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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带着别人老婆私奔,遭拒后黑夜持刀到女方家大闹被打死,杀人者不算正当防卫合理吗?

要带着别人老婆私奔,遭拒后黑夜持刀到女方家大闹被打死,杀人者不算正当防卫合理吗?
2023-03-02

这个案子不要被媒体引导,看过原版判决书,被害人确实十分可恶和嚣张,让人都觉得十分该死,但不管怎么说,从整个过程来看,杀人者完全与正当防卫不沾边。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判决书上确定的事实

这是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有人可能认为这个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客观。

其实判决书中还有张茂志的妹夫王某、儿子张某的证言,通过证言你会发现判决已经非常客观了。

比如王某和张某都说张茂志殴打石某,将棍子打断以后,石某才拿出刀,在此之前几个人并不知道知道石某带了刀。

再比如说,张某说自己的父亲是带着棍子去给石某开的门。

还有很多更详细的,对杀人者不利的证词。如果有兴趣,可以自己到裁判文书网看判决原文,里面有所有参与者的证言,包括杀人者的供述。案号是(2020)皖13刑终539号。

但媒体在报道时都没有报道这些内容。



二、杀人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考虑正当防卫的其他因素,包括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必须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等,但正当防卫最起码要有防卫的意图吧?也就是必须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

而从整个过程来看,杀人者在攻击石某之前,将棍子打断之前都不知道石某带了刀,石某也没有攻击杀人者,杀人者哪里来的防卫意识?

更何况,在石某来之前,杀人者就准备好了斧子和棍子等,表明杀人罪早有伤害对方的准备。

在石某逃跑的时候,杀人者也是将对方堵住,继续实施伤害,这怎么能说是正当防卫呢?



(与文字无关,配图供参考)

三、对杀人者的量刑是否恰当。

法院最终判决两兄弟犯故意杀人罪,其中张某志有期徒刑十一年,张某恩五年。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量刑是按照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顺序来考虑的,也就是先考虑死刑,最后考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时才适用的,一般的故意杀人罪,最低也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预谋地使用斧子将人砍死,中间有逃脱被堵回来,整个过程十分血腥,显然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而法官在量刑时只是定了十一年,没有考虑死刑,也没有考虑死缓,只比最低的十年有期徒刑多了一年,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对于张某恩,更是只定了五年,应该说,量刑上是比较恰当的。



综上,整个判决的处理都还是比较合理的,既考虑了杀人的情节,也考虑了被害人的重大过错。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学习更多的法律常识。

要带别人的老婆私奔,遭拒后,黑夜持刀到女方家大闹被打死,杀人者不算正当防卫合理吗?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要带别人老婆私奔,够彪的,还有道德吗?遭拒后,黑夜持刀到女方家大闹,够凶的,感觉怎么像土匪上门抢女人似的,还有王法吗?

被打死了,真是活该!谁让你太嚣张了,不知道有所敬畏。狗狂挨砖头,人狂挨拳头,装牛逼,遭雷劈,就是这么个理!

可话又说回来了,杀人者算不算正当防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那个人拿着刀只是到女方家耀武扬威,并没有实施砍杀行为。只是壮壮胆量而已,却被女方家人打死,那就不算正当防卫。

如果那个拿刀去追杀女方家人,被众人打死,那就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标准就是,当你的身体正在遭受不法伤害,你可以实施自卫反击权,哪怕打死了对方,也不付刑事责任!

2023-03-02

根据媒体报道,案件情况大致这样:

张某志的妻子阿美在2018年6月与情夫石某相识,发展为情人后多次发生性关系,石某曾提出带她私奔。但考虑到家庭,阿美拒绝了,她想分手,却被石某持视频和照片威胁。阿美称,“他说给我三条路,一条是还他8400元钱,一条是跟他私奔,一条是把我家人都弄死。”阿美还了对方8400元。谁知石某贪得无厌,继续向阿美勒索5万元。2019年1月23日晚上8时10分,石某来到情人家。张某志持锨杠朝石某的腿抽了一下,锨杠当时就断了。倒地的石某从怀里抽出一把刀,先朝张某恩脸上砍了一刀,又转头砍伤了张某志的儿子。张某志夺过刀后向石某的头部多次砍击,直至对方死亡

法院一审被告人张某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某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院也予以说明。

法院认为,张某志、张某恩阻拦欲从大门逃离、放弃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后被害人掏出刀实施砍击,双方互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张某志、张某恩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从张某志、张某恩使用的作案工具、打击部位、力度及造成的后果看,张某志、张某恩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砍击、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正当防卫,我们有好几个条件,其中一个便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根据法院查明事实来看,当时石某已经准备逃跑,但最后被张某兄弟两人阻拦,从而发生互相砍杀的行为。这个时候对方没有不法侵害意图,也不想跟对方有任何行为冲突,对方这个时候再继续阻拦,这种行为反而可能成为不法侵害。根据法院调查的情况,张某兄弟的准备工作以及具体的实施情况,都认定张某兄弟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张某兄弟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的抗辩不被法院采纳。

