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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已确权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

父母去世后,已确权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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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父母去世后,已确权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老娘舅认为:在承包期内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一、现在农村父母独生子女家庭,是不允许分户的,父母和子女的土地是按人口分配承包的在一起的,父母亡故后,还有四十年的承包期限,在这40年里,其子女有土地的种值权和经营权。



二、国家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父母亡故后其确权的土地可以由子女的新增子女继承种值,村集体无权收回土地。

三、如果是两个儿子以分户,父母一人跟一个,且土地以确权在儿子名下的,父母亡故后,在承包期限内土地可以由儿子或孙子继承种值经营。

四、土地承包40年到期后,如政策变动,重新调整承包土地,死亡人的土地一律收回集体,按现有在册人口进行重新分配承包。


对于农村宅基地,是地随房走,还是归集体所有,父母亡故后子女可不可以继承。这个问题就目前农村来说,子女不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可以继承房屋下面的土地。

目前,国家对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父母亡故后,其房屋归子女继承,那房屋的户主也要更名,自然房屋下的土地就归子女所有。就像居民户口簿一样,户主亡故被注销,新的户主就会产生。房屋也不例外,父母亡故了,房屋的主人就是子女了,一代一代的往下传,一户就一处房子,谁家都会修理,不存在倒蹋,村里要想收回土地都难。

2023-03-14

你好,土地确权到户之后,基本上该土地的权属关系就稳定在了你们这一“户”上,因此只要子女的户口还和父母在一起,保留在了当地的村子里,那么可以自然而然的继续享有原来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的。

但是农村里面分户的情况以及子女户口迁出到城镇的情况也很多,那么这些特殊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该如何处理呢?子女可以继承吗?

1.子女与父母已经分户,但是户口还在本村

如果是办理了正常的分户手续,基本上原来的土地也已经分割,那么父母去世后,其土地上的收益子女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就不能继续享用了,但是具有优先承包权,你们可以去跟村里的发包方协商。

2.子女户口已经迁至城镇

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户口上已经没有其他的家庭成员在,那么该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可视为自动终止,在子女继承了土地上的收益之后,村里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

因此,土地确权之后,如果年轻一辈还想继续拥有家里的土地的话,最好不要全部将户口迁出,因为户口迁出之后再迁回农村还是比较麻烦的。

2023-03-14

您好!

无论什么性质的土地,都可以给出同样的结论:土地,不能继承。

我们知道:

  • 我国土地,要么属于国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不为个人所有。
  • 可被继承的财产,指的是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综合以上两点:因为土地不是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继承。

但是,是否意味着确权完成的土地,在登记人去世之后,土地就会被无条件收回、其继承人再无从使用或者从中受益了么?——当然不是。

按照题主描述,在这里理解为“集体用地”。以下从两个方面说明一下:

土地确权,确的是什么“权”?

非常有必要介绍三个概念,可能才能更容易理解确权的意思:

1.确权到“个人名下”的土地,指的是“使用权”

例如,宅基地确权,“确”下来的结果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耕地,叫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我们以《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为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现实中,不会出现确到个人名下的类似“所有权”证书之类的说法。

2.土地类型。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性质,可以大体上分为三类:

  • 一类是宅基地。用于以“户”为单位、分配给同集体成员建造住宅之用。
  • 一类是农业用地。例如耕地,采取的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制。这里采取的是一个笼统的称呼,还包括诸如林地、草地等,我们不纠概念。
  • 一类是集体经营用地。例如,集体建设一所学校、一个工厂等。

其中,可以确权到个人名下的土地,主要指的是前两类。

3.“确”给谁。

确权的对象,是“户”,而多数登记的是户主的名字。这就意味着:虽然登记的是个人的名字,但是,使用权归整个户的家庭成员。“个人”可以理解为是个“代表人”而已。

如果户主去世之后,能继承什么?

开篇我们提到: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上,可继承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这里区分两类不同土地,分别展开:

1.宅基地。

宅基地是用于建造住宅房。这个房子建造起来之后,就成为个人财产——这个房子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

但是,因为房子建造在土地上,所以就有了“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子,就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比较合适的定义是——通过继承宅基地房,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理解为“继承了宅基地”。

这里又会产生两个不同的结论:

  • 如果继承人是同集体户成员,是可以对房子进行翻盖维修的。换句话说,可以通过持续保证房产的可使用性,来持续占着宅基地。
  • 如果继承人是外户成员,继承下来之后,不得对房子进行翻盖大修。直到房子不能居住(相当于个人财产灭失了),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换句话说,就是农村要保证本集体成员有地可用,不能让外户人一直占着。

2.农耕地。

这种类型的土地,采取的是“承包制”,由村民户来承包,拥有的是土地经营权。

这种类型的土地,发生继承的时候,我们可以理解为:继承人能够继承的,是承包期内土地的经营收益、以及后续承包权。

从依据上,可参照我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因此,对于农耕地等性质的承包的土地,是不可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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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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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关心这个问题。我们到底能不能继承父母已经确权的土地呢?在这里分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两方面来说。

我们先来分析下宅基地可否继承。首先,我们来看下宅基地的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上面这话说明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它不是个人财产。因宅基地非个人财产,所以宅基地不可继承,个人也不可进行买卖,转让。

另外,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基地使用权在确权原则第六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如果通过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是可以确权的。

