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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就得偿命,自首就能减刑吗?

杀人就得偿命,自首就能减刑吗?
2023-02-27

杀人,一般情况下要偿命。

“保留死刑”,是我国的死刑政策,对于出于图财、奸淫、报复等动机,以残暴手段杀人,社会影响恶劣、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坚决要判处死刑,既是对犯罪的震慑、对被害方的抚慰,也反映出国家对社会及广大民众的责任,如马加爵、药家鑫杀人案。

但是,杀人也是有例外情况的。

“保留死刑”的同时,还要“严格控制死刑”,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我国《刑法》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认定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由于被害人平常恶贯满盈引起的义愤杀人、在被害人刺激挑逗下的激情杀人等等,此种情况下的杀人达不到罪行极其严重程度,甚至有的还会因“为民除害”而被“联名上书”,请求轻判,法律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罚当其罪的。

杀人后自首,能否保命?

法律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是否从轻、减轻甚至免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杀人案件也是同理,如果不属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有自首或积极赔偿等情节的,可判死缓保命;如果相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民愤极大的,即使有自首,也是可以不予从轻,而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药家鑫案件及刚刚判决的上海“杀妻藏尸”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2023-02-27

杀人未必就偿命,自首也不必然就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开来说:

(一)杀人未必就偿命。根据最高法院掌握的核准死刑标准,除了毒品犯罪以及极少数特殊案件外,基本上只有命案才有可能被核准死刑。但是,实践中,仍然有相当多类型的命案不会被核准死刑。诸如:因邻里或家庭纠纷引起,仅造成一人死亡的;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被害人一方有严重过错的;属于激愤杀人的;杀人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等。

另外,在共同犯罪的场合,通常情况下一案只核准一人死刑。这也意味着其他共犯尽管也是凶手,但却可能不会被核准死刑。

(二)自首不必然会从宽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处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特殊情况下虽有自首情节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例如:一案杀多人,罪行极其严重的,虽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虽造成一人死亡,但手段极为残忍,或者具有分尸、焚尸等恶劣情节的,等等。


2023-02-27

滴滴平台是干什么吃的??明明已经有乘客投诉了,就应该立马封停犯罪分子帐号!!!暂停他的服务就不会出现如此悲剧!滴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见意家属向其巨额嗦赔!同时政府部门应该暂停滴滴业务,什么时候整改到位了再开业!

2023-02-27

我认为这个需要看各自情况。法律也早已有具体条文规定。法律条文制定的基础无外乎道德伦理人情事故,有虽杀人却被普遍同情的,可认为有情可原,罪不致死。倒是对投案自首的,要慎重对待。我认为,如果判定是有预谋的对无辜者(个人恩怨也是算无辜者)的伤害,或者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或迫于外力压力的,即使投案自首,也不宽侑。

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遏制犯罪,如果罪犯把自首当作逃避严厉制裁的漏洞,那就应当堵上这个漏洞。

我的看法是,杀人未必偿命,自首未必减刑。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中国民间历来有个说法,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血亲复仇的传统下,一般都是以血偿血,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的。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样是故意杀人案件,虽然后果都是杀了人,但是具体情节是千差万别的。在作案动机、作案手法、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一个滥杀无辜的凶手,与一个长期受被害人欺辱的凶手,处理的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我们可以看两个案例。

前段时间,江西的曾春亮故意杀人案,如果没有出现特别重大的立功情节,应该说结局是很明了的。

还有一个案例。今年8月3日,黑龙江男子吴某醉酒后,在一超市内对老板娘产生了歹心,当着其丈夫的面亲了老板娘。

超市老板梁某看到这一幕很是生气,便抓起一把刀刺向了王某,接连刺了30多刀,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案子近日开庭宣判,梁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自首就能从轻处罚,甚至减刑吗?也不一定。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请注意,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不是必须。有些罪犯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即使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能不会受到从轻处罚,更不要说减轻处罚了。

2023-02-27

杀人就得偿命血债血还。

自首并不代表能减刑。

杀人就得偿命,一命换一命。

自首并不代表减刑减少刑罚。

杀人犯罪犯贱作恶多端必自毙。

自首并不代表减刑减轻刑法刑事责任。

杀人放火,杀人灭口,杀人如麻,杀人越货,杀人不眨眼,杀人不见血,杀人诛心之论,杀人放火天诛地灭。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早知如此,何必执着。

早知如此,何必在意自首减刑!

若想自首减刑,何必执着犯罪犯贱啊!

