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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带2岁女孩面试时孩子坠亡,法院判三被告赔偿百万,对此你怎么看?

母亲带2岁女孩面试时孩子坠亡,法院判三被告赔偿百万,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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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三方方方都可喊冤,但其实一点都不冤。我们习惯于用好心办坏事的理由,来忘却责任。


可怜了2岁的小宝贝!先理下来龙去脉:2016年2月,母亲张云(化名)带两岁的女儿前往某公司应聘。因为怕孩子吵闹影响面试,所以面试前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去看管,孩子在此期间从大厦四层坠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在法院判决郭某、应聘的公司和公司所在的大厦共同承担责任,赔偿108万。

先讲郭某,她可以委屈地把自己定义为一个帮助者,但其实在事件中她是责任人。当然作为员工,她本可以不接受,因为这明显不属于工作范畴。但既然接受了,就承担了此期间监护2岁孩子安全的责任。孩子坠楼死亡是监护者的严重失职,当然应该追究责任。

这对于任何一个个人都是一个警示:可以不接受,但接受了就不能推卸责任。在职场上、生活中,很多时候要说会说“ 不” ,护人护己。

公司,公司本可以拒绝应聘者带小孩前来,这是应聘者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不需要公司帮忙。前面没有说清楚,也可以请应聘者重新约时间来应聘,有时不讲人情只讲规则,对员工最安全。既然允许应聘者带着孩子参与应聘,还允许或安排员工照看这个孩子,就是越位,就得承担越位的责任。


大厦的栏杆间隙过大,本就可能有安全隐患。成年人也有踏空摔倒而导致受伤死亡的事件也不少见,公司交了管理费用,大厦本就应该提供安全的环境,否则人人都可能有危险。当然,相对前两方来讲,我想大厦方的职责和分担的责任应该是最小的。这是属于事后应该要积极弥补的,凡被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排除。

事件中的妈妈,当然也有责任 ,她已为此承担了最大的惩罚,失去了心爱的小宝贝。

最后想说的父母是幼小孩子的天和地,童年的孩子,没有父母好好的养育和照看,生理和心理的感受都是不得活。

父母心法: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深知家庭养育的核心是人格养育,关注《父母心法》知人才能育人

2024-01-25

先简要说说事情经过

年轻母亲张云(化名)带两岁的女儿前往北京大兴金融大厦内一家公司应聘时,为了防止孩子吵闹,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看管,结果孩子从大厦坠梯身亡。事发后,家属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张云应聘的公司、事发大厦赔偿家属108万元,三被告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各方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孩子母亲承担事故10%的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90%的责任,需赔偿家属共计108万元。

1、小孩子父母一方: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具有照顾、照看、管教孩子的义务,其监护人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郭某及公司

因为张云在面试,小孩是由郭某代为看管,照顾具有照顾小孩的义务。但郭某是公司的员工,郭某代为看管的行为属执行职务,应由其所供职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大厦产权方或管理方

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的间隙过大,存在明显设计缺陷,而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法律上,这三方均有相应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比例则由法官进行裁量。

2024-01-25

感谢邀请!

根据题目搜索,问题应该是这样的:2016年2月,母亲张云(化名)带两岁的女儿前往郭某所供职公司应聘。面试前,郭某将孩子带出去看管,孩子在这期间从大厦四层坠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云一方认为,由于郭某的疏忽,导致孩子从四楼坠梯身亡,郭某代为看管的行为属执行职务,应由其所供职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的间隙过大,存在明显设计缺陷,而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孩子母亲承担事故10%的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90%的责任,需赔偿家属共计10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三方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他们承担更低比例的赔偿责任。

大厦管理人一方认为,其只限于管理大厦的日常秩序,没有对监护人带领幼儿进入办公场所进行提醒的义务和责任。郭某则认为自己尽到了看管义务,是大厦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保障进入人员的安全义务,设计存在缺陷。张云所应聘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张云来公司面试是为找工作,公司没有强迫她来,事发是因为郭某看护不力。

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判决结果象天平一样公正很难做到。这里结合一审判决,谈点个人看法:

一、张云担责10%显低。带孩子应聘与带孩子去商场购物性质不同,商场购物具有休闲的性质。而应聘甚至比“正常工作”更重要。一般而言虽然不会规定“面试不许带孩子”,事实上无论是否有明文规定,是很少有员工带孩子上班的,更别说应聘了。一个员工经常带孩子上班,可能离炒鱿鱼也不远了。何况张应该明知带孩子会影响应聘,很容易给“面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本身行为不够严肃。任何单位都是讲究员工细节的,可以说员工的绩效就是细节堆砌起来的。不客气地说:第一次见面就拖泥带水的,凭你应聘面试这样的环节都带孩子而表现出的“不重视”的心态,就可以八九不离十地推断出聘用你后的工作质态,当场取消应聘资格也不为过。可能有人说张云家里无其他人带孩子,被聘用了就找专职保姆了,这显然不是轻视应聘的理由。轻视应聘,是悲剧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公序良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能忽视本案判决的导向作用。

