%的业主决定重新选聘管理人。如果认为“不到位”的业主没有50%,甚至都达不到20%,那就不是“不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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