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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在婚后置换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在婚后置换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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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置换新房',我理解'置换'就是用婚前的房产在婚后換了新房。两个房售价相等,不用找差价或只找很少的差价。这种置换,虽然是在婚后,没有动用夫妻共同收入,因而并没有改变个人财产的属性。

如果婚前房产价值只有婚后新房价值的1/3,2/3的钱是用夫妻婚后二人的共同收入来找差价的。那么这套房产是2/3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1/3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找差价只有1%,这1%是动用婚后夫妻共同收入的,这1%是夫妻共同财产,99%仍是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置换房产关键看是否找差价,有差价是否动用夫妻共同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也就是共同收入。动用共同收入来找差价,占婚后新房多大比例,这个比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婚前房产是否有书面约定?如果有书面约定,这婚前房产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这置换的新房仍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3-03-09

您好!

首先我们给出一个概念性的结论:财产归属,不会因财产形态变化而自然转化

用来解释一下题主的问题就是:

婚前的房产、在婚后置换了新房,如果其中没有增加对方名字、或者没有动用对方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不会“自然”改变新房的产权归属——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注意,以上回答中,有两个关键点:

  • 新房,有没有动用对方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
  • 新房,有没有增加对方名字。

为方便说明,我们先模拟一个例子:

题主婚前的房子,登记个人名字,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题主看上一套新房,于是打算把现在的房子卖了,用售房款来购买。这时候题主发现,购买新房的钱不够,需要再添一点。于是跟爱人商量了一下,俩人把共同积蓄拿出来,凑了点钱把差额补上,购置了新房。

题主提出,这个房子购房款绝大部分是我出的,所以,房子只登记我一个人名字。但是对方不同意,认为房子里面也出钱了,经过讨价还价、晓之以情,最终房子还是登记了夫妻俩的名字。

整个过程捋一遍:

  • 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把房子卖了的售卖所得,依然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财产形态变化而变化。
  • 购置新房,钱出自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财产,另外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房子登记个人名字。与婚姻相关房产归属,不完全取决于登记情况,而是要看出资来源情况。这套房子里面,有个人出资、有共同出资。所以,如果在登记个人名字的情况下,个人出资份额部分,依然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出资部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登记的是夫妻双方名字,那么,整套房子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份额比例,按照登记的“共有情况”而定——相当于一方把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给了对方。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简单小结一下:

  • 如果在婚后置换的新房,资金全部出自于婚前那套房、并且登记为个人名字,那么,新房依然个人财产。
  • 如果婚后新房其中涉及到部分夫妻共同出资、并且登记为个人名字,那么个人出资所占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共同出资部分所占份额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新房同时登记了双方名字,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份额,按照登记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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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现实中很普遍,在房产价值越来越大的今天,的确需要分割清楚,以免产生歧义,引发矛盾。

首先,我们搞清楚婚前房产的含义。问题中这个表达可以说明一个情况,即,用来置换婚后新房屋的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也就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明白这里面的含义,即,这一方是房产所有权人,对房产享有其他人无可比拟的排他性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分为四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次,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出售后所购置的房产,到底该怎么认定呢?是否属于不应归为共同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分几步来分析:

第1, 婚前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没有异议。那么,出售该房产所得到的价款属于谁呢?对于这一点,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立法原理和法律界的共识,这笔房款其实是原来房产的价值,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对于所有权人来说,他出售房产是他形式所有权人权利的一种方式,即处分权的形式。那么,权利行使之后的结果就是获得价款,这是他作为所有权人的应得收益,是独占的,与其他人无关。因此,出售房屋的价款应得归原来的一方个人所有,不是共同财产。

第2, 既然出售房屋的价款是个人所有,那么,他再次购买的房产,如果还是落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该房屋肯定还是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如果他将产权落在另外一方名下,或者是两个人联名拥有,那么,他的举动表达了和另外一方共同拥有产权的意愿。此时,我们可以认为新购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3, 如果离婚时,该房产的价值比刚购买时增多了,那么,这部分增值部分怎么归属呢?根据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是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的,那么,如果房屋增值仅仅是市场的变化,并非夫妻二人共同投资经营的结果,那么,这部分增值也应当归为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出现我们上面提到的情形,房屋可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即便是自然增值,也是夫妻共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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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这个问题的!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会有两种答案的,就是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后置换后可以归为个人财产的,只要你出示相关或者双方约定合法的书面文字,婚前财产婚后置换也可以归个人所有的,但是婚后部分共同还款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比如一起还的贷款,这些都是严格可以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的;如果说你这边没有在置换之前约定这份房产的归属问题,也可以说可以是你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打拼后,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个具体的情况要根据你们购置房产前的书面约定还有婚后的贷款乃至资产情况决定的!

