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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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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4

该事件没能说清楚事实经过,男子性侵成功后,被店内员工抓获,然后直接翻墙逃跑摔成重伤。最后,员工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原因居然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应该是加害人采用了捆绑、威胁等强制手段限制或禁止受害人离开某个地方,并持续达到一定时间的行为。从案例描述中,男子直接跳墙跑掉了,不存在非法拘禁的事实。

男子进入足疗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与女保洁员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犯罪。成立犯罪既遂,应该以强奸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保洁员应该及时报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男子强奸得逞后又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劫取了女保洁员的钱财,虽然只有300元,但是已经构成抢劫罪既遂,应该以强奸罪合并数罪并罚比较合理。因为强奸罪与抢劫犯罪属于两个不同的犯意,男子分别采用了不同方法实施并得逞。

男子被员工抓住后,临时控制在某个地点,只要及时报警,没有故意将男子持续关押24个小时以上,就不应该以非法拘禁拘留那几个员工。因为员工当时主观没有恶意和犯罪意愿,更不可能以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

感觉员工有正当防卫的可能。但是员工的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行为进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男子)已经结束强奸犯罪和抢劫犯罪,犯罪行为已经终了,员工再对其采取强制或反制措施,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结束时发现男子,应该抓住男子后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就可以了。此时,不能再对违法男子采取关押或者殴打、侮辱等攻击。如果因为员工违法行为造成男子伤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跳窗摔成重伤需要由公安机关委托作因果关系鉴定,确实因为员工事后强迫男子跳窗摔成重伤,员工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员工的出发点及攻击男子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男子摔成重伤不能免除强奸、抢劫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待其伤情治疗稳定后仍要接受法律审判。员工的行为应该根据当时事实情节认定是否侵权或犯罪,假如制止行为发生在男子犯罪进行中,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男子有可能处以十年左右有期徒刑,员工的行为一旦超越正当防卫条件,有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可以考虑缓刑处理。男子的重伤相关损失需要根据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决定是否由员工赔偿。

2023-03-04

我是事发店的店员。足浴店刚刚开没有几个月,就发生了这样事。

今年7月14日晚,20岁的董某来足浴店洗脚,凌晨进入保洁阿姨的房间,强奸并拍了裸照。威胁阿姨不能报警,如果报警,就将阿姨裸照到处传播,还会杀了她。另外,还强行将阿姨手机微信里的300元钱抢走。如此大摇大摆犯罪之后,不仅没有着急逃跑,而是返回自己的房间继续睡觉。

当时阿姨很害怕没有报警,我们店员得知后,给我打电话。因为我是孕妇不方便过去,我老公、以及老公的朋友就赶到现场。在301房间内,叫醒了董某,问事件经过,并要求把手机交出来删除裸照。店员准备报警,董某很害怕并求饶,阿姨也不想报警,怕被报复和名誉影响,都同意私了。

董某在店里走动,并联系亲戚朋友过来,打电话打了20分钟。我老公几人松懈,董翻窗户逃跑,不慎摔成了重伤。出于人道主义,店里垫付了9万的医疗费。但董某的家属,却声称是我老公等几人将人从窗户扔出去的。自己明明是强奸犯,却包装成了受害者。

事后,我老公他们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了。他们三人明明是见义勇为,跟双方都无亲无故的,只是中间人的身份。期间,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和逼迫的手段。是董某翻窗逃跑,自己摔下去的,与我们没有半点关系,非法拘禁太冤枉了。

董某是强奸、抢劫的人。希望公安可以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从重处罚。



2023-03-04

一个20岁的男人去性侵47岁的保洁员,这得无脑到什么程度?

