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27岁杭州小伙收取卖淫女“挂网费”,成立何罪?

27岁杭州小伙收取卖淫女“挂网费”,成立何罪?
/uploads/question/20220312/33ao1ojk3jx.jpg
2024-02-16

收取卖淫女“挂网费”,仅成立引诱、介绍卖淫罪

杭州27岁小伙潘飞(化名)创建了一个卖淫招嫖网站。他的设计很“聪明”,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并设置了国内屏蔽,不仅如此,卖淫活动也在境外实施。潘在国内'远程遥控',并收取卖淫女“挂网费”;讨论27岁杭州小伙收取卖淫女“挂网费”成立何罪,具有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讨论27岁杭州小伙收取卖淫女“挂网费”成立何罪,具有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类罪共有五个具体的犯罪。其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处罚最重,其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可处没收财产;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最高法定刑理论上可达15年有期徒刑,但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

  • 近来的司法实践,以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的卖淫人数认定组织卖淫罪,即,以容留、介绍三3人(包括三3人)以上认定为组织卖淫罪;2人以下的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以“人头数”认定罪名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需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得出结论。

刑法第258条采取了简单罪状描述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基本罪状,即,“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问题是,司法实践能否以“人头数”确定罪名呢?可以肯定认为,司法人员仅通过文义解释能够得出该结论,如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为3人以上;扫黑除恶专项行为中的恶势力犯罪也是3人以上。司法人员特别注意的是,卖淫人员与组织者并不是共同犯罪。

但是,法律人通过历史解释却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往的司法实践相同的案件,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人3人以上,甚至数百人仍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法律人需要通过体系解释得出结论。

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就组织卖淫罪而言,不需要放在整部法律也能得出结论,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为同一法律条文,其中,“强迫”有控制之含义,因此组织卖淫罪的组织也应当有“控制”。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的概念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所谓“控制”卖淫人员,是指通过对卖淫人员施加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影响,进而左右卖淫人员的意志,使其难以摆脱行为人的影响。

由此得出结论,以“人头数”认定罪名是类推解释。27岁杭州小伙倘若没有对收取挂号费的卖淫人员有控制作用,仅成立介绍、或者引诱卖淫罪。其中,强迫卖淫罪的方法包括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引诱他人卖淫也不是组织卖淫罪。还需要注意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引诱幼女卖淫的除外。

再讨论刑事案件管辖。杭州27岁小伙潘飞倘若屏蔽国内链接,卖淫活动也在境外实施,犯罪所在地应当评价为国外;收取卖淫女“挂网费”的性质仅是“洗钱”,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卖淫招嫖网站服务器设置国倘若卖淫合法化,杭州27岁小伙潘飞可能不构成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也应当受双重犯罪原则的约束

@南京徐剑随笔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6702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