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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去证明借条是已经销毁的无效证据?

我于2008年4月十号与人共同经营海诗运足浴城,于2008年10月11日退股,经营中因急需现金变在股东分次借取一万五千元的现金,并立下借据。因退股时股东说暂时无法归还我的本金,于是找下中介人立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如下 协议书 股东甲方:庞三合 股东乙方:黄启萍 于2008年4月10号经双方商议共同经营海诗运足浴城 一,各股投资金额甲方为四万元整,乙方为三万五千元整。 二,双方努力半年之久,现已亏损。 三,乙方因其它原因需退出海诗运足浴城及退股,双方商议同意退出及撤股。 四,甲方愿继续接手经营海诗运足浴城,半年经会计算帐乙方不承担亏损部分资金,但乙方先前借海诗运资金1.5万元,因减去本金剩余两万元整,是于2009年6月底一次付清。[不记利息] 五,在以后经营中由甲方全权经营管理,与乙方无任何关系。以上签字生效 备注如有文字差错,解释权中介人甲方庞三合 乙方黄启萍中介人李文忠 2008年十月十一日 和约如上,但是到了时间甲方却以种种理由不归还欠款,于2009年底,我向法院提出诉讼,追回我的本金两万元,法院一审甲方并为出堂,只是让他的代理人,也就是中介人李文忠全权代理,并不否认欠钱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要求甲方于一个月内归还欠款,甲方并未归还的情况下,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就当欠款马上归还时,甲方却拿出曾经言明以撕毁的借条一万五千元借条提出了诉讼。并找到中介人又是他的全权代理人出庭当证人,并做伪证,现在,我只能有一张协议书来证明借据的无效性,而且其中一张借据明确指出我曾借海诗运一万元,但现金由甲方庞三合出。现在,我就想知道怎么样来证明这个借据的无效性,最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还有他请的证人既是中介人,又是他的代理人,最后还成了他的证人,我要怎么样来请求法官对证人的证言有效性给与否认。而且如果官司证明甲方是在用无效的借据

  欠条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内容即视为无效: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欠条是可撤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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