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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因电梯被关,老人爬楼猝死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如何看待因电梯被关,老人爬楼猝死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2023-07-01

在这个事件中,物业公司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因为物业公司违规关停电梯,导致老人被迫步行上楼,又由于电梯没有及时开启,导致医护人员不能够及时进行抢救,怎么说物业公司都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大家看上图,我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关停电梯的通知竟然不是物业公司发出来的,而是业主委员会发出来的,这就有点意思了,仔细看了新闻才发现,现在的物业公司是由于前任物业公司退出后,业主委员会的几个成员自己组建的一家物业公司,所以这时候的业主委员会哪还是为全体业主服务,仅仅是为物业公司服务了。

在法律上如果有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只能够根据和业主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直接停水停业或者关停电梯,来迫使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擅自关停电梯,对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本身就不公平,这首先就是一种违规行为。

具体到该事件中关停电梯即导致老人运动过量,又导致医护人员不能及时改造,怎么说物业公司关停电梯的行为都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具有不可推卸的关系,因此只要家属起诉到法院的话,物业公司肯定会被判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2023-07-01

您好,谢谢悟空邀请。

陈群律师,为您回答,希望帮到您。

您的问题是:

如何看待因电梯被关,老人爬楼猝死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近日,广东阳春发生了一起悲剧事件:

住在新世界花园小区12楼的63岁的老太太因为小区电梯被关停,不得不与七岁的小孙子一起爬楼回家。

爬到9楼的时候,忽然就感到身体不适继而晕倒,其孙儿立即向邻居求助,邻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然而,急救人员赶到之后因为电梯关停不能迅速赶到老人身边进行急救,耽误了时机,老人最终死亡。

事件涉及老人、邻居、物业、急救者各方,我们来一一分析。

老人家住12楼,能不能因为物业关停电梯就不回家?

这显然不能。

能不能不爬楼而采取别的方法?

也显然不能。

城市里不像黄山泰山那些名山那样有专门的以抬人上山为业的“轿夫”可以把老人抬上或背上楼。

老人才63岁,与孙儿一起爬楼,虽说有点累,但也是没办法的办法,看起来也是行得通的。

所以,老人没有责任。

再看邻居。

在老人的孙儿求助以后,立即拨打有关电话,尽到了救助义务,没有责任。

至于那些欠交物业费的邻居,他们针对的是物业公司,他们欠的是物业管理费,他们主观上没有侵害老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老人的行为,关停电梯是物业公司所实施,虽说借口是邻居欠费,也不能据此就要求欠费邻居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是受托管理物业的企业,他们是为业主服务的企业;电梯是业主居住该物业的必备品,物业公司只有管理的责任,没有关停的权力,它以部分业主欠费为由关停电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

电梯的维修保养费用只占物业费用的部分,而且是专款提留,不应因为欠费就停止维修保养、关停电梯。

物业公司与部分欠费业主的物业费争议,不能成为物业公司侵害其他业主行使物业居住权的权利的借口。

即使是对于欠费的业主,物业公司也不应当以关停电梯来逼迫他们。

因为,关停电梯本身,实际上是严重阻碍了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甚至是导致业主无法行使所有权。

所以,在本起事件中,物业公司显然是有责任的。

由于它的关停电梯,导致老人不得不爬楼梯,导致急救者来了以后不能迅速到达老人身边。

可见,物业公司简直到了见死不救的地步!

假若,它在急救者到来之前就开通了电梯,那医生就可以迅速上楼,或者病人迅速下楼,虽说如此可能也不一定挽回老人的生命,但至少表现了物业公司的诚意和仁义。

现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无论如何都脱不了干系。

急救者有责任么?

从有关报导看,急救者没有耽误时间,他们飞不上楼。

所以,急救者没有责任。

看起来,物业费收缴争议是整个事件的起因,这种事情在城市的各个小区里应该不是一件特例,很多小区都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

但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想借欠费来表达不满、促使物业改进或提高服务;也有的是觉得物业费与服务质量不匹配,要求隆费;对于一些小区借垃圾分类“撤桶”之机减员增效、实际降低服务水平,不少小区的不少业主意见很大,反对的声音和反对的行动五花八门,最主要的就是迟交或拒交物业管理费。

当然,也有极少数业主就是故意不交物业费、想占大部分人的便宜。

物业管理涉及到业主、租户、业主委员会等,在物业管理时,物业公司应该多协商沟通,即使协商效果不好,也应该求助于政府,或选择合法的方式去解决争端,而不能简单精暴地滥用管理权去做关停电梯之类的“损人不利已”的傻事。

2023-07-01

广东阳春一小区电梯被关停,6旬老人爬楼时突发心脏病去世。老人女儿称,老人爬到9楼后身体不适,医护人员到场电梯也没开,走楼梯上来错过了最佳救援时机。

基本上就是这么一回事。目前网友关注的重点便是在于电梯停运的问题。电梯为什么停运?业委会秘书长回应,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电梯没有公司维保不能使用了


其实,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物业公司能够关停电梯?

