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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的主体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恶意拖欠工资如何处理?

2020-03-14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因为国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企业不允许把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然后让包工头把工资给了农民工,一般情况下应该委托给银行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或者直接由企业支付。

  一、农民工欠薪主体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拖欠民工工资的主体是企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规定:

  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2、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民工在讨薪的过程当中会遇到企业和包工头来回踢皮球的这种情况,就算是企业发工资委托给包工头,要求包工头随后发放给农民工的,因为这样的操作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包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逃跑了的话,给农民工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企业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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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的责任主体当然是欠薪的单位了,因为这里面的农民工是跟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所以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这个单位,而并不是单位的某一个具体的人。但是假如农民工是跟私人老板干活,那么有可能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时候你给谁干活就去找谁要钱就可以了了,总之这里面要区分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至于欠薪之后的法律后果,现在我们国家也明确出台了新的法律,就是如果拖欠农民工公司是可以被列为黑名单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们都知道,现在是信用社会,只要是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情况下(包括恶意欠薪或者不主动解决欠薪问题的)加入黑名单,那么其企业就不能继续开工建设或者暂停企业的项目审批,禁止其承揽其它的工程等等措施。对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还可能涉嫌刑事违法,其主要就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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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根据题目,法海一粟回答如下。

1、农民工欠薪的主体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毫无疑问的是,谁欠薪,谁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就是说,欠薪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由欠薪的主体责任当然是该农民工所属之用人单位承担。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在建筑行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恶意欠薪的法律后果。恶意欠薪的,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依法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2020-03-14

建设单位属第一责任,如果第一责任单位已付款,那就是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的问题了,至于那些小包确实没胆欠薪的,你们怎么看?

2020-03-14

如果建设单位没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就应该承担责任,动不动就整包工头不后情理。

2020-03-14

应该有实际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承担责任。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就应有建设方承担,承建单位在拿到工程应付款项时由承建单位承担。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由甲方承担。甲方按合同约定付了款,由总包单位承担。

2020-03-14

据所知欠薪基本没担过什么责,最多补发了事。所以很多时候靠走极端讨薪。

2020-03-14

甲方按时付款,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连带责任。甲方未按时付款,甲方承担主要责任,已连带责任。

2020-03-14

甲方拖欠一天罚款双倍就好了

2020-03-14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对其拖欠方加倍发放工资才能够有效执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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