二、郭某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招聘单位担责缺乏证据。“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出了问题自然要承担,而且要承担直接责任。郭某接过孩子的同时,也是履行“保证孩子生命安全”承诺的开始。至于说郭某“临时看护孩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现有情节不够充分,难以判断。说是“职务行为”恐怕很难成立。道理很简单,为了留下面试的好印象,应聘者一般是不会带孩子前往的,除非她不在乎这个就职机会。招聘单位不会把为应聘者临时看护孩子作为“工作预案”之一;招聘现场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为她带孩子的义务;如果张与郭原来就是“好姐妹”,系主动“帮忙”,可能也不能说是“职务行为”;把员工上班时间做的所有事情都归为“工作行为”、“职务行为”,于情于理于法也说不通。当然,招聘单位领导现场明示或者是明令郭某“临时看护孩子”例外。郭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招聘单位自然不应当成为被告。

三、金融大厦担责过于免强。金融大厦与商场不同,也不是幼儿园、儿童乐园。前面说过,商场是购物休闲场所,购物不购物,都可以去逛逛,甚至就是去消磨时间的。去的人群也有不特定性,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健康人,也有残疾人。为了聚“人气”,也是欢迎“无关人员进入”的。在建筑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各种人的安全需要,否则就要承担“考虑不周”瑕疵造成的后果。而全融大厦接纳的人群显然具有特定性,办理金融业务的都是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是不会“欢迎无关人员进入”的,显然不是针对幼儿的。因此,其设计符合成年人的安全需要就不能说它有“缺陷”,如果过多考虑幼儿的安全需要,虽然设施“安全”了,反而又成了建筑上的“多余”,成了不伦不类的建筑“瑕疵”。大学、初中、幼儿园;宾馆、商场、公寓;精神病院、常规医院……审视它们的建筑是否有“瑕疵”应当有不同的标准。

安全隐患具有相对性。很多建筑相对于成年人是安全的,相对于未成年人就不安全。有的病房相对于精神病人是不安全的(设施不能有效防止病人自杀或杀人),对其他病人可能是安全的。这要从建筑的用途角度来考量设计思想、设计方向是否有瑕疵。一个建筑对仼何人都是“安全”的,所有建筑一个模式,这种“完美”的要求不合情,也不合理,自然也应当不合法。

假如大厦留出若干房子用于开办幼儿园、儿童乐园或商场,那就必须改造加固相关设施,包括楼梯扶手间立柱的间隙过大的问题,否则出了类似事故,无论这场所是大厦自营还是出租他人经营的,承担民事责任是避免不了的了。如果发生多人死亡,相关责任人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大厦的楼梯扶手立柱间的距离违反了国家相关的行业标准,或者明显超出了行业习惯距离,相对于成年人来说都是隐患,则另当别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国家对允许儿童进入的场所的楼梯扶手立柱的高度、密度是有标准的,立柱高0.9至1.0米,柱与柱之间净面积不能超过0.11平方米,但是,笔者未查到不宜少年儿童进入的建筑场所楼梯扶手立柱间距的“明确”的行业规定。

一幢大楼设计时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竣工后应当经过如住建、消防、绿化等相关多个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有隐患问题。如果真有问题,是否又该追究设计单位、验收部门的法律责任呢?

至于说大厦未尽提醒义务,近乎鸡蛋里面挑骨头,相对于幼儿来说不安全的事实在是太多了,举不胜举,喝口饮料说不定还会呛出毛病来,是不是卖饮料的也得书面或口头安全提醒?事事处处提醒不可能,也做不到,总该有个“提醒”的度或范围,法律也不应该支持这样苛刻的要求。再者,如果事事都由别人提醒,那还要监护人做什么?换句话说:别带孩子去那些不适宜孩子去的地方,如果非要带去,监护人就应该格外小心,这是个常识性问题。连最起码的常识都需要用法律规范来强制别人提醒、告知,人还要长脑子做什么?何况民法还有个“尽注意义务”一词。总之,法律不应当助推“巨婴”社会之风,弄得小狗打架都要报警求助。

