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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死亡,当地公路局被判16万,你怎么看?

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死亡,当地公路局被判16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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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观点:支持法院判决!

事件大略:2017年1月,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将公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道路不平整导致车主摔倒致死,提出索赔88万,最后法院判决公路局,赔偿161596元。

有人说,公路局太冤,自己骑车与他人相撞摔倒在地死亡,却要公路局赔偿,岂不冤枉?

其实,公路局一点也不冤枉。公路局的职责是什么?就是负责把路修好,达到标准。然而,这“修好”的公路却到处坑坑洼洼,崎岖不平,岂能不撞车?

当然,道路不平只是两车相撞,致使一人摔倒在地死亡的次要原因,而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应该在两位车主身上。因此,原告要求公路局赔偿88万,法院判决赔偿16万,合情合理合法!

不过,原告除了要求法院赔偿外,如果经交警调查,死者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违规,而是另一方车主夫主要责任,那么,死者家属可以另行起诉肇事者,而如果死者也存在错误,那么法院会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结果,已发判决赔偿比例。

这个案件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这个个案,起码让人们知道,马路发生事故,除了追究双方责任外,如果,道路有问题,还可以追究公路局的责任。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2024-01-10

大家好,我们是第三方独立观察机构,欢迎关注我们,了解更多有深度的回答。

为了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专程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了解。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经过是如何,以便能够做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2017年1月的一天,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贺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各项费用等共计8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61596元。

看到这样的结局,我们在惋惜死者的同时,更多的是不解。我们不理解,作为成年人对道路的情况应该有着比较清楚明白的判断,能够看得出道路某些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那么他还在此路段骑车,意味着他认为此路段是安全的,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出了事情家属就寻找别人的责任。

其次,任何地方都会有风险,即使是平整的路面都有可能摔倒,何况路面偶尔有点瑕疵的坑洼,那是因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正常问题,你不可能要求一条开通了的道路始终保持与刚刚开通时一样的平整,因为车辆的长期碾压和摩擦,肯定会造成某些路面的不平整,这不能作为公路局没有尽到养护责任的理由,以此作为瑕疵判决,无异于吹毛求疵。

第三,于情于理,都不应该由公路局来背这个锅,不能因为骑电动车就认为他是弱者,道理不是用来帮助弱者的,而是用来维护正义的,不是你弱你就有理,何况现在骑电动车的和有精神病的都不是弱者。

这样的结果,会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以至于我们会发现,很多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失或不可挽回的结果时,往往不会先检讨自身的原因,而是只会去揪着别人的原因,比如在商场、酒店、公园摔倒受伤的,只会去告相关管理单位,而不会认为是自己的失误引起的过错。

这样的人,如果哪天被雷劈死了,他们的家属依然会告气象局发布信息不及时,总之,他们有一千个是别人的原因引起的事故,但是他们绝不会认为有一个原因是由自己引起的。

最后的结果是,出现了很多的碰瓷、讹诈、品行不端、道德下降的恶果,我们不再敢做好事,当别人有需要帮助时,我们不再敢伸出正义之手,因为我们不知道,官司什么时候会惹到我们身上。

一边是媒体呼吁我们学习雷锋做好事,而另一边却在做出鼓励帮弱不帮理的风气,对此我们只能深表失望,不要说我们不敢做好事,是因为我们做不起。

2024-01-10


2017年1月的一天,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到许昌市经济开发区一条道路时,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10月,贺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段的管理部门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作为事发路段的养护到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该路段公路管理局承担百分之20责任,赔偿原告家属各项费用161596元。

这是一起普通的意外事故,问题的焦点在于家属向公路管理局提出索赔,原因是该路段坑坑洼洼,存在安全隐患,而家属的要求法院给予支持并且判决公路管理局赔偿死者家属161596元。相信法院的这项判决弥补了很多人的心里盲点,原来出了事故后还可以这样赔偿啊。当然,法院的判决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经过各种综合考量后做出的判决,其权威性无需质疑,这也给广大吃瓜群众在出现事故时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赔思路。

当然,死者贺某自身负主要责任这个问题大家也没有疑意,如果贺某在骑车时遇到路边不平,路况不佳的情况下,能够减速慢行,或者戴上安全帽等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那这起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发生。这也提醒大家在平时生活中,不管骑什么车,什么车,都要一定把安全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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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随语:飞来横祸,躲都躲不过,公路局这黑锅背的冤不冤?死者死的冤不冤?到底谁的过错?

