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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济宁市绿地国际城400多户业主集体起诉物业不作为?

如何看待济宁市绿地国际城400多户业主集体起诉物业不作为?
2021-12-16

谢你邀。这个案例确实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从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催索物业费的,而且几乎是一告一个准儿!

本案例恰好相反,是业主诉物业公司违约,而且由于没有业委会,采用的是业主联名诉讼的方式,这在山东省可谓开了一个先河。


根据个人的了解,对于这个案例,有下列几个看法:

一、“业主联名诉讼”,在起诉主体方面是否适格,值得关注

不太清楚这个项目总共是多少业主,现在是423名业主联名作为原告,并推选出三名“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

业主联名诉讼,这个问题在目前的法律界是有争议的,各地法院的态度也有较大差别;某些法院认定,只能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部分业主联名不是适格主体,由此,凡是那些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几乎无法以诉讼进行维权。

被告方作为知名物业公司,必然有专业法律顾问,庭审时他们首先会就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质疑;

那么当地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就至关重要,虽然本案件业已受理,就是说通过了立案审查,但是依然可能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被裁驳或判驳。


二、业主方的诉讼请求均有法律依据,关键在于庭审举证与质证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以降低物业费方式作为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

按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单从业主方的照片来看,物业确实构成部分违约;个人建议业主方应进一步全方位的充实证据,

不要仅是去陈述对于物业公司不满的印象,证据永远是打官司的关键所在。

当然庭审中被告方凭借其丰富的诉讼经验以及诉讼技巧,会对业主方的证据逐一辩驳,同时必然也会出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业主方也要提出针对性的辩驳,不可信口开河。


2、要求被告定期公示客观真实的公共收益及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这是对于法规赋予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权利的主张

《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公共收益”事宜,业主方要求知情及监督权,往往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物业方公示的数据未必真实,或者说水分过大;现在业主方要求公示“客观真实”的数据,可见也是在为下一步成立业委会,并进而诉求返还公共收益做准备。


也就是说,这个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对立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这是矛盾爆发的必然结果。

下一步双方的争端还会继续,而本案例的走向非常值得关注。

2021-12-16

因为不在济宁生活居住,所以对济宁400多户业主起诉绿地国际城(以下简称绿城)物业不作为案例并不知情。看到问题之后,我特意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如果果如其言,真心感觉绿城物业的做法太令人失望、气愤,更对绿城广大业主拿起法律武器的维权行为点赞。首先,济宁绿城物业对业主的行为是对业主权益的极大损害。《物业法》规定,业主在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之后,物业公司就必须按照物业公司所规定的义务,向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业主有对物业管理费用的知情权。而绿城物业的所做所为,离为业主服务的标准相差很远,他们弄虚作假,疫情期间不严格执法;垃圾清运不及时;占用公共宣传资源;对相关费用不公开;管理人员素质低下态度蛮横等等。

看到上述一切,确实很难将这一切与一个有影响力的大企业联系在一起,但事实确实如此。这也代表了一大批的物业公司唯利是图的本性。许多物业公司只是一味追求物质利益,而把业主利益置之脑后。从而导致了业主和物业关系的严重对立。二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是最理性的诉求。法治社会,就要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绿地集团业户的权益在受到侵犯时,他们没有采取一哭二闹的方式,而是将绿城物业诉至法庭。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们的自觉手段,法律是公平的,相信济宁绿地业主的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解决和保护。三是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可以得到很多的启示,那就是一切商业行为必须守法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

2021-12-16

我查了一下这个新闻,感觉业主输的可能性很高,业主很多时候是按自己想象的法律就判断,而不是现实中的法律。

如'而且业主反映1.5元的物业费价格高昂,但是服务水平却未能达到相应水准,维修和投诉无人落实,物业推脱责任。“,1.5元对于高层住宅不算是高收费,所以这一条不成立。“服务水平却未能达到相应水准”,这种话抱怨可以,在法庭上要拿出证据。“维修和投诉无人落实”,先说维修,物业都喜欢维修,因为可以多从业主那里多挣点,但往往是业主不同意出钱,所以维修不成。“投诉无人落实”可能性大些,但很多投诉是有争议的,如有人要求维修设施,但落实下去确实无人出钱。再有如有人要求小区不能随便遛狗,但有狗的业主不允许物业干涉。

所以只要住在小区里,对于很多的业主都有一种自己拿钱雇人管理自己的感觉,这非常的不爽。于是总想自己的愿望可以实现,得到满足。小区群里讨论的时候,不出钱的事情往往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通过,毕竟对自己有好处。但管理的事情往往会引起骂街,如小区的停车问题,有车位的业主希望严格管理,无车位业主希望可以随便停车,这种事最容易在群里混战。

2021-12-16

谢谢邀请。

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切争端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物业管理争端也不例外。

早就该治理物业公司了,物业不作为的到处有我住的这小区以前在我们县城是最好的现在这个是最烂的,小区里丢东西物业负责人告诉业主物业三不管第一楼道外的不管,第二楼道内的不管,第三家门以内的不管,业主问物业你们都管啥,物业人员直接回答 收费。我们广大业主无语了。

2021-12-16

一、情况梳理

1. 反映的问题

网上了解到,反映的问题大概为:一是物业公司按照五星级标准收费,但没按五星级服务;二是业主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沟通、曝光、投诉收效甚微;三是小区物业服务的“公共收益一直据为己有”。

2.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1)2019年10月,该市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12月1日执行。

之前,也是业主集中反映问题的时间段,物业费执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格字〔2014〕74号),该文明确了执行一星级--五星级的服务等级标准: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质量、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一部分:住宅物业》(DB37/T1997.1-2011)执行。”

2)上述74文发布后,政府公布了收费标准:《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格字〔2014〕75号)。文中也明确了“服务等级标准”:

“一、服务等级标准。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一部分:住宅物业》(DB37/T1997.1-2011)执行(见附件1)。”

文中附件1为“物业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格”,该表中四星级1.3元/平方米、五星级1.6元/平方米(均指“每月,有电梯,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二、相关情况

1.起因是服务等级标准执行问题

上述文件(当然还有没提到的76号文件等等)和相关报道显示,物业服务与收费指导价格执行的标准是明确的,具体的服务工作执行估计有不少差距;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到该小区检查、督促,整改工作估计不及时、没到位。

2. 根本是物业服务收费和其他收益问题

相关资料显示,该小区的物业费为1.5元/平方米,介于指导价格的四星级与五星级之间。其他收益是很敏感的事,估计没“明算账”。

3.其他方面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有其多方面的特殊性,但其“根本”是把重点放在服务上,共同在态度、实干、解释、公开等方面改变或努力。

2021-12-16

对于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嘛,都不要把利益看的太重,作为物业,应该以服务为主,不能够只收钱不服务。同时业主也不能觉得自己缴费了,就觉得自己应该是老大,啥都应该。所以,互相伤害最不应该。

物业其实应该有所有业主认可才能进驻。交付房子后,几家进行投标,业主集体商议通过,方可进驻,不是开发商自己安排。

只有维权在公平基础之上,同物业与集体业主有同等与不同诉求一样维护权益。才显法律意识人性章扬地可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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