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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难吗?

打官司难吗?
2021-04-09

老百姓所说的“打官司难”,是指告状难和难打赢,现在又增加了一项“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说法。把告状程序、实体审判和执行到位三者混为一体来理解的,有一项得不到满足,就归为“打官司难” 。

我们不能以专家的思维来要求老百姓,而要以老百姓的思维来理解他们的诉求,就不难找出老百姓诉求的焦点。

现在老百姓的诉求是什么?不是告状难,也不是打官司难,假如发生了上述行为,法官只能是“吃不完兜着走”了,相信法官不会干这样的傻事。

老百姓的诉求其实就是赢了官司执行到位的问题。由于诉讼标的执行不到位,让许多企业面临破产,让许多家庭生活艰难、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不惜“实施绑架”行为索要债务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这些才是老百姓所称“打官司难”的重点,也是法律机关如何落实判决内容,尽快执行到位而要研究的重点。

2021-04-09

比登天还难!

2021-04-09

打官司难,的确难。如果不是什么很大的事情,尽量不要打官司。

打官司难,难在哪里?

取证难。

例如一个诉讼,需要提供一份亲属关系证明。到哪里去取得这份证明?

去派出所。人家说,公安部有明文规定,不能开具证明。

去单位,人家说,亲属不是我们单位的,不能开具证明。

去社区,人家说,我们不了解情况,不能开具证明。

回到法院,人家说,必须有这个证明。

立案难

虽然说,现在是登记立案制,理论上不会有立案难的问题,但实际上还是有的。例如一个案子,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协议执行问题。去 案发地立案不行,答复这是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案发地无关,不收。去履行地立案,答复应当去案发地,或者现住地。去现住地,要求提供在本地居住证据。。。反正是跑了一个月都不收案。

庭审难。

多数法官素质比较高,但是遇到一个另类的,叫你哭笑不得。一次开庭,法官说,亲属不能代理案子。因此一个懂法律的亲属只能坐到旁听席。你和他吵,后果自负。不吵,只能听他的。

送达难。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玩失踪的现象很常见。邮寄-退回;电话-不通;上门-铁将军把门;最后折腾半天,需要公告送达,还需要另外缴费。

退费难。

关于诉讼费的退费,实际上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但是诉讼审结后能退到多交诉讼费的并不多--法院答复是由被告付给。后来各地又出台了专门的退费规定,但是这个规定执行的也不算好。有的判决直接写明,原告的诉讼费由被告交给原告,那原告只能等着被告良心发现了。

执行难。

这实际上是诉讼难当中最难的。有关部门已经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已经初步实现。但是现实是,民事判决自动履行的只有百分之五十左右,剩下的有三分之一左右会通过强制执行解决,再剩下的就是法律白条了。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有1500多万,实际上没列入黑名单却也在赖的,还有数倍之多。

例如我们一个案子,一月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中间一直联系不到法官,也没有任何消息。七月份接到电话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否则终本。结果当天就终本了,七个月时间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执行款。

解决执行难任重道远。

2021-04-09

打官司,是最无奈的最后选择,你会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一般来说一审从起诉到拿到判决,至少一年半的时间,如果上诉到二审,等到二审宣判结果,又有一年的时间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的诉讼和纠纷案件也呈爆发状态,导致法院大量的案件积压,加上司法制度的改革,有审判资格的大法官须考证上岗,导致案件的审理过程无限延长了。

我建议大家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尽量避免不要发生经济纠纷,导致诉讼。最好还是友好协商解决,尽量不要走到司法程序这条路上。

最后,祝所有朋友国庆节快乐!

2021-04-09

案件无小事,谨慎提起诉讼

2021-04-09

不难,看你需要打哪方面的官司。

1、民事类,则通过到管辖地法院起诉,递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然后等待法院通知开庭等。

2、行政类,比较难,民告官赢得可能性比较小,程序跟民事类相似。

3、刑事类,则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有区分刑事自诉和刑事公诉。

2021-04-09

很难!万不得已不要进法院,真心相劝!

老百姓打官司难只是一种感觉而以,实际上是在程序与过程中是有法定的程序和规范的。不过,现在最高院的要求是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不会再难了。老百姓一无权二无钱靠啥立法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都在解决咱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

2021-04-09

在我看来,既难也不难,具体得视个案而定。就民诉而言,打官司无非涉及到了这么几个法律问题,其一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宪法意义下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性,其二,意思自治的合法性,其三,意思自治下的行为后果的可追责性,其四诉请理由的证据三性,其五抗辩理由的排他性,其六法条适用的对应性。就此,民诉法和最高院的质证规则已做了充分规定,所以只要当事人不是太笨,只要当事人够努力,其实绝大多数案件是可以自己粉墨登场去出庭应诉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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