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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斤,价值15万包裹被私自签收并销毁,德邦快递仅赔偿300元,你怎么看?

27公斤,价值15万包裹被私自签收并销毁,德邦快递仅赔偿300元,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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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托运的时候保价了吗?光哭诉解决不了问题,一定要有法律常识。当你托运的物品价值很高的时候,一定要保价付保费,这样一旦遇到损失就会按照你保价金额赔偿,如果没有保价赔你300元有就是一床被子的价钱。你没有办法证明你托运的行李有15万的价值,除非德邦物流在接货时有物品清单,你的物品清单都有购置发票。另外,15万价值的物品不应该以行李的方式走德邦物流,应该发顺丰快递,也贵不了多少钱。

谢邀请。

看了这样的题目,就非常让人气愤,这样管理混乱的物流企业为何还能生存在这个世上?不可思议!有几点真的闹不明白:

※ 物流快递员有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力私自拆开李女士的包裹?私自签收?

※ 27公斤的保裹为什么还留下3公斤,据物流人员称是在工作场地捡的,李女士15万元价值的包裹在这里成了垃圾包裹?

※ 德邦物流根据什么把价值15万元的包裹送进回收站销毁,让李女士再也见不到她平时用过的物品和衣物?

※ 一句“工作失误”你就能打发掉李女士,她是傻子吗?仅赔300元,还不够李女士邮资的400元,这样的快递公司谁还敢让你“物流”?

当今的物流行业门庭若市,市场竟争激烈,优质、快捷、方便是物流企业的生命线,德邦自残生命线,那是快干到头了,离倒闭不远了。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包裹购买了保价,按照合同在保价内赔偿。未保价的,消费者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所投寄的物品的实际价值,即使没有保价清单,物流企业也应按原价赔偿。

德邦己经承诺,尽快拿出理赔方案,希望德邦能将矛盾化解在调解之中,走法律程序对你们是不利的。

(截图来自网络)

2023-08-19

德邦快递离倒闭不远了,我上次快递一块石头,给我摔坏了,只陪我500元。可是我保价五千元,于是我打电话到德邦总部沟通,结果人家回复,你保五万我就陪你五万啊?对这种无赖公司,我是彻底愤怒了,当时也在头条不停的发视频。请周围的人坚决抵制这种无赖快递公司

2023-08-19

谢邀!

先看看事情经过:

小李是辽宁人,毕业后在长沙找了一份工作。

赴长沙工作前,她8月4日将全部行李打包为一个重27公斤的包裹,交给德邦快递,从大连寄往长沙。

8月7日该包裹到达长沙,在小李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德邦快递直接将包裹扔到了白鲸鱼旧衣回收厂。

旧衣厂员工打开包裹整理后私自拿走。除了一些插线板、专业书、台灯和身体乳外,包裹内其他东西全部被当做垃圾销毁了。

小李称包裹总价值在15万左右。并称,对于此事,德邦快递方面没有向她表示道歉,告诉她只能按保价赔付300元。

德邦物流长沙某负责人表示,由于快递员疏忽,未仔细辨认面单,误以为是白鲸鱼(旧衣回收)的,把包裹寄送至旧衣回收。


怎么看这事儿?

这岂止是一个简单的工作失误!

1、这哪里像一个服务企业该做的:

将包裹当成旧衣回收不应该,快递包裹打包与回收旧衣的打包分不清吗?不可能。

事情出来之后,企业的态度更不应该,先道歉难道不会吗?

不要找理由了,越找理由,显得这个企业的管理和文化越差劲。

2、弄丢了东西就赔,有什么好讲的,仅赔300元?想得美!

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两种情况不适用资费三倍赔偿的情形,一种是邮政企业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一种是未将损失赔偿的规定明示在其营业场所和给用户的单据上。

有没有明示不清楚。但是你把价值十多万的东西当成300元的东西,不是重大过失是什么?处理邮寄包裹你不看邮件面单,你不是重大失误是什么?

因此,这个事件不适用300元赔偿的情形。

3、这个企业的危及公关太差劲了

出了这样的事情,说是企业丑闻都可以。为何还要强词夺理?

