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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济南铁路局回应男子高铁“霸座”: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

如何看待济南铁路局回应男子高铁“霸座”: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
2023-12-26

从法律层面来讲,霸座男确实没有违反哪一条哪一款的法律条文,法律上找不出惩罚和处置的依据,济南铁路局的回应看拟没什么毛病,毕竟管天管地管不了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济南铁路局在回应中声称列车工作人员在处理霸座事件时言行和应对方式得当,尽到应尽职责。

对铁路局的这个说辞我实在不敢苟同,我想问一下,霸座不属于法律问题,那它属不属于秩序问题?在乘警的职责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维护秩序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但现实当中做的如何呢?除了列车长在和当事人交涉外,乘警连个身影都没现。

实事求是的讲,女乘客正是因为你们工作的不力,才导致了自己权益被侵犯,她完全可以明正言顺的投诉你们,并且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乘客买了你们的票,你们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便利。你们对霸座男毫无办法,这也叫应尽职责?这是典型的工作无力,如果继续采取这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任由道德低下的人占座抢座,那么还有没有秩序了?

另外,这件事情全部过程都是发生在你们的列车之上,虽然未涉及法律问题,但你们想过没有,幸好被侵占座位的是名女乘客,如果是名脾气火爆的男子呢,如果他们一旦打起来,有个三长两短,那就是法律问题了,而且还是严重的安全问题,真到那时就晚了。

有些事情起初可能是道德问题,但若不及时疏导,是极易引发法律问题的。

2023-12-26

公安机关尚未发声,铁路部门居然就敢先声夺人、越俎代庖,请问是谁给你们的勇气?是谁给你们的权利?

8月21日男子孙某公然在高铁上恶意霸占他人座位的新闻被媒体曝光之后,一时间舆论哗然。公众除了一边倒地声讨男子的肆无忌惮、少廉寡耻外,对于列车乘务人员以及当班乘警未能及时纠正男子行为的做法也提出了质疑。

诚然正如铁路部门所言男子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表现,但是仅仅将此事局限于道德层面明显是不妥的。

霸座之举是否涉嫌违法我认为需要区分对待,这与霸座者的主观意识、客观行为乃至直接结果有着紧密的联系。

我相信不少人在生活之中也曾遭遇过他人霸座,不过这种恶意霸座显然是非常罕见的。在日常出行中,有些人霸座是因为自己看错了座位编号,这是无心之失。有些人霸座是看到座位空着,于是乎想要选个心仪的空位。这种情况虽然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故意,但是实质上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任何影响。

我们反观男子孙某的霸座之举,假如真的如他自己所言霸座伊始是因为座位空空无人,那么在之后座位真正的主人出现之后他就自当退诶让贤,将座位还给她人。但是他却断然拒绝了座位主人的要求,并且大言不惭地要求对方战着或者去坐他的座位。这种做法明显就是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她人,主观上的恶意非常的明显。

在这之后,当乘务人员与乘警出面劝阻后,男子依然不愿让回座位,并且装病耍赖延续其继续霸座的事实。我们知道乘务人员与乘警他们既是高铁之上的工作人员,更是高铁秩序的维护者,他们的劝阻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持与修复。男子对于他们的建言不予理会,就等同于直接向公共秩序发起了挑战。

另外,从最终的结果来看,被霸座的女士由于男子拒不让座直到下车也没能坐到原本属于自己的座位上,这明显已经背离了“对号入座”应有秩序。所以,我们很明显地可以发现男子的行为其实已经扰乱了高铁上的公共秩序,而这正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铁路部门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尚未出炉之前,居然口口声声地对外宣称男子霸座的行为并不违法,这完全就是在睁眼说瞎话!就这点能耐也难怪男子的霸座之举能够得逞。

当然,对于这般不负责任的言论我想大家也不必过于苛责,毕竟在这件事情上铁路部门其实大多数吃瓜群众一样,完全就是外行看个热闹,真正的内行这会儿估计正在采取后续的补救措施来回应公众的呐喊。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如果我们身处的这个社会连这都无法守护,那么所谓的“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又如何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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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我不不是很赞成济南铁路局的回应。该回应毕竟有些避重就轻,不知所云。

