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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的人出问题不走正常途径维权,却喜欢发网上博关注求同情?

为何有的人出问题不走正常途径维权,却喜欢发网上博关注求同情?
2024-02-18

网上博关注、求同情也是正常维权的方式

摘要

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多样的,方式不违法,能达到维权目的即可,人们没有必要求全责备。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大,易于问题的解决,网上博关注,求同情是言论自由的表现,有什么不适当的吗?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舆论力量强大

关键词 言论自由 |数字经济

何谓正常维权途径

所谓正常维权途径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应有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大概有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和诉讼等5种方式,就后3种而言,需要有一定的专门知识,维权成本较大,且当事人有程序权利,并有期限的规定,维权期限过长,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 例如,农民工在工地上伤亡,从确定工伤性质,到鉴定工伤、仲裁、诉讼,再到执行,倘若用人单位“较真”(实际恶意),农民工拿到补偿金需要漫长的时间;倘若农民工“不小心”还可能被“无良”的法律人士“讹”了钱,例如,广东一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拿走了工伤补偿费用的一半(约90万)。

通过媒体曝光可能就不一样。上述案例的发包方倘若为“著名”企业,发包方可能通过工程款的支付“干预”工伤问题;网民的关注、讨论也可能迫使相关用人单位尽早解决工伤问题。由此可以看出,舆论的力量是巨大的,人们不要忽视媒体的效用。

何谓“不”正常维权途径

所谓维权,当事人维护的通常是“私”权利,就权利而言,法律肯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自力救济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上述的所谓的5种正常维权途径是法律倡导的方式,法律并不禁止其他维权途径。所谓“不”正常维权途径事实上包括非法维权符合,以及普通人认为“不正常”的维权。

非法维权途径可能为法律所禁止,例如,暴力讨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其中,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行为人使用相同的方法催收合法债务构成何罪值得司法实践关注。

《民法典》明文规定了自力救济权,该法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紧急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其中,采取合理的措施遭受相对人抗拒时,暴力、胁迫的方法可能无法避免。


发言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

网上博关注、求同情维权方式的评价

公民言论自由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犯后,他或她有言论自由权,网络正是普通人行使权利的合法场所。社会不能不能认为自然人喜欢在网上发信息博关注、求同情是不正当的事情,在作者看来,此行为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表现,反对此行为的人正是侵权人,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侵权、强势群体侵犯弱势群体,以及公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犯等。

我们应当正确对待在网络上博取关注的现象。关注与网络流量有一定的关系,网络流量又是数字经济的体现,人们有权利享受数字经济带来的利益,当事人在网络上博关注是正常权利的行使。同情弱势群体,同情不幸的遭遇正体现了社会的善良风气,当一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我们难道要反对他向社会倾诉吗?


求关注是数字经济的体现

@南京徐剑随笔

2024-02-18

有些事正规渠道解决不了了,在网上爆出,就马上解决了,:怕见光;!

2024-02-18

正常渠道不通,水便溢出,分流!这便是关键问题所在。如果正常途径能顺利维权,谁愿意冒着被拘留,判刑去维权。

2024-02-18

一个人和一个团体争论,和一班人和一个团体争论的区别!

这现象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

随着法治体系的健全,这种现象应该会消失的!

2024-02-18

有一些事情,正常处理不是很及时,通过网络,由于舆论的压力,解决得快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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