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怎么处理?
楼主您好: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房二卖,指卖方(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方(买受人)。
法院判决正确的原因如下:
当“一房多卖”情况属实,房屋产权归属依据如下:1.卖方是否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卖方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合同履行请求。
也就是说,谁交了钱并且住进了房子,这房子就归谁
2.买方支付房款的比例是多少?
假定两个买方,A已支付了全部房款,B支付了首付款。
这种情况下,房子归A。
也就是说,谁交的钱多,且早这套房子就归谁
最主要的判决依据应该是这一条3.房屋产权过手续办完了没?
楼主备注中格外说明——“购买商品住房并网签合同”
可见,法院肯定判给了手续先办完或更完整的一方!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先签先得的原则判决是正确的,这种情况下,若不放弃该房屋,只能用1、2条的证据进行反诉了遇到一房多卖,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质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遇到一房多卖,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质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进行的一房多卖,就此问题做一个简单回答
1,楼主是否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是前买受人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这就是和开发商单方面的维权了。如果是楼主办理了预告登记,那可以依据物权法行驶相应权利。(不过,按目前来看,您应该是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
2,遭遇一房多卖如何维权?
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楼主及时咨询这方面专业的律师,保留好购房的所有资料,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个人见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卖方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卖方履行了合同,应考虑支持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2、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
如果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表明买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样应当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3、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等相关手续
如果买方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表明买方强烈希望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并为过户登记做了前期准备,因此应考虑其实际履行请求;
4、买方是否适宜履行合同
如果买方履行合同的成本较低或其适宜履行,应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1,是否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是前买受人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这就是和开发商单方面的维权了。如果是楼主办理了预告登记,那可以依据物权法行驶相应权利。(不过,按目前来看,您应该是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
2,遭遇一房多卖如何维权?
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楼主及时咨询这方面专业的律师,保留好购房的所有资料,维护自身权
1,是否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是前买受人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这就是和开发商单方面的维权了。如果是楼主办理了预告登记,那可以依据物权法行驶相应权利。(不过,按目前来看,您应该是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
2,遭遇一房多卖如何维权?
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楼主及时咨询这方面专业的律师,保留好购房的所有资料,维护自身权
一般情况下,一房二买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在实务中,一房二买的情况不同,处理的原则也不同,分别是: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我们应当遵从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四)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楼主提问的是,主体是开发商进行的一房多卖,就此问题做一个简单回答
1,楼主是否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是前买受人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这就是和开发商单方面的维权了。如果是楼主办理了预告登记,那可以依据物权法行驶相应权利。(不过,按目前来看,您应该是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
2,遭遇一房多卖如何维权?
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楼主及时咨询这方面专业的律师,保留好购房的所有资料,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个人见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判决你的购房合同无效后,你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是存在欺骗,诈骗的行为的,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赔付或其他任何你认为合理的要求,我相信法官会酌情采纳你的。
1,是否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果是前买受人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这就是和开发商单方面的维权了。如果是楼主办理了预告登记,那可以依据物权法行驶相应权利。(不过,按目前来看,您应该是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
2,遭遇一房多卖如何维权?
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楼主及时咨询这方面专业的律师,保留好购房的所有资料,维护自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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