有些马路坑坑洼洼,到处是坑,很多路人,或者车主都遭殃,以后碰到类事问题原来这样也能合理索赔。

事件回顾:2017年1月,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将公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道路不平整导致车主摔倒致死,提出索赔88万,最后法院判决公路局,赔偿161596元。

因道路不平整一不小心摔死了,这死者死的也太不值了,但是事实就是如此,有时候飞来横祸,不是你能想象的。同时这件事也涉及几个问题。

公路局这钱赔的冤不冤?

一点都不冤枉,可以说法院判决百分之20多责任算清了,道路虽然不是公路局直接施工,是采取转包投标的,但是最终管理者还是公路局,这很明显是公路局没有管理好道路质量问题,如果道路平整就没有这样的事了,保持道路平整这本来就是公路局该做的事,现实中这样的事太多了,有些地方一个个大窟窿都没人管。

死者死的冤不冤,才获赔16万多?

这个问题很难说,法院判决公路局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在于车主本身,因为谁都不知道车主当时有没有超速行车,还是违规开车导致,也没有视频证明,道路虽然存在瑕疵,但也并非突然出现完全不能避免,因为死者承担主要责任,总体来说死者死的不值很冤,甚至可以说是非常倒霉。

发生这样的事,的确令人感到惋惜,但是同时也提醒了我们以后碰到类事情况是可以向公路局索赔的,行车一定要主要安全,自身安全第一放首位,同时也希望能对其他城市公路局起到警示作用,道路一定要维护好,出了问题你们逃避不了责任的。

此文章是滴妹个人观点,如觉得说的对点个赞,下方说出你的观点让更多人知道。

自己摔倒,公路局赔偿,应该吗?

事件回顾

2017年1月,骑着二轮电动车的贺某行驶在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上,没有任何肇事碰撞,自己摔倒在地,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0月,贺某父母、妻子、儿女等5名原告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公路局飞来横祸,赔偿了16万,到底冤不冤?仔细推敲的话,也不冤枉,路面坑坑洼洼,骑着电动车,左躲右闪,危险性提高不少,虽然驾驶人自己要谨慎行驶,但是路面情况太差,也是不好防范,非常容易出事故。

这件事的发生也是好事,给公路局提了醒,要对不好的路面及时修补才可以免于责任,同时也提醒各位驾驶人员,路面不好的时候要小心慢行,自己的安全首先要你自己负责,无论什么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

网友的评论才是亮点



关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2024-01-10

小天观点:依据新闻报道中的信息来看,骑电动车男子自己摔死,法院判决公路局赔偿16万,公路局这锅背的有点冤了。

有人认为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了公路养护的责任,一旦发生涉路安全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实是一种误解。

在公路安全事故方面,存在着两种责任:第一种是,按照《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因为公路养护作业、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第二种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骑电动车者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公路局承担20%的责任。

这个判决,适用了第一种归责原则,即因公路养护部门未尽到养护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确因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公路部门才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件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新闻中没有提到,死者的摔倒与道路边沿不平整是否有关系,有多大关系,死者是否因道路边沿不平整而摔倒的。

骑电动车摔倒死亡,也可能与道路没有关系,比如骑电动车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等,如果死者的摔倒与道路不平整没有关系,公路管理部门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人在骑车行驶过程中突然摔倒死亡,这飞来横祸的打击搁谁身上,谁都难以接受,获得一定的补偿是对死者家属最大的安慰了。

但笔者认为,是否应当由管理部门承担责任,还要看其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管理部门不是唐僧肉,事故的发生与他们没有关系的话,让他们承担这样的责任,有点讹人的味道了!

