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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后,是否只能找强拆人追讨补偿和赔偿款?

您好,您的问题比较笼统,以下就房屋被拆如何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进行大概分析。您的问题关键点有房屋被强拆、强拆人、追讨补偿和赔偿款,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中遇到的情况进行简述。

第一,房子被强拆,不涉及征收拆迁,这时候建议及时报警,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在确认了拆房人后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房屋遇到征收拆迁,因为补偿没有达成协议,被非法强拆、被偷拆、被“错拆”的。这时候作为业主,也是要及时报警,做好取证工作,为后期维权增加通道。实际案例中,迫于工期业绩等原因,极有可能出现直接强拆的情况,动手拆的可能是村委会人员、街道办人员,也有可能是某个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其他人。

要注意,房屋被强拆的根源是补偿未能达成协议,及时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增加谈判筹码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均应遵循合理补偿原则,即不得因为征收拆迁导致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下降。

第三,如果是征收拆迁启动了司法强拆,法院裁定执行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这时候可以说救济途径几乎没有。同时补偿标准依然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

提示大家,基于拆迁维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家情况不同,需具体分析。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时机,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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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应确定自己房屋的性质,以及拆除违法不违法。只要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被强制拆除的。当然条件也是非常严格的。

其次,如认定自己是合法的。则应先保留证据,看到相应的政策标准,如认为标准不满意则可以申请补偿或者赔偿。补偿针对拆迁人行为合法,赔偿针对其违法。

再次,如自己对补偿款或者赔偿款不满意,应找到补偿或者赔偿主体,其不一定是强拆人本人,也有可能是作出相应行为的权力机关,因为好多案例都是权力机关指示其他人员进行强拆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您好,感谢您的邀请,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房屋被强拆肯定是要被赔偿的。

其次,如何确定赔偿主体呢,谁强拆谁就是赔偿主体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最后,被强拆之后您需要注意法定救济途径的时效问题,复议的时间是两个月,而诉讼的时间是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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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谢邀!

根据你的问题,房屋被强拆首先要确定是合法强拆还是违法强拆,合法强拆也就是司法强拆,征收方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强制力的来强拆。这个即使拆了也是合法的。

另一种就是违法强拆,没有法院判决或裁定,有人来强拆:(1)征收方行为来强拆,那么维权可以起诉征收方;(2)不是征收方行为,是施工方行为,那么维权要求补偿就只能找施工方,建议先报警。

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

您好,房屋被强拆后,您更应该留意征收方强拆行为中的违法点,比如是否进行了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行为。还有是否收到了限期拆除决定。

谢邀。

征地拆迁是近年来比较热的社会事件,由于牵涉的范围越来越广,拆迁项目越来越多,反馈出来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刁钻,让被拆迁人防不胜防。而在所有的拆迁问题中,最能挑起被拆迁人敏感神经的莫过于房屋被强拆、被暴力拆迁。

征拆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达到高效率、低成本的拆迁目的,指挥不明人员暴力拆迁或者半夜里偷拆、误拆的情形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征收方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推进项目的进程,另一方面很显然的是为了逃避责任的承担。而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房屋被拆的事实已经无法挽回,只有通过寻求补偿或者是赔偿来弥补损失。

而按照一般逻辑,谁拆的房屋就该找谁来赔偿损失。但在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房屋被强拆的事实是一些不明人员或者是社会闲散人员,亦或是开发商等,这时候,被拆迁人要么找不到强拆房屋的人,要么找到了强拆房屋的人,那些人会说是由上级指令的,他们只是按章办事,不负责任……面对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也是很无奈的。那到底房屋被损害,是否只能找强拆者来负责呢?

在明律师告诉你这是不一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判例,其裁判要旨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规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之间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在明律师说法:谁来为房屋被强拆事实买单?

最高法判例是要说明这么一个问题,即:如果被拆迁人没有直接证明房屋被非法强拆的事实到底归谁所为的时候,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查明强拆行为是否系行政征收方的征拆项目所引发。如果综合各种线索能推定强拆事件是征拆项目中的必然性事件,那么可判决由行政征收方承担房屋遭非法毁损的责任;而行政征收方拿不出不是其所为的证据,那么必然承担房屋毁损的赔偿责任或者是补偿责任。

最高法该裁判充分考虑到了被拆迁人的弱势地方。在强拆过程中,房屋毁损的事实很容易证明,但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单有房屋毁损的事实,仅仅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而不能直接指向谁该承担责任。据此,在很多地方法院的强拆诉讼案件中,地方法院因为行政压力,也不得不偏袒地方行政机关。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会直接裁判房屋遭强拆行为是事实行为,被拆迁当事人不能证明是地方政府组织或实施了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因此地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起诉。这样一来,被拆迁人房屋遭强拆便失去了最后的救济措施。

但这样的裁判,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是说不过去的。不仅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更损害司法公正性。因此,最高法强拆行为的主要举证责任抛给了行政征收方。即行政征收方如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告诉大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有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所为。而在房屋强拆案件中,地方政府作为参与机关和受益主体,无疑具有优势举证能力,故为了公平起见,维护弱势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只需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地方政府实施即可。当然,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是僵化的,被拆迁人应尽可能收集确切证据。

2020-04-17

凡是房屋被强拆除,背后肯定有政府的影子。

您好,房屋被强拆后,您更应该留意征收方强拆行为中的违法点,比如没有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进行了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行为。但是您要记得保留证据,因为这样,我们可以在今后行政诉讼中合法维权。

2020-04-17

谢谢邀请:是政府行为的是政府赔偿,是个人行为的就应是个人赔偿。

房屋遭遇非法强拆后,征收补偿可以代替行政赔偿吗?