对于双方有冲突,进而引发斗殴事件,这种行为想要认定为正当防卫难度极大。毕竟互相斗殴的情况下,双方的行为实际上都算不法侵害,缺乏防卫基础。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互相斗殴的话,只有在斗殴结束后,或者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才有可能涉及正当防卫。否则互殴两人的行为原则上都属于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行为。自古奸情出人命,这真的是不无道理。看过那么多的报道,那么多的案例,因为感情纠纷导致的杀人事件最为频繁。我办理过的几起故意杀人案件,也都是跟情感纠纷有关。这方面所有的男女都应当洁身自好,不要违背夫妻忠诚之义务,作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之行为。

2023-03-02

要带着别人的老婆私奔,遭拒后便持凶器去女方家里大闹。这听起来似乎有点太猖狂了,哪里是私奔,分明就是去抢别人家老婆。在这种状况下被打死,打人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案件大概经过是这样的:

安徽萧县男子石某与同村已婚女子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石某想带宋某私奔,宋某拒绝并提出分手。石某给了宋某三个选择:还8400元钱;跟他私奔;弄死宋某家人。宋某拒绝后,石某便在一日晚上7时许电话通知宋某要去理论,宋某联系了丈夫张某和张某的妹夫小张。

8时许,石某怀揣砍刀到来。张某对其质问,并持掀杠、木棍等殴打。石某欲逃走,被张某和小张阻止。石某用刀坎二张和张某11岁的儿子,二张用斧头等殴打石某,致其当场身亡。二张伤情也构成轻伤二级和一级。

宋某报警后,张某等在现象被警方抓获,小张也在医院被警方抓获。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石某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对二人从轻处罚。最终,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1年,小张被判有期徒刑5年。

那么,二张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个人是这么认为的:

许多网友曾不止一次的提出过一个疑问,如果有人持凶器闯入自己家中为非作歹,自己该如何做才算是正当防卫,这是困扰许多网友的一个问题。


该案例从整体上来看,也基本属于这种情况。不过,从案件过程来看,石某并未先动手。这也就是困扰网友们的第一个问题,在坏人未动手之前,自己应不应该“先下手为强”,如果自己先动手,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从以往类似案例的结果来看,多数是以谁先动手来认定过错方。也就是说,如果坏人未动手,自己是不能先动手的,否则便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坏人对你的伤害还没有发生。

但是,这也存在一个问题,坏人的到来本来就是不怀好意,而且还带着凶器,对自己和家人造成的伤害随时可能发生。是不是非得等到坏人先动手,而不能提前制止其实施犯罪行为呢。

如果从我们大众认知的角度来讲,应该提前制止,毕竟,可能发生的危险就在眼前,只有提前制止才能稳妥的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不过,在现实中,这样做被认定为过错方的概率很大,这是与我们大众认知存在偏差的一个方面。毕竟,法律角度的认定不是我们说了算的。

而且,正当防卫的定义中也明确指出,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

可见,在坏人没有动手之前,我们是不能先动手的。要想实施正当防卫,只有在坏人先动手之后,才有效。

再回到这个案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点是,张某先动手对石某进行了殴打;另一点是,石某被打后其他逃跑,但被二张拦住了,之后,双方又进行了互殴。这两点是导致二张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因素。

最后在量刑时,也考虑到了石某存在重大过错的因素。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讲,二张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是从情理和情感的角度讲,张某一家人本来就是受害方,还要接受处罚,让人不太容易接受。要想让结果与大众认知想吻合,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调整。

总的来讲,二张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概率很低。所以,在二张一审提出上诉之后,二审只是予以了削减刑期,并没有改为认定正当防卫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大家对此有什么自己的观点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这个案子,不能从打断了防卫工具怎么的,来判断是否属正当防卫,而是应从来者的主观意图,即为什么上门?上门的目的是什么?本案很显然上门者的目的,是准备强抢别人老婆的,有刀更说明如果抢不到就准备杀人的,上门者是成人 不是不懂得法,而是充满了邪恶自信挑衅。并且实施了。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歹人房主打死打死恶霸是标准的正当防卫。如果不判正当防卫的话,今后任何人都可以带刀上门去抢别人的老婆了。因为干这事是0风险。

2023-03-02

杀人者能否认定正当防卫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仅根据题目所给条件不能给出肯定回答的。