第一关于被占座的姑娘。这姑娘既然买了车票上车,和铁路部门就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在乘客运输方面,铁路部门就要保证买了票的乘客有位子坐。在这个案子中,虽然姑娘的位子被无赖占了,可最终铁路部门没有解决,让这姑娘站到了北京。铁路部门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要对姑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基于上面的论述,铁路部门既然处理不当,过于软弱。如此纵容老赖,以后很多人岂不是可以随意乱坐?铁路工作人员的处理虽然克制,但是不能称之为得当。



第三铁路部门声称“座霸”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不违法,我不认同。孙某已成过街老鼠,当然违反道德。在法律方面,孙某如此扰乱列车运营秩序,怎么看都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处罚,拘留几天肯定是可以的。所以乘警当时把他带离或者拷走,一点问题也没有。

2023-12-26

我倒是认为男子在被占座人提出请求,仍然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已经扰乱了高铁上的正常的秩序。高铁上的列车长按照其工作标准向男子提出让座确实没有问题,毕竟列车长没有处罚权。但是乘警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有权利对男子进行处置的,否则这种劝导的方式无异于变相助长了违反高铁乘坐秩序的风气,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目前济南铁路局的回应是:列车工作人员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的言行和应对方式得当,尽到应尽职责。针对“座霸”行为,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目前济南铁路公安局已介入调查,如有调查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男子行为究竟算不算违法?

基本事实就不赘述了,想必大家都已了然于心。就个人看法来说,男子的行为确实扰乱了高铁上的正常秩序,其采用这种“无赖”方式的赖座行为应当已经是属于违法行为。

  • 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火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以上两点来看,男子的行为确实扰乱了正常秩序,妨害了高铁上的管理,虽然不构成刑事处罚,但是已经达到了治安处罚的程度,所以对其赖座的行为予以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并没有什么不当。

其次即使事发时未能对其进行惩处,但是根据《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自失信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国家对相关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男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反响,对于其应当纳入名单当中,对其乘坐火车进行限制!

综上,就个人看法来说,男子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惩处!

2023-12-26

从民法层面分析,旅客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属于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已经在车票上约定了具体出发地点、到达地点、搭乘时间、搭乘座位,而应第三人(其他乘客)原因导致乘客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服务,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高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强行霸占其他乘客座位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乘警作为列车执行公务人员,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取合理处置措施或直接当场进行处罚。

而济南铁路局的回应简直是打了自己一巴掌,天天喊口号,要求对号入座的却声称对号入座没有强制性,只是属于道德问题!对于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罚!

如何看待济南铁路局回应男子高铁“霸座”: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

呵!

讲个笑话:某铁路局称有人在自家运营的高速列车上“霸座”, 不违法。

这个笑话的笑点在于,济南铁路局居然不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到底应该怎么干。

对于“霸座”行为,真的像济南铁路局所说的,“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摆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而该法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霸座行为没有破坏火车上公共秩序吗?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宗旨首先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高铁”,既是商业运营的企业,又是重要的公共场所。

像火车这种乘员庞大的大型公共交通工具,还不是一般的公共场所,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共秩序脆性很大的公共场所,这也是火车上会专门配置警察负责维持秩序和治安的原因。

火车上的坐席既然采取的是预售制,乘客花钱预定了座位,那么在相应路段该坐席的使用权就归属于该乘客。这是火车在正常不过的秩序,既是商业运营秩序,也是公共秩序

有人违反游戏规则,霸占他人座位,还拒不归还,自然属于侵犯该坐席乘客正常权益,扰乱正常的商业运营秩序的行为。

这时,乘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纠正违反秩序的行为,保护该坐席车票持有乘客的权益。

当然,乘务员的工作方式只能是调解和劝说,没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当霸座人拒不接受乘务人员调节和劝说时,事情就会升级,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条款,属于违法行为。

列车乘警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公共秩序。

如果,座霸继续拒不接受乘警的调解和劝说,那么,就属于“情节较重的”。

乘警就有权力对其依法处罚,包括“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本身显然就是强制性的,这不应该有什么疑问吧

2023-12-26

老罗说法:座霸的行为既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乘务人员有义务予以制止。

孙某霸占高铁座位一事,估计他自己也没有想到会这么严重吧,自己的所有信息全部被扒了出来,引得全国网友们一阵谴责,所有的疑似他的工作单位现在也都纷纷表态与其没有关系。据称,济南市铁路公安已经介入整个案件进行调查,以目前所披露出来的情况来看,孙某极有可能处罚。

但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不过,以孙某的品行,即便是这次不出事,指不定下次什么时候就出更大的事情呢...