作者:北京英淇团队孙曼丽律师

导读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发展的过程中,房屋征收无疑为这一发展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由于房屋征收必然涉及到对公民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大私有财产权的剥夺与补偿,从而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房屋征收活动中,征收当事方若在法定搬迁期限内无法就补偿项目、补偿金额等达成一致,按照征收法律规定,征收人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征收人往往基于征收成本、项目进度等种种理由,为了高效率完成征收任务、追赶工程进度,在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支付征收补偿的情况下,不惜动用公权力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行暴力拆除,致使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毁,屋内物品丢失、损毁殆尽,给被征收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非法强拆行为,涉及到征收补偿和行政赔偿双重法律关系,征收部门就此是否仅支付征收补偿而不承担行政赔偿呢?

案情简介

南京赵女士是浦口区桥林镇人,其在该镇西火巷61号拥有合法房宅一处,赵女士与其一家老小长期居住于此,也是赵女士一家唯一的居所。2014年11月,该房屋纳入了浦口区桥林街道老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浦口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桥林街道办事处。由于赵女士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因对补偿金额、补偿项目不认可并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5月,在赵女士一家外出时,其房宅被不明身份的施工人员强行拆除。赵女士发现后随即报警,警务人员出警后表示赵女士的房宅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房屋虽被拆除但可以通过征收补偿予以解决,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并未告知赵女士是具体是何单位、何部门所为。在调解过程中,赵女士多次询问征收单位强拆是否是其所为,征收单位均予以否认。由于调解未达成一致,派出所也未进行后续侦查,此事便不了了之。2018年,赵女士在经历了长达三年的上访未果后,便寻求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在赵女士起诉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审理过程中,才得知其房宅是被该项目指挥部委托的相关单位实施的拆除。赵女士随即起诉浦口区人民政府、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桥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进行行政赔偿。

争议焦点:

根据上述案情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赵女士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第二,征收单位有无拆除行为?第三,征收单位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一、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律师认为本案赵女士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起算。而对于是否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理解,不仅包括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应包括“谁所为”的认知,如果权利人不知道谁所为,就无法确定行为本身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本案中,赵女士在2015年只知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对于拆除的主体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故,应视为其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谁实施的该行为,即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赵女士在2018年起诉公安局履职一案中才获知系项目指挥部委托的相关部门实施的强拆,故赵女士的起诉并没有超过六个月、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律师认为三个部门均实施了拆除行为,均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活动一般由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三类主体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实施。本案中,如上所述,赵女士的房屋是项目指挥部委托的相关部门实施强拆,而项目指挥部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其组建主体并不明确,相关部门指向也不明确。桥林街道办事处虽自认其是指挥部的组建主体,但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且桥林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依法受征收部门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托单位实施的行政行为也应由委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故,征收人作为项目主体和主导者,征收部门作为组织者,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具体实施者,在三者均拿不出证据证明指挥部是由谁组建的情况下,指挥部的行为视同三个部门的行为,将三个部门共同告上法庭无疑是对赵女士最有利、最正确的选择。

三、针对第三个焦点问题,律师认为三部门应对违法强拆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补偿不能代替行政赔偿。

征收过程中的非法强拆行为,涉及到双重法律关系。一种是征收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在运用公权力剥夺被征收人合法私有财产的同时所给予的征收补偿,一种是征收人基于违法行政,在非法侵害被征收人合法私有财产后所应给予的行政赔偿。征收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其目的具有合法性;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其实施行为具有违法性。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其性质也不同,故征收补偿不能代替行政赔偿。在实践中,征收单位非法强拆房屋后往往只同意按照原来的补偿方案给予征收补偿,并不认可行政赔偿。然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行政赔偿。2018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典型判例,即许水云诉婺城区征收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中,也强调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数额时,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要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必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制理念,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侵犯他人房屋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单位违法进行拆除,三个被告在未能举证证明指挥部的组建主体的情况下,均应当向赵女士承担公平、合理、全面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今,房屋无疑是老百姓价值最大且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私有财产强制性剥夺的前提是理应支付等价、公平、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在面对征收单位的非法征收行为,被征收人应当采用恰当、正确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领域,上访、投诉举报等维权措施是不能够产生中断起诉时效的效果的,为此,建议广大的房屋被征收人对于自身的重大财产利益问题,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多问问法律专业人士,切莫因救济途径的不正确、不恰当而错失了最佳的保护财产权益的时机,给日后的维权制造重重困难,追悔莫及。

2020-04-17

按照我国法律,可以起诉政府非法入侵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且金额特别巨大,依法都可以判刑,但是谁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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