2024-01-10

我有话说,不邀也想发言。

骑手遵守了交通规则了吗?是在机动车道行驶吗?戴安全帽了吗?这些都是决定他生死的关键因素。是,当事者身亡是件痛心的事,但他的家人不能借着已亡人来碰瓷啊。

我怎么看都觉得这是新一代碰瓷王了。如果他感冒找谁赔?饿到了呢?被人放个屁臭到了呢?这些以后也会成为碰瓷索赔的理由的。这样的人最好不要出门,不要与人接触,不接触都被讹上了,接触了还了得?就像之前猝死酒桌找同桌不劝酒的人赔一样,有道理吗?

总有人以人道的高大上道德角度要人赔钱,但对于无过错的被索赔方公平吗?对他们有人道吗?还看到过小偷在被盗者家受伤索赔的报道,如此混乱的道德行为与法律纵容此类行为,让社会的守法公民如何自处?还提倡建议勇为?谁敢啊?还真以为谁都能割肉伺鹰啊?恐怕中国只能因此越发冷漠。

从南京案开始,道德已在一步步崩坏,法律的偏颇已成为最大帮凶。要完善法律,让那些倚弱碰瓷钻法律漏洞者无路可走才好。

2024-01-10

很多人认为“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句话是空话,这起案例生动形象地告诉我们,这绝不是一句空话,如果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发地河南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1月,贺某骑电动车回家,行至该区某条道路时,在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自己摔倒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同一年的10月,贺某的父母、妻儿等5人向事故发生地的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道路管理部门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8万余元。

明明就是贺某自己从车上摔下的,为什么牵扯到道路管理部门呢?难不成是讹钱?且来看看贺某家人的理由是什么?

贺某家人经查看事故现场,发现该段道路没有标线,而且道路边缘不平整,存有安全隐患,并拍摄了照片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那这与道路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否有关联呢?我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此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对什么是“良好技术状态”作了说明,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说明公路管理机构并没有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因此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贺某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虽然道路存在瑕疵,但也不是完全不可避免,因此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公路局承担20%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

对于此事,本人想表达三个观点:

第一,告得对,判得好。民间自古有民不于官斗的说法。自已骑车摔倒死亡,通常情况下,家属一般会自行处理后事。可是文中家属却发现问题,将公路局告上法院,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称赞,其民告官的勇气值得点赞。而法院依法判决,不袒护、不徇私,其公平公正执法行为应该支持。

第二,尸位素餐行不通了。在其位就应谋其政,法院的判决说得好:‘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作中出现错误就应负责,无可厚非。望亡羊补牢,知错就改。

第三,出行应注意安全。生命是宝贵的,提醒每个行人,要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这个问题非常好!行车摔倒至死向公路局索赔是否合理?引起公众反思!不少人认为成年人应该自己走路负责,向政府部门索赔属于有失道德!这里我作公正评价:

一事件回顾:

2017年1月,贺某骑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某道路时,无他人碰撞摔倒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0月,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某区公路局赔偿死者相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举证,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作为责任路段养护单位,未正确履行管理义务,事实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相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二个人点评:

一,首先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必须承担自身行为责任!这是不容质疑的!同时对相关社会公众设施和环境也应该有一定的安全预防的责任意识!事件中死者应该对自己行车的安全负责,虽然道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不是不可避免!因此做为成年人必须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而事件中家属将死者全部责任推给公路局,明显不合情理!

二、作为相关社会职能部门,既然纳税人按社会要求承担了纳税义务,那么社会职能部门必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否则对不起公众发给你们的薪水和待遇,更是对不起纳税人缴纳的社会税源!公路管理局在公路管理服务工作中未按工作标准工作到位,已属工作渎职失职!恰恰是这些工作的失职导致路面出现损坏和障碍。是死者摔倒死亡的直接原因的一部分!法院判其承担赔偿,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责任!

因此死者依法维权正确但索赔超额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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