题目背景为发生在安徽的一起刑事案件,女方丈夫兄弟二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女方宋某为被告人张某志的妻子,她在张某志外出打工期间与被害人石某勾搭成奸,石某要求宋某与其私奔,宋某拒绝私奔并回归家庭,石某在遭到拒绝后对张某志夫妻纠缠不休且持械到张茂志家滋事。张某志兄弟担心石某继续到家里滋事,事先购买砍刀并准备棍棒在家里。石某怀揣砍刀进入张某志家中后与张某志发生言语对质,张某志持锨杠、木棍对石某殴打,石某欲从大门逃跑时被张氏两兄弟阻拦,掏出砍刀对张某志父子及其兄弟砍击,张氏兄弟分别持砍斧、棍击打石某头部及腿部,石某倒地后,张某志持砍斧继续砍击石某头部。

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张氏兄弟砍杀石某行为致死不是正当防卫,应当追究两人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假如两名被告人懂得无限正当防卫法律知识,妥当操作击打石某的时机和方式,或许毙命石某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轻微法律责任。如果张某志面对持刀砍击儿子的石某,兄弟配合下能一次猛力击打石某致命处,一击致命,他是正当防卫行为。再例如石某强力进门后,张氏兄弟采取推搡石某出去方式激怒其掏刀逞凶,张某志挥棍棒击打石某致命之处,张某志或许无限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做一名律师,我们现在法律没有充分保护公民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本案例里,张某志不杀死石某,其家人或许要活在石某威胁的阴影下甚至灭门。张某志要一劳永逸保护自己及亲属免遭石某危害,牺牲一定人身自由去杀死石某是最佳选择,只是兄弟二人出手的代价高昂了。

2023-03-02

悲哀的是,都在讨论事情发展经过,以上帝视角理所当然的分析。持刀上门闹事的难道不应该全责吗?没有你持刀上门会有后面的事情吗?这是在变相鼓励人们,你放心持刀去闹事吧,结果要么他死你坐牢要么你死他坐牢,总之结果肯定能弄到他。

2023-03-02

不合理,这个故事我仔细看过!试分析如下:

1、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的思维呆板,主要表现为:法官认为“石某持刀去别人家带别人老婆私奔”不算“不法侵害”,基于这个判断,所以本案在法官眼里不属于“正当防卫”就不足为奇了!

2、为什么说“石某持刀去别人家带张茂志老婆私奔”是“不法侵害”行为?诚然“老婆”不是“老公”的私人财产,但是“老婆”是家庭成员之一,老公和老婆的夫妻关系是受《婚姻法》保护的,更何况本案中其妻子是反对和石某一起私奔的。

3、在本案中有人用张茂志的小孩的证词来旁证其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是经不住推敲的,试问一个11岁的小孩如何能够明白成人世界的龌龊和是非,他只能将他看到的片段说出来(不具有案件整体的参考意义),只有当事人他的父亲张茂志才明白真正的“不法侵害”其实早已发生,所以他早早做好了准备——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他的只能是猎枪!国如是,人亦如此!

综上所述:张茂志是正当防卫!


2023-03-02

让人不由的想起了之前报导的唐雪反杀案。

一个男人,要带着别人的老婆私奔。这种行为属于不道德之举。而遭遇拒绝后趁着黑夜持刀上门挑衅,这便构成了寻衅滋事之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该男子因上门挑衅被杀死,杀人者算不算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上门寻衅滋事的男子带着刀,主观方面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防身怕挨打打不过而准备的防身工具,还是事先有意携带刀具以备在撕打时好主动刺杀对方,通过刺杀对方然后强行掳走别人的妻子?

实际打斗过程中。该男子有没有拿出刀具行刺对方?是主动刺杀对方还是被动防御?

无论该男子是主动刺杀还是被动防御,在其失去了行动能力后,对方是停下手来,还是继续“反杀”,直至把该男子杀死?

以上情节,是综合认定反杀者一方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杀人的关键所在。

如果该男子持刀到女方家大闹,闹事过程中主动拿出刀具对着女方家人身体要害部位捅刺,女方家人被动防御反击致其死亡。这种情形下,女方家人的行为就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如果该男子主动拿出刀具捅刺女方家人。女方家人反击后,该男子受伤倒地不起,丧失了再次攻击能力。此时男方家人如果继续对其进行击打直至其死亡,那么,针对该男子受伤倒地后女方家人接着的行为,法律上便会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犯罪(当然,这并不妨碍该上门挑衅男子故意杀人的认定。只是该男子已死,法律上不再追究而已)。

无论是法院判定反杀者一方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犯罪,都会依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最后综合犯罪构成四要素理论来全面判定该案的性质。

2023-03-02

带刀?入室本身就是犯下大罪,谁能料到后面本主家危险度有多大,不能想象。

这不正是正当防卫吗?难道防卫还要等到它拿刀把家里人三下五除二不成?难道就这么坐以待毙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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