我们再来分析承包的耕地。

都知道农村土地它也是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所以承包的土地也就无继承一说。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家庭承包一片土地。我国土地承包原则是“增人不增低,减人不减地”。如果一个家庭里面有新出生的或者娶进嫁出或死亡造成家庭成员变动的,按照土地承包原则,这户家庭的土地是不会有任何变化的。如果是承包户整个家庭或者整户消亡,那他们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按照原则,如果家里父母去世,确权了的土地是由该户家庭里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你没有分户出去,他们承包的土地你可以继续承包下去一直到这个承包期结束,如果分户出去了,你不可以承包他们的土地。而房子作为私人财产,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子在,你就一直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有不同意见的,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2023-03-14

父母去世后,巳确权的土地是否可以被子女继承?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解答。

一、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农户为单位的承包,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并不产生什么继承权的问题,如果老人与子女巳经全部分户,其户口上巳经没有其他人在户头上,就属“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组织可以依法收回该户的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当然,如果在分户时,巳经在分户协议中明确清楚了承包土地的划分问题,老人过世后归儿女耕种,那么老人分到的那些土地是不会被收回的,可以允许其子女继续承包经营。

二、土地承包时父母与子女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时相关规定,土地确权后,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所以当承包土地的父母去世后,其名下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由子女继续承包经营。

三丶宅基地不能继承,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如果父母和子女不在一个户头上,且子女巳经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另外分配到了户下的宅基地; 或者是父母与子女同在一个户口本上,但子女后来巳经落户去了城市居住。像这样的情况,父母分配到的宅基地仅管巳经确权,但去世后其子女也巳经失去了宅基地的继承资格,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继承法》可以由子女继承。不过继承的房屋坍塌之后是不能重建的,当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消失后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块宅基地。

对于农村来说,确权的土地一般是耕地和宅基地,还有就是承包经营的的荒山等土地,父母死后能否继承也是不同的。

一、确权的土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子女是可以继续耕种的。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也就是说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确权在户主名下,即便是父母去世,家人是可以继续耕种的。因为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承包到期后会重新分配。

二、确权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继承的,因为,法律规定地随房走,只要房子一直存在宅基地也会一直使用的。宅基地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是不能继承的。

三、对于承包经营的荒山等土地,在承包期内是可以继承的,直到承包期结束,集体组织才可以收回。

我国进行土地确权,也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可以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流转,明确承包者的各项权利,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2023-03-14

父母去世后,已确权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伴随着第一代承包户相继走向暮年乃至老区,继承问题越来越被关注,特别是随着土地价值日渐提升,大家对这一块的关注度越来越来越高,无论是分户子女,还是户口已迁移到城镇的子女,概莫如此。

搞清楚这个问题,还是要了解我们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我国农村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但一个村的人在一起干活、以公分计酬的办法,产生了大锅饭的问题,积极性难以被调动起来。1978年,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冒着风险,实行包产到户,就是每户按照一定标准承包一定土地,集体的土地,农户分户经营,这样大家积极性就调动了起来,从此拉开了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序幕。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就是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承包一定份额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这个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承包户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只有集体成员才有权承包。二是以户为单位,这既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也有强烈的保障功能。三是承包期实行稳定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从以上几个特点,我们再来分析继承的问题。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是户内个别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这个家庭承包户依然存在,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应继续承包原来那些土地。二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设定的原则,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则这个承包户消亡,承包地应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当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前面说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耕地。除此以外,还有两种土地还可以继承:一是林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投入较大。二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这些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与家庭承包方式不一样,体现的是效率原则,是农民通过市场竞争方式从本集体或者其他村集体获得的经营权,相当于市场流通产品,可以继承

2023-03-14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是问题。特别是现在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以及对应的条例生效实施后,房屋所有权证跟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成为不动产权证。所以继承了房产,也就继承了土地使用权证。

但集体土地就比较特殊,特别是宅基地问题。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来看,我们是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区分对待。法院在这方面的态度是,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继承的财产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公民死亡后,自然丧失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其遗产并不包括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及由此产生的权益属于遗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所以宅基地原则上不能继承,但地上的房产及其他物属于公民财产,可以继承。从使用的角度来看,继承了房产,使用了房产,其实也就占有和使用了宅基地。对于公民的权利本质上没有损害。但毕竟宅基地不能继承,所以我们在对房产方面也应当进行限制。若允许继承人对房产进行翻建,那其实就是允许继承人长期占有使用宅基地,并且还将因此代代继承下去。这样的结果自然与法律规定的本质相背离。所以当事人继承所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023-03-14

小编发现今年农村政策改变后,很多人关注农村土地问题,像什么非农业户口可不可以到农村买宅基地,以及像楼主提的父母去世后,已确权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下面就来分析一下,首先农村宅基地都是属于集体的,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就像城市里的小产权房一样,说白了土地是国家的,就算是土地确权了,农民有的也是使用权,只不过这个使用权得到了法律保护,如果继承人还是本村村集体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那么已经确权的土地是可以继承的,同时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可以继承,但如果继承人不是本村村集体成员,宅基地无法继承,到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你只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村有权收回宅基地。作为其他用途。以上是小编个人看法,如有不妥请谅解。

农人也尝试来探讨这一问题。

先说说继承,首先要有继承物,即个人合法的财产。因此,土地的所有权理论上并非个人,故其不属于继承载体。但是,确权后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认为是其有效期内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农人认为这承包和经营两权是可继承载体。这也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农村土地工作指导原则。

其次,由于本轮土地承包期限是2027年,且订立合同时理论上承包人只能是集体成员。如果合同期满,合同户已没有集体成员身份是否还有顺延三十年的权利,这或许尚需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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