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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影视片段算侵权吗?有什么后果呢?

剪辑影视片段算侵权吗?有什么后果呢?
2021-11-28

你好,我是全职自媒体人,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

下面是你问题的对应答案:

  1. 剪辑自媒体片段侵权吗?所有不是自己的东西,未经允许,拿来商用,都是侵权行为。剪辑最终效果决定侵权的程度。

  2.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自媒体在呢?因为可以赚钱!后果:1.会剪辑,能加入自己思想观点的,继续赚钱。2.购买版权的继续赚钱。3.直接搬运的,单价低,容易扣分和封号。

  3. 会不会有更严重的后果?有可能扣分,封号,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4. 怎么解决呢?购买版权是最直接的,还有种最常见的,去水印,加片头片尾,加字幕,加解说,加背景音乐,注明来源,以全新的方式呈现。

  5. 注明片名解决不了。举例:偷东西的人,承认自己偷了,说出了失主。一样是违法啦。


希望以上能帮助到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可关注我(刘康自媒体)私信,主页每天都会分享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教大家怎么今日头条上赚钱!

2021-11-28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从著作权法中的几点来看,允许剪辑影视作品的范围还是相当宽松的。一般视频作者们剪辑的作品基本都属于二次创作,这意味着其作品有自己原创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剪辑抄袭。 例如一些鬼畜视频、盘点视频及电影推荐等基本都属于评论类型的。其中引用的视频素材是为了表达某一观点或者是为了说明一件事,所以这种剪辑应该不属于侵权行为。 但是有些视频创作是否合法就有点难以界定,例如一些视频自媒体XX分钟看一部电影。虽然视频是“精炼”过的有自己组织语言,但视频中引用的篇幅太大以及含有剧情透露成分。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这种用法是否属于“适当引用”? 2018年6月7日,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等5家公司,不满谷阿莫制作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未经许可使用来源不明影片并重置而提告侵权,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谷阿莫未经授权违法使用电影片段重置,将他起诉。 台北地检署调查整起谷阿莫事件之后,认为他的确是没有经过授权,也就是违法的情况下使用电影片段重制,这样的行为已经涉犯《著作权法》,因此依法起诉。 谷阿莫被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方买了几部影视作品的版权还没上映,而被告谷阿莫就“快速”带他的观众看了一遍,影响了别人的利益。 虽然大多数剪辑影视作品的条件非常宽松,但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还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在自己的视频里说明下来源是一个非常的好习惯,还没上映或上映中的电影最好不要大篇幅引用,以免吸引相关利益者的仇恨。

2021-11-28

片段没事,经常有人剪片段上传。应该不算侵权的,如果是整个影片上传,肯定不行。

大家好,我是小贾,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我个人认定中,独创性是短视频认定作品的难点,现阶段短视频创作,内容同质化严重,制作门槛低,一部分短视频是基于模仿,有的直接抄袭,并不具有独创性。而对于具有模仿性质的短视频,并非都“一竿子打死”,在判断层级上,首先要区分模仿的内容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如果模仿的仅仅主题,因主题还未满足具体的表达,属于思想层面,并不受到著作权法调整,此种类型短视频如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应具备独创性。就“快手公司”的“PPAP”短视频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虽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另外,涉案视频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




2021-11-28

算吧!具体是什么后果!我还真不清楚

2021-11-28

不知道你是否是要做影片剪辑的自媒体,现在自媒体是新兴行业,门槛低,基本上每个人都可以做。网上有着大量的混剪视频,网络解说视频,针对这一情况,自媒体人未经视频版权方授权就擅自剪辑是侵权行为。

举一个例子

迪士尼告谷阿莫侵权

经常看视频解说的人相信对谷阿莫并不陌生,他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在网上走红。他将剪辑好的视频,通过视频解说的形式传播到各平台,赚取流量,还在解说视频中植入广告属于商用,侵犯了迪士尼的利益。

1、谷阿莫在讲解视频按照自己的理解重新介绍电影故事情节,严重一点,就可能歪曲情节,这是很容易触及版权的。

2、有些电影还未上映,谷阿莫就讲解完了,虽然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的流量,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版权方利益。

3、迪士尼是全球比较注重版权的大公司,一些谷阿莫讲解的视频在YouTube上出现,一个拥有上百万的粉丝怎能不引起版权方的注意。

2019年7月底谷阿莫遭到了迪斯尼等5家影视公司控告侵权(应该是要赔偿的)你若有兴趣可以查一下新闻了解一下。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就是作者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传播作品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谷阿莫未取得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传播了他们的作品,所以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那么二次创作之后传播也是侵权吗?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这样一处说明,为了介绍说明一个作品的某个问题,可以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而谷阿莫这样做为了赚取流量,让观众获得主要片段的需求,损害了版权方合法利益,这种情况不属于“适当引用”,侵犯了片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1-11-28

如果只是剪辑片段。进行传播起到推广作用的话,并没有起到商用作用,一般来说都不算侵权.都注意后面都要备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般来说其实不算侵权,只是分享一般来说其实不算侵权,只是分享【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此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者享有署名的权利,并有按照与制片者签的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的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其次著作权人基于一部作品享有以下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心有的其他权利。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情形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021-11-28

现在有很多自媒体发布这样的短视频,至于侵权不侵权先放在一边说。

某一部电影进行剪辑传播肯定要经过拥有版权的人许可,大公司肯定不敢开这个头,所以自媒体有很多直接就拿来剪辑用了,拥有版权的就算去讨个说法那犯不着也不是大公司,也不会去打官司,按照中国人的人情世故,还怪你上纲上线,前段时间视觉中国不就是这个例子吗,只不过视觉中国的作法太另人反感。


2021-11-28

先说答案,属于侵权,不过基本没人管,因为做这类的太多,哪怕枪打出头鸟,也得看这只鸟值不值这颗子弹。


事实上,市面上的电影解说,影视剪辑,都是属于侵权。因为只要版权所有人没有同意,与授权证明,那就是侵权。由于短时期盛行,许多创作者把影视片段进行加工,大混剪,二次创业,不管是加字幕还是配音,亦或者加入自己的见解,都属于侵权。

不过,二次深加工的视频,有创作者自己的元素在里面,表面上都是被当做原创作品看待。如果版权方不来控告,视频平台自然也不会干涉,创作者自然依旧以原创自居。通常版权方不会发起控诉,毕竟流程久,耗资高,索取的赔偿还不够支付成本的,大多都是睁只眼闭只眼。

除非有的人,剪辑视频或者电影解说,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比如说,国内版还没上映,网络上就出了解说版,这就会影响票房,肯定被告。

还有一种就是批评电影质量,如果这类事情发酵,对制作方口碑不利,也会以侵权为理由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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