这男的构成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需等待法律的审判。

问题是又拍裸照敲诈该女子300元,这是自作孽,不可活。古人云:盗亦有道,这男人,简直就是个人渣,这敲诈因数额较小,虽然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但令人作呕,估计法官在量刑时心理潜意识会最大限度的处罚他。

那么,该强奸犯被抓住后,又翻窗逃跑时摔成重伤,对于摔成的重伤,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负,无需他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足疗店三人对该男子实施了拘禁,这恐怕有问题,构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我赞同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器不能私用,如果允许个人行使公权力,则法律就无公平正义而言。如果三名男子在控制该强奸犯后,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则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如果三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个大概是公安机关逮捕三人的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的警示作用在告知我们遇到犯罪行为或犯罪分子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扭送公安机关,切不可滥用权力,使自己陷入犯罪的境地,本以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却不知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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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漠北虎,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




2023-03-04

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里面疑点众多!从事发到最终的结束,就像是一部悬疑大局,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一竟然不能说话了。下面我将我的疑问一一分析:

第一、47岁保洁员竟然没大声呼救

当夜大家进入梦乡的时候,47岁的保洁员阿姨遭受了20岁青年的毒手。足浴店中显然不止保洁员阿姨一人留宿,但是保洁员阿姨竟然没有呼救,这么小的空间,如果大声呼救,显然可以阻止犯罪的发生。

这名20岁的男子兽欲大发之后,并没有停止犯罪的过程,反而变本加厉,给保洁员拍裸照,又把保洁员仅有的300元转给自己。

第二、20岁男青年为何留宿

我对此疑问的是,现在的足浴店可以给客人留宿吗?这个男子留宿的目的是什么?无家可归还是另有企图?

根据多方描述,店内留宿的出了这个20岁的男青年其余的全是女的,这不是引狼入室?

第三、拍裸照可以认为是特殊癖好,抢钱的动机存疑

男青年可以花费279元做足疗,看样子也不是差那300元的人。为何在作案后继续实施抢劫,把受害人的300元转到自己手机里面?

难道这个男青年的微信不是实名制的,或者这个男青年不知道微信或者支付宝是实名制?

这不等于明摆着告诉别人:杀人者武松!

第四、案发后为何不在第一时间报警

47岁保洁员被性侵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报警而是告诉店内的其他店员;

其他店员第一时间想到的也不是报警而是告诉老板;

老板到场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也不是报警而是私了;

最后报警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跳楼摔成重伤,不得已而为之!

第五、老板到场后删除关键证据

明眼人都知道,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裸照都是犯罪证据。老板拿到手机之后,应该保留证据而不是删除。

删除照片不是替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吗?

第六、强奸、抢劫属于刑事案件,老板有没有权利要求私了

老板到场后协调各方,大家都同意私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奸、抢劫都是刑事案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将刑事案件私了的权利吗?

2023-03-04


第一,20岁男子性侵47对女保洁员是强奸犯罪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和女性发生性行为是刑法规定强奸犯罪,依法应该判处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这是法律对妇女的特殊的人身保护。这个20对的男子对老阿姨作出如此龌龊之事,实在令人恶心。随后又拍人家裸照,真是太变态了。

第二,性侵后拍裸照敲诈属于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来这个20岁的小男子性取向十分恶心,拍裸照敲诈300元钱,性质恶劣,他可能不知道这是犯罪的行为,但是,法律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犯罪社会上比比皆是,不过用拍女人裸照敲诈的还比较少,对此,法律也是应该从重处罚。

第三,犯罪后被3名店员抓住,店员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后被人民群众扭送公安机关的属于合法行为,这也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采取的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3名店员的行为属于正当的,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犯罪分子跳窗逃跑摔成重伤罪有应得,不能因其跳窗逃跑摔成重伤来追究3店员的责任。

第四,法律是弘扬正义的东西,不是邪恶的避风塘,让我们每个人都用正义的思维观察这件事情吧。

二十岁男子性侵足浴店四十七岁保洁员,如果男方强奸后不要拍裸照敲诈勒索女方三佰元,完事后男方倒付给女方三佰元,就不存在“性侵”二字,也就不存在逃跑?伤的事情发生,恰恰相反发生了强奸事,店主等了解店内所发生的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可僻免其他事情的发生!