若想自首减刑,何必犯下滔天大罪。

若想自首减刑,何必执着犯下滔天罪行!

2023-02-27

杀人,真正意义上偿命的比例并不太高

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字面理解,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弹性非常大,从三年到死刑不等,这个和一般人的认知可能有点偏差。

查到一份广州中院2001年到2016年故意杀人罪判决书的统计数据。(数据源未考证)

全部296份判决刑罚分布如下:

故意杀人罪刑罚

死缓的比例最高,114件,占比40.6%

其次是真正的“偿命”死刑,58件,占比20.6%

因为案件具体情况不一,很难一个个说清楚刑罚区分度的原因,只能说一般而言,“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有类似这种描述,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普通的案件,没有特殊加重或者减轻的情节,判死缓,两年期满之后,没有故意犯罪,那么减为无期或者25年,这种“刀下留人”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可以认为是一种裁判倾向?)

我网上查到另一份故意杀人罪数据统计报告,也同样支持上述观点,据报告称:“从结果来看,故意杀人罪量刑时,死刑的比例最大,接近六成。”(包含死缓)

自首能减刑,但是自首比例并不高

还是参照数据统计报告,“从文书认定结果来看,“自首”情节的认定,相对较高,接近6%”,报告用的形容词是“相对较高”,这涉及到对6%这个数据的认识问题,我并不认为6%很高。

就本人办案经验来说,杀人后自知跑不掉,原地等待归案很多,甚至主动打急救电话的都有,但是实际办案中,很多时候“自首”情节也是要律师争取的,有争取就意味着并不是都能认定自首,6%的数据之外是有相当部分未认定自首。(有时候“自首”与“非自首”,界限不那么明显,需要主观判断)

为什么杀人会有判三年,甚至三年以下的情况?

首先我们只讨论正常情况,法定刑三年起步,但是如果有“自首”之类的减轻处罚情节,加之本身案件情况就属于“情节轻微”,三年以下,甚至缓刑都是有可能的。

什么案子会是这样判?用案例说法:

兰州,妻子喝农药自杀,丈夫因未尽到救治义务被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兴趣可以自行搜索)

可以说,这样的案例属于非典型故意杀人案,属于极少数情况,统计数据也支持这一点。

至于其他轻判的情况,个案不同,无法一一说明。

辩护要点分析

1.尝试更换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者主要差异在于是否想杀死对方,属于内心主观想法,有较大的辩护发挥空间,一旦成功,保命的目标基本实现。(故意伤害致死也有死刑选项,但是相较故意杀人罪,留命的可能性大得多)

2.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者“奋起反击”式的防卫

因为有前面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一般正当防卫在检察院阶段就直接不起诉了,到法院的基本都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的,但是类似情节的辩护空间也不小,完全可以根据案情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当然也要争取,不管是策略上的争取还是其他)

3.主体状况(比如初犯,精神状况等)

初犯的比例非常高,也是比较通用的辩护观点。

如果是累犯,这个也没得说,既定事实。

很多案件,律师都会申请精神鉴定,这个也是一种方向,要看案子

4.主观想法方面

“激情杀人”说明没有预谋,可以降低主观恶性,相对于苍白的表述“主观恶性小”,说明是激情杀人要更有说服力。

5.量刑情节方面

除了前面讨论的自首情节,很多人尝试说明嫌疑人社会危害小,这种被认定的可能性很低,毕竟有人死了是既定事实。

因为多数情况“坦白”的情节都被“自首”吸收了,单独认定“坦白”的情况也比较少。

“立功”这种就属于可遇而不可求了,具体原因不展开。

2023-02-27

法院裁判案例告诉我们,杀人不一定偿命,自首也不一定就能够不被判处死刑。我办理过的两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有一起便因为自首最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起都是因为情感纠纷产生的杀人案件,都是男朋友把女朋友杀害。另外一起除了认罪悔罪外边没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情节,最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起则考虑到被告人自首情节,最后判处死缓。总体来说,自首肯定还是有用的。但这不是必然的。前不久刚刚改判并执行死刑的强奸杀人案件,百香果女孩被奸杀案。这个案件的案情大致这样:

2018年10月4日中午,女童独自卖百香果获得32元,杨光毅蹲守在她回家的路上,强行抱起扛上山,行凶过程中,刺伤女童双眼和颈部,拿走32元并强奸女童,将女童浸泡水中、抛弃于山野。两日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二审法院认为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但是判决生效之后,被害人家属不服,一直在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结果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

