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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有何依据?

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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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首先,在法律上并没有法人代表这一概念,你所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企业章程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关于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应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很好理解,如果我们和某一公司签了合同,这个公司后来违约,我们起诉的应该是这个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如果公司已经解散或者注销,那么公司尚未清偿单位债务有谁来承担呢?当然是有股东来承担,因为股东是公司的开办者,所有者及受益者,因为债务也应该有股东来承担。一般情况下,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来承担责任,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2023-03-09

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有何依据?

一般来说,不管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股东,我们都将公司债务跟个人债务区分开。公司的债务原则上就是公司承担,与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没有关系。这个也就是我们设立公司的法律意义,能够将股东责任剥离出来。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来说,承担责任可能有一下几种情况:

1、为公司提供担保。这种情况非常常见,特别是对于没有实物资产的公司来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往往被要求提供担保。若是提供担保,那自然要承担担保责任。

2、涉及股东出资问题。这个主要是涉及股东责任,跟法定代表人没有关系。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况,那是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现在公司注册采用认缴制,符合加速出资到位条件的话,那股东是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我们没有判决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但在执行中还是会有所影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是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个限制措施已经相当普遍,所以还是会给你带来一些麻烦。而法定代表人连股东都不是,这种多数属于给人挂靠当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尽量还是别干。一旦挂上法定代表人,想要撤掉就没有那么容易。公司涉及民事纠纷还好,一旦涉嫌刑事违法犯罪,那必然给你带来麻烦。

2023-03-09

首先,纠正一下,不是法人代表,而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这就是常说的法人不是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但也可以由公司的职工或其他自然人担任。

由于我国法律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实务中常常见到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规避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自己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让职工或其他自然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这就出现了题目中的问题,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原则上不承担。即使是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也不承担公司债务。这是由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决定的。

但是,有原则必有例外,实务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不鲜见,这往往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满足了某些法律的特别规定,惹祸上身。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也不是一个问答能讲清楚的,如确实遇到此类问题,请咨询你的律师或公司法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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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1) 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2)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公司若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及高消费。--- 连出国、乘高铁都成问题了。

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按照罪名计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

2023-03-09

这里的法人代表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1.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债务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通常情况下责任也是“有限”的,如果出现了特殊的情况,比如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者是跟公司的财务混同的,那么也可能会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对于法定代表人,如果只是职业经理人,那么通常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对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也有可能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

2. 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责任

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主要的责任应该是跟公司的经营相关的。在平时我们也会听到某些公司被列入了黑名单,法定代表人的消费行为受限的新闻。所以,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还是挺重大的。具体来说,这些责任可能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 有违法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在处理企业经营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些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可能自己也会受到行政处罚。比如从事非法经营,向税务、工商部门弄虚作假,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是从事了其他的非法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到刑事处罚。比如虚开专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等。

总的来说,法定代表人对外一般是代表公司的,利用自己的职权,从事了违法的行为,那么也会受到处罚。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千万不要以为一点利益,去当冒名的法定代表人。

(2) 其他的限制

在有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行为受限。比如公司打官司输了又拒不履行义务,被列入了黑名单,那么法定代表人可能消费行为也要受到限制:不仅不能进高消费场所,火车不能坐二等以上,买房买车,子女读高等学校等也可能受限。

所以,我们考虑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仅仅是考虑债务上的责任,更多的是跟公司的经营相关的责任。有些“被法人”的人,或者是因为利益去冒名顶替的法定代表人,对自己的风险认识不清楚,导致最后自己受到牵连。所以,法定代表人不是好当的,在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也要注意规避自身的风险。

2023-03-09

如题表述,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通俗地讲,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的话,说白了就是个高级打工者,而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有债务关系、担保关系等,所以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在实务中,大家都是对欠账不还行为嫉恶如仇的,普遍地认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这家公司欠我钱,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股东都是一伙的,平常一定从公司拿了不少好处,现在公司还不起我的钱,我就要你来还!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一些地方的债权人和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催收债务,往往采取对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进行扣押、查封等手段,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尽管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密切,但是法人的财产与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财产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未经法定程序就进行扣押、查封,这不仅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害,也是对法律程序的违反。


2、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法定代表人首先是我国公民,他们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指出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这同样可以说明,公司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不能搞“株连九族”制,公司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不能混为一谈!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请注意,在实务中,有的公司采取转移公司资产、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无执行能力人等违法手段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023-03-09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由此所产生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因此,作为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股东,只是雇员,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下列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其行为产后的后果承担责任:

1、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违约,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代为清偿。

这种情况好象越来越多,银行在为企业贷款时,明明知道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却要求其提供担保,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银行的理由很简单,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情况比较清楚,如果不愿意提供担保,说明对公司的未来没有信心,所以这贷款不能发放,结果造成作为职业经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非常被动。