这样的情况下,你说的哪个免责理由能够成立?

给大家看这样的企业管理、这样的企业文化,谁还敢找你邮寄东西?

谁还敢把自己的东西交给你,不怕你给直接给扔到垃圾站吗?

2023-08-19

法海一粟认为,德邦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其赔偿300元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赔偿标准。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就是快递行业赔偿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德邦赔偿方案可能是依据上述规定确定的。

2、法律适用。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德邦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规定的邮政企业。德邦公司从事的快递物流业务,其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2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政法所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注意:这里说的是“所有用户”。因此,德邦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之内,它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快递服务。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所以,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德邦公司赔偿300元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2023-08-19

什么东西引进的德邦快递?让它进来害人!

2023-08-19

要是这样的话,快递公司知道你贵重东西,没有报价 ,被快递员占有的话,那不用送快递了,反正赔不了多少钱,弄个几单就发财了

2023-08-19

27公斤,价值15万包裹被私自签收并销毁,德邦快递仅赔偿300元,你怎么看?

说实在的,在快递公司面前,客户就像一个乞讨者一样,受尽白眼,受尽污辱。想一想,15万的货,被快递员毁掉了,就被300元,比打发叫花子还要不如。

必须看到的一个现象是,这也是目前快递业的一条短板,或者说一个死穴。原因就在于,相关的法律并没有给快递公司与客户一个平等的规定和约定,送好了,钱归快递公司赚。出差错了,责任由客户担。如果对快递出现问题等,能够按照一定比例赔偿,或许,快递公司的责任心会增强很多。

大家知道,为什么快递公司在运送、装卸货物时,经常会出现野蛮行为,就是因为出了问题,客户得不到赔偿,或者以打发叫花子的方式赔偿,快递公司才会不负责任。如果赔偿的力度大一点,制度、法律、规定、规则等能够让客户与快递公司的地位平等一些,可能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了。

所以,最根本的问题还在制度与规则方面。所以,有关方面应当慎重研究和讨论一下快递公司的运行规则和赔偿制度了。

2023-08-19

这种情况实际上非常常见。

一、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

快递公司丢了物品,仅仅是象征性的赔点,几乎成了行业惯例。他们这样做有这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方面是他们误解了法律规定,或者心里很清楚,故意拿不适用的法律条文来糊弄公众。多数情况属于后者。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邮政法第45条还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二方面,多数受害者对丢失快递包裹这种事情不愿意较真,实际上纵容了快递企业的霸道作风。

二、发生了这种问题,受害者如何救济。

发生了这种问题,多数情况快递企业是一推二磨三拖,把用户糊弄的没有脾气了,象征性地给点所谓赔偿了事。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

第一,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邮件物品价值的票据,邮件丢失的证据,索赔过程交涉的 证据等。

第二,及时向邮政总局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是12305。

投诉网站是

http://sswz.spb.gov.cn/

第三,如果投诉没有满意结果,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以前损失。当然了,投诉的前提是自己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物品的价值,以及物品已经损毁。

2023-08-19

事实经过不在赘述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德邦能够主张300元的赔偿无非是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1.德邦能否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普遍服务”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据此如果是普遍业务以外的范围,应当不能适用限制赔偿的规定。

同时《邮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那么本案当中的德邦快递邮寄的衣物及其他贵重物品能否视为普遍服务意外的服务?

个人认为本案当中的受害人的损失中的物流服务不应当认定为普遍服务,否则的话那么普遍服务与非普遍服务的就无法明确界限,可能成为物流快递行业的“免死金牌”,该案当中的服务应当更加侧重于非普遍的物流服务才是。

2.该案当中工作人员的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损失,一旦限制赔偿,有失公允。

该案当中受害人的损失,德邦承认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所导致,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至少该案当中受害人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旦限制赔偿那么带来的问题就必然会造成,快递员可以故意或者过失弄丢消费者的物品,再行以邮政法的限制赔偿规定来逃避应有的赔偿义务,既不利于快递行业的发展也放任了这种损害行为的发生,显然不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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