2023-03-04

这个问题有几个疑点,那个姓董的不就是去洗个脚吗?为啥还可以开房睡觉?他去的保洁阿姨的房间是瞎碰上的还是早就知道那间房是保洁阿姨住的?他做完了案为啥不走?他的家庭背景是什么?作为经商的,我能理解,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大事化小最好,所以最先并没有报警而是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但是,那个姓董的自知理亏,一看周围都是人家的人,心虚害怕,慌乱中采取了错误的做法“夺窗而逃”,结果导致自己摔伤,后果本应自负,然而,洗脚房大概处于能压事儿就压事,拿钱平事儿的想法,先垫付了几万医药费。可是,不知警察是怎么想的,却把洗脚房的人给拘捕了,大概,在警察的眼里,洗头房,洗脚房本身就不是好地方,所以主观的心向姓董的人了。

现在有些执法者本身在工作中就是带着有色眼镜在工作,这样一来极容易制造出许多错误的事儿来。也非常可怕!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有点事儿很快就会传播很广,这也是一种监督,许多人在做事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其实都在大众的监督之下。所谓“离地三尺有神灵”,希望这件事儿能公平公正的获得解决,毕竟大家都不容易。

犯罪嫌疑人可恶,该受到刑法处罚。但是,维权也要讲究方法和技巧,非法拘禁是不注意容易触碰的红线,一定要引以为戒!

2023-03-04

谢邀!

湖北20岁男子在某足浴店享受完“特殊服务”后,强制侵犯47岁保洁阿姨,要求阿姨摆拍大尺度照片,转走其300元,完事后,返回足浴店内的房间继续睡觉。

接到通知的店主和朋友赶来,保洁阿姨考虑自己的名声,坚持不肯报警,经反复商议,达成私下和解的意向,但男子该趁别人不注意,翻窗外逃,不料楼层太高,直接摔到了一楼,受伤严重。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店主及其朋友因涉嫌犯罪被逮捕。

媒体报道有几个不清楚之处:

1、店主等人赶到之后,限制该男子时间多长,有没有殴打?

如果没有,仅仅是强制其协商赔偿,那么将其定性为非法拘禁有待商榷。

发生刑事案件,应该及时报警,但是受害人要求赔偿也不被法律所禁止。

2、该男子逃跑坠楼,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店主等人殴打所致,那么其后果必然由店主等人负责。但是如果该男子因为羞愧、害怕家人知道而逃跑,其摔伤之责就不能由店主等人承担。

3、店主等即使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存在,也应与其他非法拘禁相区别,因为该男子强奸行为发生在前。杀人沉尸者还能因为婚外情的原因而从轻,这样的暴力犯罪发生,为何不能从轻?

4、足浴店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这样的环境,也容易诱发他人的犯罪苗头。这店主也算是为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买单了。

2023-03-04

根据媒体报道,湖北一20岁男子性侵足浴店47岁保洁员,强奸后拍裸照敲诈保洁员300元。该男子被店内3名店员抓住后将其围堵在店内,让其把裸照删除,男子不同意,翻窗逃跑时不慎坠楼摔成重伤。3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批捕。

看到这个报道,就想到之前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就是“男子偷情被撞见后跳楼身亡案”。2019年2月20日,山东高唐县某馅饼店老板杨统朋到员工宿舍换锁时,撞见女员工陈某莉与一男子王某奎偷情。因对该女员工先前提出辞职感到生气,加之想让妻子看看,是陈某莉偷情才没法让她干了,杨统朋暴力殴打并阻止男子离开,后者摆脱控制跳楼摔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杨统朋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杨统朋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12月3日宣判,改判杨统朋有期徒刑六年

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两个案件在案情上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同样是围堵,同样是被围堵人跳楼。当然,一个后果比较严重,被围堵人死亡。另一个比较轻,但也是重伤。从事发原因来看,一个是对方性侵敲诈勒索被围堵,一个是偷情,两个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也是不同。

按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从问题来看,将人围堵在酒店,这个自然是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也比较特殊,这个男子涉嫌强奸、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对于公民来说,我们与违法行为斗争是我们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当然,男子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等前提。足浴店的人员在抓到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报警,或者扭送到公安机关。我们个人是没有执法权力,不能通过一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来要求对方。不过这个案件具体情节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是需要根据围堵的时间,是否实施暴力等等情节去考虑。这类问题也应当给所有人予以警示,特别是维权的时候。我们勿以为自己的权利正当,事出有因,便可以违反法律规定维权。这类非法拘禁行为在民间接借贷维权也是常见情况。大家如果遇到纠纷,还是要尽量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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