2、行为法定代表人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法定代表人违法规定,要求财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因其行为职权时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

2023-03-09

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这个法定代表是否具有股东身份以及其与该债务是否相关。

一、法定代表人具有股东身份

如果是公司股东,则在认缴的出资/股份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当然,本回答所说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出资不实、出资有瑕疵、出资后抽逃资金,则在不实、瑕疵和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没有前述的几个对出资有影响的情况,股东已尽出资义务了,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认缴出资以外的责任。

特殊情况下,比如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借款、贷款)进行了保证或担保,而且这种保证或担保有时候是连带责任,此时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或责任。但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为股东,下列情况,有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进行了保证或担保。

(二)公司债务的产生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过错产生。

(三)公司债务的产生是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故意产生。

(四)法定代表人有主观或客观的行为或公司行为,导致公司特定债务的产生。这种特定的债务,包括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金、未支付工资、未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五)公司行为违法犯罪,法定代表人或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即使不是股东,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被追责。在下列情况下,不建议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不是自然人股东。

2、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股股东派出或委派的代表。

3、公司没有国有背景的情况,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多是上级委派或推选后上级同意,一般不会其他人挂名。

4、个人不能控制公司。

5、公司非正常经营或经营国家禁止或不允许的行业。

2023-03-09

对于这个问题,你题目当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法人代表并不是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的。

因为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经出资了,那么这个钱就变成公司的财产了,所以公司债务只是由这个财产来偿还,即使偿还不了,那么公司可以破产,一般也不会追究到股东的个人头上。股东不需要再额外进行支付的。

当然,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这种情况,那是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2023-03-09

法人代表不是股东,通常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后附依据)

一、法人代表,在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叫做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法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司也叫法人,是法律上虚拟的人,相对于自然人有血有肉有生命而言,法人是我们通过法律法规虚拟创造出来的人,我们赋予了其独立主体和独立人格,使其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但法人(公司)毕竟不是人,没有胳膊腿、也有大脑,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只能借助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来帮助完成,为了便于区分和公示,我们把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称之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公司的注册机关处进行登记,登记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自然人,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一眼就能看出来谁是法定代表人)

二、我们国家,公司目前分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论是哪种公司形式,名称中均带有“有限”二字。为何叫有限呢?上面提到了,公司是虚拟的人,是我们通过法律赋予了其独立主体和独立人格,因此,公司的财产也是我们通过出资的方式给他,他才会拥有自己的财产,出资的人就叫做该公司的股东。公司对外经营和偿债时,是以自己的财产来进行,股东完成出资后,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全部由公司自己承担,股东不需要再承担清偿责任,即便公司无钱偿债而走向破产。相对于公司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偿债而言,股东仅仅需要以自己出资的那部分财产来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是有限额的,即股东最多把自己出资的钱亏完为限,不需要再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国外存在无限公司,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还要以其个人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额的清偿责任)

所以,在我们国家,通常情况下,股东只要完成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其不需要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即便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其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也仅仅是在其应当出资的限额范围内,不会超出该限额而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

举个例子:A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章程约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2万元。(1)如果甲、乙、丙三人均实际缴纳出资,当公司出现20万元债务时,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10万元,超出的10万元部分,公司虽然无力承担,但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甲、乙、丙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责任。(2)如甲、乙实缴出资,而丙未实缴出资,则对于公司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丙在其未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丙在2万元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剩余未能清偿的部分,公司债权人仍无权要求甲、乙、丙承担。

简而言之,公司就是股东承担责任的挡箭牌,再大的责任,到公司这里就截止了,不会牵连到股东的身上(也有例外情况,这里不宜偏题,不再分析)。既然不会牵连到股东身上,那么当法人代表不是股东时,自然更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法人代表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一般情况,自然也有例外情况。

(一)法人代表超越权限,代理公司事务时。上面提到,法人代表是要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会使相对人产生信赖。一旦法人代表超越权限代理公司事务,而对方又产生合理信赖时(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此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需要公司来承担的。而公司自然不可能白白受损失,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法人代表进行追偿,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就承担了公司债务。

(二)当公司违反诉讼秩序或者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时,法人代表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行为债务(非金钱债务)。在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是执行程序中,如果公司作为诉讼参与人,违反诉讼秩序,或者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拒绝履行、逃避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这些行为债务本应该由公司来承担,但由于公司是虚拟的人,无法对其拘留和限制出境,只能退而求其次,由其法定代表人来承担。再者,当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时,对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高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这也是很多股东不愿意当法定代表人的原因之一)。


附:相关的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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