孙某霸占座位一事牵扯了多方,孙某、王女士、高铁乘务人员、乘警。今日,济南市铁路局方面回应称乘务人员在处理这个事件过程之中尽到了职责,而孙某的行为只是违反道德,并不违反法律。

老罗不禁想问:乘务人员真的尽职尽责了吗?孙某又真的不存在违法行为吗?

首先,乘客购买火车票,即是与铁路总公司订立了客运服务合同,铁路总公司即负有按照约定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义务。

按号入座是乘客的权利,也是乘客的义务。铁路总公司不能保障乘客可以按照约定的位置入座,如果不能保障的则视为铁路总公司违约,乘客当然有权利要求铁路总公司排除妨害。孙某的行为其实是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王女士可以要求铁路运输总公司和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孙某的行为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应当被予以拘留或者罚款。

更严重者,笔者认为孙某此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引发了列车上的公共秩序混乱,如情节严重的,涉嫌寻衅滋事,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铁路局竟然说他不违法?

我们注意到,当时车上是有一名乘警。

乘警是什么?

乘警是铁路公安派出管理旅客列车治的治安行政执法力量,换言之,乘警就是警察。他不同于乘务人员,他是有执法权的。当面对孙某在列车上肆意占据他人座位,他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然而,事实上他却并没有。试想,如果乘警当时采取了强制措施带走孙某,也许就没现在这么多事了...

笔者认为,乘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之中存在不作为,也应该予以追究责任。

2023-12-26

不够成违法不能成为无赖的通行证。

济南铁路局的回应大概意思就是,孙某霸座只是他道德素质低下,其行为不构成违法,所以乘警没有办法采取强制措施。

照这样说,在高铁上像孙某那样耍无赖还真没治了。那么再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被占座者的合法权益该由谁来保障呢?那位被占座的女孩可是花钱买了票的,乘务员、列车长、乘警都没能制止孙某的行为,导致女孩最终也没能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不知道,高铁方面可有什么道歉或者赔偿措施呢?

当然,我不是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可是我知道公序良俗的重要性,知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孙某的行为明显已经干扰了高铁内的秩序,是否属于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呢?如果是,就应该依法拘留并罚款。

乘警没有对孙某采取强制措施,是因为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换位思考的话有情可原。(这点不能单独指责乘警,毕竟人家也是照章办事,万一孙某碰瓷耍赖,乘警引火烧身丢了工作就得不偿失了。)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如果一味地强调服务而忽视了规则,也是一种不合理。

站在个人的角度看,这次事件,高铁方面的处理还有待改进,如果说当时怕引起不必要的冲突,没有采取制约孙某的行动,停车后也应该把孙某带走处理,同时应向被占座的女孩表示歉意,最好有所补偿。

赏罚分明、有规有矩才能维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对待像孙某这种样的无赖,只有打得疼才能记得住。

2023-12-26

笔者认为该男子霸座的行为不但损害该座位乘客的乘车利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列车运行秩序。与此同时,铁路局作为提供运行服务一方,列车上的乘务员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的运行服务,而且要及时制止不文明,不道德,不合法的乘车行为,但铁路局乘务员并没有行政处罚权。列车上的警察作为列车上执行公务人员,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取合理处置措施或直接当场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如果列车警察对明显扰乱列车运行秩序的行为不予理睬,一方面会纵容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的优良形象,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此外,根据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强行占座即霸占座位的行为属于扰乱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的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不文明乘车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因此,对于济南铁路局回应霸座行为只属于道德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的说法,笔者难以苟同,这种说法反倒说明了济南铁路局在涉及铁路运输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和培训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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