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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发现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法官该怎么办?

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发现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法官该怎么办?
2023-12-11

‘’怎么办?‘’

依我之见:这就需要独任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判断原告方伪造的证据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实的对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

A,如果原告方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商事诉讼,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诉之前就以伪造成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诉前保全‘’,因伪造证据导致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诉前保全措施而错误查封丶扣押丶冻结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和当事人民商事务的损失;

B,如果在审理或合议判决环节,因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证据行为,导致独任判决或合议庭作出侵犯合法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或裁定,让受害人的合法债权丶著作权等遭受不法侵害,以达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恶目的,而且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权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数额较大‘’标准的话,比照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已构成犯罪;

上述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达成数额较大的应以构成‘’虚假诉讼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C,经独任审理或合议庭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起诉前保全或民商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已涉嫌犯罪的,应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构成犯罪,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由法庭审理发现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进而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才能真正遏制此类犯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3-12-11

第一,伪造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法官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纳,不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

第二,伪造证据于虚假诉讼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主要是针对以下行为: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若当事人涉嫌的虚假诉讼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发现存在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若当事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伪造证据等行为已经属于妨碍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具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于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于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于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伪造证据和虚假诉讼都是刑事犯罪,伪造证据分原、被告伪造证据,只要是原告伪造证据,那么必定产生虚假诉讼,如果是被告伪造证据,则不产生虚假诉讼,也就是说,原告犯伪造证据罪的同时还犯了虚假诉讼罪,而被告犯伪造证据罪就只有伪造证据罪,在民事案件中,出现原告或被告伪造证据的情况都应该被法官告知法院转为刑事案件。

2023-12-11

负责任的说,法官的做法是不采信该份证据。但前提是足以证明该证据是虚假的。民事法官权力有限,说什么移送公安机关,纯属理论脱离实践,公安机关会收案吗?基本不会!不采信,已经是民事法官能做的所有。但必须要说,民事法官根本没法百分百判断一份证据是虚假的,说什么法官贪污受贿,说什么颠倒黑白,这就有点不负责任瞎猜了。一个一线城市基层民事法官,一年审理几百到几千件案子,思考和审查一个案子的时间也就几个小时,他只能通过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来判断,法律思维和经验法则并不能保证判断百分百正确,偶有错误在所难免,不能因此否定法官的工作与能力。法治进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司法改革更是任重道远,当前整个社会法治环境不是很好,但总体在逐步提高,相信随着改革深入,会越来越好。

我来说说我的经历吧。

我从事企业行政管理岗位七八年左右,亲历过企业和个人的民事诉讼,在这种民事诉讼里面,指鹿为马,颠倒事实的现象,很普遍,特别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就更加恶心了。

至于伪证的定性,这就不好说了,因为对方说他这样理解,所以就这样递交证据,其实这都是打着擦边球的伎俩,很恶心的。这种于事实不符的证据严格来说就是伪证,但是民事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深究这种擦边球的证据,所以,这种风气很普遍。

我自己都试过被对方律师凭空捏造事实,然后找村委会出了一份证明指证我,其实村委会连我是谁都不知道就妄下定论了,这些人工作很儿戏的,玩意是刑事案件,这样的证明就害死人了。

小人多,遇上了,往往就算自己有理都很难说的清楚。平时留多一个心眼防着点,上了法庭,也就准备好应付对方的伪证,还有颠倒是非的指责。

就这个熊样子。

2023-12-11

有些违背事实 虚假诉讼的人会和个别会专法律控制的律师提前策划预某并和个别法官提前搞好关系,起诉后在个别法官的帮助下,让哪些不注重法律或不懂法律的被告人错手不及来不及马上拿出反驳证据,(只会或只能表达整个真实过程,但法官不会相信真实情况、也不会去调查合实),所以个别法官会在限期时间内帮助提前已经搞好关系的人做出有利判决。受害人因之前没有防人之心只能吃哑巴亏。(一句话行行出状元,这个社会有些人在合作生意开始签协议时就做文字文章,给对方吃套路 ,然后专业打官司非法专有他人财产。但有些讲义气讲诚信的人认为自己不会骗人 别人也不会骗我的人,并且还没什么文化的老实人一定是吃亏的)。

所以中央政法委内部己经开始在整段了,包括错案 法官枉法裁判等,相信好人一定有好报 ,坏人一定要恶报,只是时间什么时候到!谢谢共产党、谢谢国家为那些讲道德讲诚信 且又吃哑巴亏的人身张正义,整顿法官和坏人、并改正冤家错案[祈祷]

2023-12-11

第一,伪造的证据不应该采信。

第二,涉嫌虚假诉讼,属于刑事犯罪,法院应该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对于伪造的证据,法官不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对于虚假诉讼,法官至少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甚至应将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12-11

那就不采纳伪造的证据。

涉嫌虚假诉讼了,已经属于刑事犯罪。

所以,法院应该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我有一个官司,就是北京丰台某个居委会开了一个虚假证明,使我一审败诉。但是我上诉第二中级法院,经过法官的慧眼识别,公正审判,终于将冤案直接改判。我由衷的感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法官们。盼望有更多的冤错案得到公平正义的判决。让祖国的天更蓝,海更阔,人心更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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