2023-03-09

题主的问题过于笼统,答主们肯定说是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婚前房产婚后置换新房时又添加了款项,或者新置房屋用于出租或投资,那么这个房屋及收益还属于个人财产吗?

本律师为大家介绍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也许有些启发!最后再给出本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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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月,陈某诉请与赵某离婚,要求分割赵某名下的另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

理由是虽然该房是赵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增添了部分款项购买,但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要求赵某按该房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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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生产、经营的收益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应认定赵某于婚后将原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变卖,添置部分款项重新购置房屋属于经营行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赵某名下90平方米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应给付陈某该房屋价款一半即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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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来源清楚有据,确系其个人婚前财产。

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其父母居住使用,赵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赵某给付陈某该房屋现值一半的判项。

法律分析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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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关键问题是,新购置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投资经营行为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如果认定为投资经营行为,那么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认定为自然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则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中,赵某购置新房的目的,是其为父母居住,而不是进行投资经营,没有经营性收入。该房子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投资经营性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该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即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不因形态变化而转化为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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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

1. 若置换新房资金完全来源于新房或者有证据证明添加资金属个人,且该房并非用于投资或经营,那么该房价值完全属个人所有;

2. 如果该房添加婚后资金,那么添加资金部分的房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 如果该房用于经营或投资,房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产证上署了谁的名子!如婚前房产证上是男方名子,婚后置换成新房还是男方的名字,这房产归男方所有。因为置换过程中的文书档案信息,是男方以旧换新。如婚后置换的新房署名夫妻二人,则该房产才能为夫妻共同财产。

大家一定切记一点,房产证(不动产证)也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文书,证上的署名人,才是该房产的主人,才受法律保护。

2023-03-09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婚前的财产无论结婚多少年之后依然是属于婚前的财产。并且不会因为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的房产如果在婚后又置换新房,需要看是如何置换的,支付的资金来源于等,才能够决定最终的房产到底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比如,如果一方将婚前的财产在婚后进行变卖,然后将出售房屋的资金在用于购买新的房产。那么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第二套重新购买的新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该房产里面有部分资金来源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以对于这部分财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来进行认定。所以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对于这部分财产应当先行剔除,剩余的部分才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婚前的房产依然保留,在婚后又加盖了新的房屋,那么对于婚前的房产依然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在婚后用共同财产加盖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在这里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或加盖的新房产,但是如果所动用的资金是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是婚后所购买的,该房产依然也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既要考虑婚后购买房屋的情况,也要考虑资金来源到底是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有综合认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2023-03-09

婚前个人财产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因为结婚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卖掉婚前房产,用卖房的钱购买了一套房产用于居住,只是个人财产的一个转化,仍然是个人房产。但前提是买新房的钱全都是用的卖房的钱,即使不够,添加的钱也是个人财产出的,这个要能证明,再就是房产等记在个人名下。否则就可能认定有夫妻共同的份额。

主要看是否加价购买、双方按揭购买、共同登记等因素,如果排除以上情况一般还是个人财产,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变化而已。

2023-03-09

婚前房产在婚后置换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若是同等置换,那自然还是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我们在认定财产权属的时候,主要是考虑其资源来源。购置财产的资金来自于个人财产,那财产自然是属于个人财产。婚前房子卖了换成钱,这个钱也是个人财产。用这个钱买车,车也是个人财产。用这个钱买房,那房子还是个人财产。因为这都是一个婚前财产的各种财产形式,并不改变权属情况。

当然,这方面是没有其他资金加入的情况。如果你房子卖后,再凑一部分钱用于购房,那这套房子就很难说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按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用共同财产再加上自己的财产部分购置房产,那自然是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没有全款购买,只是支付首付款,婚后继续还贷。那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还是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另外,房产登记也将直接影响权属认定。如果你新购买的房产登记到双方名下,那视为你对配偶的赠与,财产自然还是属于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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