有种现象很值得思考,当事人、法律人、司法审判者遇到类似情况总喜欢把单位“连带”上。有的判例过于牵强附会,本案的一审判决可能就存在这个问题。出现这个现象,主要的原因还是传统观念,如“单位是个大草堆扯它一把无大碍”、“单位有钱”、“单位容易履行判决结果”、“单位相对于个人处于经济强势地位应该多担责”、“单位好说话”等思想在作怪,这可能不是法律应有之义。

如果非要总结本事件的教训,恐怕第一条就是张不该带孩子去应聘面试,带去也不应该轻易交人看管;第二条就是郭某不该做好事替张带孩子,替人带了就不应该有丝毫疏忽。从法律上说,既然帮了带孩子就形成了“要约”的法律关系,就必须保证孩子的人生安全……这些也应该是法官必须关注的问题。

司法审判前提是必须遵循法律,通常民事审判中主次要责任的分摊比例在9:1与6:4之间,郭某或及其公司承担超过60%的主要责任无需争议。但在确定主次要责任的具体比例时,也不能脱离社会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公平正义,充分考察当事者的主观“瑕疵”,忽视判例的引导意义。

本人从军20个年头,从事基层警务工作18年。阅读本人更多评论请加“关注”。

2024-01-25

近日,一女子带着年仅2岁的女儿到北京某金融大厦内的一公司应聘时,孩子从大厦步梯摔下致死。事后,女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女子应聘的公司、应聘公司的郭姓员工、事发地金融大厦三方共同赔偿108万元。

在小编看来,这被判赔偿的三方都挺冤的。现在的社会真的不知道怎么说好,人天天活在胆战心惊的状态,一不小心就祸从天降。不过,法院既然这么判了,自然有从法理上说得过去的道理。

我们从新闻中也可以看出来,女子在该公司应聘时,因为2岁小孩吵闹,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房间看管,结果孩子从大厦四楼步梯的护栏缝隙处掉下身亡。其中责任最大的应该是郭某,既然她负责照看孩子,就应尽心尽力,可以她却疏忽大意,导致悲剧发生。

其次是女子应聘的公司,虽然是郭某代为看管小孩,但这是在郭某上班时间的行为,应该是在执行职务,所以郭某所在的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的间隙过大,导致2岁小孩能挤过去,这应该是存在明显设计缺陷。而且,事发楼梯护栏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应该说,金融大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方被赔偿一百余万元,虽然都让人觉得有点冤,但法律就是法律,是不能讲究人情的,近年来发生的多次类似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凡事小心为上!

于理来说判的对,大厦设计有缺陷,护栏间隙过大,导致孩子可以轻松的穿,于情来说,现在的单身妈妈真不容易,像这种带孩子去应聘的,一看就是家里没人照顾孩子,孩子爹死奶奶死的家庭,单亲妈妈就又得工作赚钱又照顾小孩。孩子才两岁,正常家庭都是女人在家里好好照顾孩子,哪有那么小就出去上班的。


家长肯定也是迫不得已的,就找不到亲朋好友照顾,而且就算法院判决母亲违规,面试时不应该带孩子,但是母亲也没有任何承担后果的能力。

这件事发生后有很多网友质疑,母亲和看守孩子的郭某,孩子还未上幼儿园,母亲应聘时找不到亲朋好友帮忙照看一下吗?家人都没有吗?不单说应聘时容易分心,就孩子自个安全来说都很让人担忧!做母亲的不会不知道啊!这样的惨剧不该发生,而且郭某作为临时监护人既然已经承担起了看护的责任,哪怕这责任他本来可以不接受,但是作为失责的一方,适当的承担一部分泽恩还是有必要的。
最后抛开情理,虽然这件事以大厦赔偿100万结束,但是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这位母亲是失职的,作为一个面试的员工她是不尽责的,她主要义务是带孩子,你要去面试,就不必带孩子,孩子的安全第一。作为公司,别人带着孩子来,就应谢绝面试,本来公司就不能带着孩子面试和上班。当今社会不缺人力资源,我觉得这件事后,这位母亲必定已经是各大人力资源的黑名单了,试问这样的母亲员工谁敢用。

2024-01-25

这样的判罚只会让各种单位,企业,把带孩子的家长赶出公司了,,以后别说用人单位不人性,不准带孩子去!因为用人单位赔不起!出租大厦的出租方也得跟租房人签订合同,不允许带孩子进入!!不然不租了!!!!!!!不然盖个楼租金还不够赔!!别说什么护栏间隙大这种说法,,毕竟人家这大厦这么多年也没见过谁掉下去摔死!!!!!!