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从电梯关停的原因是因为部分业主欠缴物业费而导致,这说明物业费中包含相应的电梯维保费用。而作为物业公司在收取部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之后却关停电梯,这行为已损害到业主的权益。一般来收,物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相关产权单位、产权人追索相关费用,但不能关停、弃管电梯。

谢谢悟空小秘书的邀请。

阳春市新世界花园因欠费电梯被关闭,出现了老人爬楼猝死事件,各方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业主爬楼猝死事件,本是悲剧,如果有重来,小区一定不会安排关停电梯,现在来反思各方的法律责任,虽然有些晚,但还是有警示作用。

就此事件本身,笔者看法如下:

一、电梯停运的决这是小区业委会下达。明面上停运电梯与物业公司关联不大。在小区物业管理事务当中,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在业委会的权限范围之内,物业公司应当遵从业主大会的代表业委会下达的指令,物业公司只是执行者,并无不妥。

做出电梯停运决定是业主为代表的业委会。如果业委会有过错,法律责任由所有业主承担。

二、物业公司提前合规地办理了电梯停运手续。物业公司由于收不到充足的物业费,无奈地拖欠了电梯公司月度维保费,电梯公司也中断了对电梯例行月度保养,物业公司经与业委会协商并同意,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之职责,按法规办电梯停运手续,符合特种设备使用规范,如果让电梯无维保状态运行才是违规违法。

三、花园业委会提前公开张贴了电梯停运通知。电梯停运通知明面上署名虽只是业委会,一定是经过与物业公司的协商。通知中告知了电梯停运的原因,以及停运后的注意安全事项,并无重大疏漏之处。

在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来说,电梯管理一项已经完成告知义务

四、事件中事主的身体有隐疾,其本人最清楚。对于自身是否胜任之行为动作,超出自己身体承受极限带来的后果,应较他人更清楚。猝死事件本身对所有人是意外,但也并非事主和其家人不可预料。 被动爬楼是事主在得知电梯停运后,无视安全风险,自主的冒险选择。

从这事件本身来看,业主爬楼和猝死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所以事主猝死与关停电梯亦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五、小区物业服务是一对多的公共性质的服务。少部分业主交了物业费没有达到物业的最低要求,导致因无正常维保,电梯产生使用合规性风险,故业主主张要求电梯继续运行未被业委会与物业采纳。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先服务后付费的条款,那么物业公司在无资金周转垫付电梯维保费的情况下,关停电梯符合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规定。

有人说,物业公司关停电梯是对已交物业费业主的违約。物业服务合同是小区代表: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的双方签署,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一对多的服务,就不可分割的共性服务来说,物业公司只对全体业主负责,并不会对单一业主过度承诺。

从本例上来说,作为合同的甲方业主违约未缴纳足够的物业费,导致乙方物业公司不能支付电梯维保费用。电梯停运的通知是业委会发布的。违约责任如果要追究的话,首先追究甲方,没因哪来的果

如果一定要谈事件的法律责任,除了事主本人,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小区业主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过失。

案件之外看法:本案虽属于极限个案,但其中也能看出一些不寻常,也可以说蹊跷略见一斑。据澎湃新闻报道中,有一段话是这么描述:

针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因部分业主欠缴物业费而关停公用电梯,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张先生称,目前还在与家属协商中,不方便透露信息。

从中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极有可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起码关联度很高。

如果经查属实的话,这种管理架构是有很大问题的。业主委员会是无法对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公正有效的监督。 哪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这一切是否有业主大会授权,广大业主是否有知情?此处存疑。

从新闻中可知,事件中的小区物业管理历经一定风波,刚刚平息数月又起波澜。

小区自治是个好事情,但一切应该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认真分析研究后有胜任的把握,有资源、有能力的小区才能做出自管尝试的决定。

很多小区自治自管失败,在于小区内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大多数业主主动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动作少,怪话多。

为了减免物业费这唯一目的,负能干涉物业管理,非理性的炒物业,自治的动机可疑无比。在中大型的居住区,其自管之结局多半不会太好,这不好就是从第一家拖欠物业费开始的。

2023-07-01

电梯的维保费来自产权人。欠费致电梯无维保而停运。还是作为产权人的业主自已反思吧。

2023-07-01

感谢悟空小秘书邀请!

首先我对老人的不幸逝世深表哀悼!

其次对于责任的划分;老人毫无疑问没有责任,个人认为物业公司应该负全责,我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作为一位业主,对于大多数物业公司的种种乱像(霸王条款,安全隐患,服务不周,推卸责任,没有一点职业道德)等等……早以屡见不鲜!所以我强烈呼吁有关部门能对物业公司集中定位,整顿,培训…还每位业主一个安全,和谐,幸福的一个生活环境!最后祝所有朋友!平安,幸福,健康,快乐…愿明天更比今天好[祈祷][祈祷][祈祷](注:以上纯属讨论,都是为了最好,不带任何色彩!欢迎互动)

百户业主经多次催收仍不交物业费,应该取消他享受诸如乘坐电梯等物业服务的权利,物业公司对不交的业主应采取法律的、制度的和技术的措施予以制裁。而不应因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剥夺已交费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

这个新建物业公司缺乏现代物业管理经验和能力,当然要对这位逝去的老人负有相关责任。

电梯产权是小区业主的,日常维护保养费、运行中的电费应来自产权人。欠费致电梯无维保而停运,作为产权人的不交费业主自已反思吧。

小区停车位是小区业主共有的,而小区业主又不完全有车,所以向停车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停车费理所应当。但收取的费用,应为全体业主所有,驻小区物业公司无权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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