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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劳动纠纷官司当庭不予宣判?

为什么劳动纠纷官司当庭不予宣判?

因为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适用的普通程序,那么很少会当庭宣判的,基本上是择日宣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有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是存在当庭宣判的。这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2023-07-17

很多案子就没办法当庭宣判,除非是一些证据非常充分,结果非常明确的案子,但大部分情况下不可能这样。

就拿劳动仲裁来说,先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时候的陈述答辩及执政情况,才能综合判定!而且口水无凭,最终还要双方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才算是正式的庭审结束。

而劳动仲裁这边,一天不可能只有一个案子,会排期好几个案子,也就是说这个庭审结束了,可能很快就要开始下一个案子。并且经历过的朋友就知道,裁决书上记载的内容还是挺多的,而且需要严谨,需要花费时间去整理,因此劳动仲裁这边也没有时间确保当庭就出结果。

并且,我们不要单纯地以为,谁是仲裁员,他就有权直接出裁决书,虽然这个仲裁员的意见占主要,但实际上上出一个裁决书,为了确保公平性,是有一个类似内部小组共同决定后,才能出最终结果的。

那么同样的,到了法院阶段也是如此,如果是劳动仲裁阶段已经实施明确的案件,那么就会适用于简易程序,可能就会存在当庭宣判,不过出现的概率很少。无论是基于时间考虑,还是基于公平公正性考虑,大部分也是过几天后再出判决书。

另外,还有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因为刚经历完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和员工双方情绪都不稳定,因此很难达成调解的意向,那么在出裁决书、判决书之前,给双方一定的时间思考,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方愿意调解,那么一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是最好的结果。

总的来说,不当庭宣判,是比较好的做法,虽然耽误一些时间。但能够给双方留有时间思考,另外也能确保裁决或判决结果更加严谨和精准。

2023-07-17

大部分民事诉讼案件,的确不是当庭宣判。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些案子,还有调解结案的可能。一般开庭结束,法官会问一遍,是否同意调解。调解成功,既是法官的成绩,对当事人也有好处。

2、有些事实数据需要复核。例如当事人列举的日期、人数、金额等,开庭后要逐一进行检查核算,毕竟写进判决书和口头说说是不一样的,不能留下任何差错。

3、合议庭需要交换意见。有些问题比较较复杂,合议庭成员之间需要交换看法,统一结论,是在同意不聊的,少数服从多数。

4、重大案件需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征求意见。

等等。

2023-07-17

告诉你吧,法眼扫描当了28年的律师,代理的案件从区县的基层法院到北京的最高法院,从没有一个案件是当庭宣判的!

你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只是相对其他民事案件,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购重组案件、破产案件简单些,但案件也不会当庭宣判。

@法眼扫描 前几天就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虽然是15个员工的集体仲裁,但其中12个员工给公司写过《承诺书》,承诺不再因为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按说仲裁庭只要当庭核实这12个人的签字、手印是否是真实的,人家员工代表都说了是真实的,那@法眼扫描 认为就可以当庭驳回这12个人的仲裁申请了,剩下的3个人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决吧。

但仲裁庭仍没有做出当庭裁决,或者说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当庭判决,有以下几个原因吧:

1、一些事实当庭无法认定

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民商事诉讼,都会给法庭提供证据,虽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双方认可,但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双方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庭做出判断。

而合议庭往往3名仲裁员或者法官,他们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沟通,这不是当庭可以做到的。

2、案件的法律关系要搞清楚

有的当事人起诉是借款纠纷,被告抗辩是投资合伙关系,这就需要法庭从诸多证据材料中进行判断,也不是当庭能搞清楚的。

3、有的案件要上审判长联席会

虽然现在员额法官可以直接对案件做出判决,但一些员额法官为了慎重还是想听听其他人员的意见。这也是好多案件不能当庭宣判的一个原因。

4、有些案件法官希望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民商事案件,调解是必经环节,开庭结束后,法官都会问:愿不愿意调解?

调解结案是效率最高的结案方式,也有利于执行,对双方当事人也好。

总之,当庭宣判的案件都是已经经过了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就像我们在新闻中看到的一些贪官的案件那样,但这样的案件法院一年说不定不到1件。

2023-07-17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择期宣判。

从司法实践来说,也不是就劳动纠纷官司没有当庭宣判,基本上绝大多数的官司都没有当庭宣判。所以,择期宣判是原则,当庭宣判是例外,个别情况和个别案件下才会出现。

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案件越快处结果越好。那当庭宣判,当庭出具判决书,这个自然是最理想的结果。不过,当庭宣判很容易给当事人未审先判的想法。败诉的当事人可能会觉得法院在开庭前已经准备好判决书,整个庭审都只是流程,流于形式。而择期宣判是经过庭审,合议庭合议等等最后出具判决,这样的结果可能更加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虽然《民事诉讼法》有着明确的审限规定,但突破规定的审理期限还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当然,大多数法院和法官还是会尽量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

2023-07-17

等着谁送钱呢

不管是劳动纠纷,还是其它纠纷,通常不会当庭宣判。

你可以这么想:“如果你是败诉方,当你垂头丧气的时候,对方却沾沾自喜,你会有什么表现?”

这么一想的话,你就知道为什么通常不会当庭宣判了。

不光是劳动纠纷的案件,所有的案件,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占比非常小。即便是当庭宣判,基本上事前都与双方当事人、律师沟通好以后,再当庭宣判。

一、法官任务重,每年要审理很多案子,有些案件审理之前不一定能够仔细看所有的材料和证据,需要开完庭以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调查情况,再结合案件的证据予以分析,才能够作出结论。

二、当庭宣判可能会出错,除了一些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涉及金额比较少的案子,其他案件关系复杂金额比较难以计算,通常都需要庭后再仔细研究确认。

三、开庭以后再宣判,也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调解的空间,法官不需要再写判决书,工作量就会小很多。

2023-07-17

民事案件大部分都不会当庭宣判,这是因为案件虽开庭了,法官庭后会对双方的诉求、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并结合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做仔细的分柝认定及合议,并对法律适用作查询研究,这些工作不可能当庭做完,所以大部分民事案件大部分是庭后定期宣判。对一少部分事实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庭审中依据查明的事案,可当庭宣判。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具体程序:

  1、你需到工商局查询并打印出你所在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一张纸),并加盖查询章,用以证明该用人单位的身份。

  2、证明在该公司上班的证据很多,比如厂牌、考勤记录、工资卡和存折、人证、等等,只要能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都行。

  3、写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当地劳动部门都有样板,一式两份),加上你的身份证、打印的工商查询登记资料、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等交给劳动仲裁委就行了,仲裁委会立案审理的。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3.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4.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5.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劳动纠纷问题牵扯法律面积较广泛,需要经过法院组成仲裁庭、细致严苛的调查取证等众多法律程序。在法院受理案件一审中,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一般不会当庭就做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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