谢邀!我作为一个旁观者,既然有人邀我回答,我就敞开心扉谈谈我的个人观点。首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第一,大兴金融大厦,是一个自营团体,它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对大厦的出租、转让有独立的支配权,它的建助是否符合建造标准?对租住人是否具有安全保障?就好比市面上的出租房屋,如果没有安全保障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给租住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房东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既然现已查明大厦的护栏安装有缺陷,对小女孩的死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公司是借租大厦办公,在招聘员工时,对带有小孩来应聘的人员并不有拒绝。而是安排自己的员工照看小孩,公司不是托儿所,小孩如何安排应由孩子的妈妈来做决定。公司直接指令人照看,显然越位了。剥夺了孩子妈妈的托管权。现小孩出了事,公司责任较大。

第三,郭某属于公司员工,上级安排你照看小孩,公司不是托儿所,郭某有权拒绝照看。可她欣然接受了这项任务,那就应该尽心尽力照看好。现在孩子出了事,郭某当然脱不了干系。由于她是公司员工,严重失职。是公司用人不当。公司应承担大责,郭某应承担小责。

第四,孩子的妈妈带孩子参加应聘没有错。因为是去参加应聘,自己是否能被公司选中还是一个大问号。由于孩子太小,不放心交给别人照看,认为应聘不是上班,带上孩子并不影响应聘。不料公司应聘时不能把孩子带在身边,因而接受了公司派人照看。结果孩子出了事。打破了她自认为应聘要不了多长时间,把孩子放心交给了别人。就因为她的处处自认为,导至了悲剧的发生。相比起来,她也有小小的责任。

所以,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合情合理的。至于三被告申诉是他们的权力。争议的是三被告不同意平分责任,要求分清楚谁的责任最大,谁应该赔偿多一点,谁应该赔偿少一点的问题。依我之见,公司责任占一,大厦责任占二,郭某占三,小孩的妈妈占四。

2024-01-25

真让人痛心!2岁的小孩因为委托别人照看瞬间丧命!我认为最大责任人是好心帮忙看管小孩的郭某,真是好心没有得到好结果!

郭某在事件中承担最主要责任,是因为她接受了看管小孩的任务委托,她就有责任负责小孩的安全。如果她不接受,就完全不关她的事。真心替她委屈难过!一时疏忽,好事变成大错,变成经济枷锁!

公司负次要责任,因为可以拒绝为带着小孩子来的女士面试,也可以在面试通知中写好不能带老人、小孩一同前来面试。但是公司却出于好心接受了这个带2岁孩子来面试的情况。好心也添堵!

所在大厦负最次要责任。虽然栏杆间距对于2岁小孩太宽,让小孩坠亡,但是大厦本来就是用于成年人办公的。本来这样的间距没有问题,只是恰好出现了这个意外。天灾人祸!

最后,孩子妈妈无论多么痛心,都是有责任的。明知自己去面试,为何要带孩子去?这不是自己安排失职吗?

一个幼小生命的教训!帮忙做好事也要非常细致,放宽制度也要注意保全自己,宝妈更要时时警惕。大家都受教育了!

2024-01-25

这是一个可怜的母亲,试想如果有人帮助带孩子,怎么会带孩子去面试呢?

由此,我想到了我的妻子,一段时间,我们两地分居,也是她一个人带着孩子,既要上班又要带孩子,心中真是愧疚!

一审法院的判决,我觉得在法律适用、当事人责任认定上不存在问题。理由如下:

员工郭某在上班时间将孩子带出代为看管,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其看管不力造成孩子坠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由郭某所在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此,如果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应该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由于郭某存在重大过错,公司将来可以完全向其追索赔偿。

至于该大厦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当然,女孩的母亲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毕竟作为监护人,因自己的疏忽导致孩子坠亡。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此离开,无论多少钱也弥补不回来!

感觉是一个孩子用生命为一群大人买单。

既然那么多人都赔了,那这个大楼的设计师、施工方是不是也要赔钱呢?

还有一点,我想说的是,如果孩子是在自己家坠亡的,那这个父母是不是也要给自己赔偿呢?自己赔偿自己?

所以这个事几方喊冤,但是己方也有推不掉的责任。

这种事导致的后果就是,以后任何人不会有多管闲事。

请你帮我照看一下东西。对不起!

请你帮我照看一下孩子。对不起!

请你帮我照看一下房子。对不起!

难道这种后果大家就想看到吗?



当然没有能力帮忙的时候的确要有明确的拒绝。难道这位员工,把孩子带走?她就应该跟孩子时时刻刻在一起吗?幼儿园老师都做不到这种程度吧。更何况这位员工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做。

当然,这种结果谁都不想。出了事故,肯定要负一些责任。

不过,这位家长接受了这位员工的好意,那他就应该能预料到,别人帮忙可能带来的后果。

不过我觉得孩子家长的责任,定的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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