按法律规定,自首自然是我们在量刑时候会考虑的一个情节。但至于能否免除一死,这个还是要看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带来的社会影响等等综合去判断。

2023-02-27

罪刑法定,定罪和量刑均需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也就是依法定罪量刑,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故意杀人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历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与之相适应,故意杀人罪量刑选择的先后顺序是: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犯罪,量刑首先考虑的是死刑,其次考虑的才是无期徒刑,最后才是有期徒刑,但是这样的量刑选择顺序绝不意味着“杀人就得偿命”,因为死刑除了死刑(立即执行),还有死缓;而且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犯罪性质恶劣(表现为无事生非、预谋杀人、报复杀人、寻衅滋事等),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通常表现为致多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比如预谋、持械、设计等),主观恶性极深(比如系累犯、惯犯等),社会危害性极大(比如分尸、焚尸、抛尸等)等。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所以对于一般的杀人案件,只要事出有因,致一人死亡,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般都会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判处死缓。

所以,一般而言,杀人未必偿命。除非犯罪分子作恶多端、穷凶极恶、丧尽天良、泯灭人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实属罪大恶极,才会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关于自首是否影响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这个问题不能绝对化,要视案情而定,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因为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的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而非自首的单方规定。

当然,一般而言,对于“可以”的理解,法律倾向性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轻刑化的应有之意,同时也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体现。

所以,司法实践中,针对故意杀人案件,只要有自首情节,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相应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居多。

但是这不是绝对的,针对那些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即使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为罪犯分子的所作所为,表明其已经失去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可能性,必须从肉体上将其消灭,才能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笔者以前代理过这样一个极其残忍的案件:

阿丙与阿呆家因地边子纠纷发生多次争吵殴斗,一天阿丙家盖房子需要经过阿呆家,阿呆说车子老经过他家门口,会把他家门前的路压坏,就不让阿丙家的车子通过。

二家为此发生争吵,后经过村干部调解房子也得以顺利竣工,但是在阿丙的内心却留下更深的仇恨。一天晚上喝过酒以后,阿丙越想越气,认为自己生活过得不如意完全是因为阿呆一家在作怪,于是阿丙准备报复阿呆。

当晚,阿丙准备好作案刀具,然后先到理发店剃了个光头,接着又到自己父母的坟墓前跪拜,他下定决心要报复阿呆一家人,之后再去投案自首。

阿丙悄悄翻过院墙来到阿呆家门口,故意朝阿呆家门前扔瓶子,可是没有人出来。因为当时是夏天,天气炎热,阿丙就把阿呆家的电线剪断,空调瞬间停止工作,阿呆出来查看,被隐藏在门前的阿丙刺中胸部,当场倒地身亡。

阿呆妻子听闻声音出来查看,同样被阿丙捅刺胸部身亡。阿呆八岁的儿子听见声音后,躲在被子里瑟瑟发抖,恐惧万分,阿丙杀红了眼,内心想着杀一个是死,多杀两个也是死,一不做二不休,阿丙又进屋将阿丙的儿子捅刺致死,现场充满血腥,惨不忍睹。

阿丙作案后即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杀害阿呆一家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丙预谋杀人,持利刃连刺三人,并致三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并对无辜儿童痛下狠手,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是阿丙在作案之前即做好投案的准备,其犯意坚决,不计后果,造成一家三口死亡的人间惨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丙死刑。

后经过死刑核准程序,阿丙被依法执行死刑。多行不义必自毙,阿丙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是三条鲜活的生命就此逝去,对于双方家庭而言都是太过沉重,催人深思,令人警醒。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也是无情的,唯有常怀敬畏之心,恪守成规,遵纪守法,方得始终。[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2023-02-27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自古以来,大家都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由于事情的具体情况不同,甚至于千差万别,所以,这种绝对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比如,在一般情况下,欠债还钱,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欠的是赌债,欠的是高利贷放的债,那么这种欠债就可以不还钱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果欠的债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的非法债务,那么法律就不保护了,其欠债还钱也是不对的。

因此也可以说:“杀人就得偿命,自首就能减刑”这种说法也不是绝对的,也是不确切的。


关于杀人偿命问题

首先,应当搞清楚什么是故意杀人?

所谓的故意犯罪,根据《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那么故意杀人,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就成为故意杀人罪。

其次,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这条规定上也可以看出:杀人并非一律偿命,而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这就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可以判处死刑,有的只能判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这里面的差别就很大了。

最后,杀人偿命属于哪一种情节?

所谓的杀人偿命就是将犯罪分子杀人后判处死刑。而是应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一般都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

所以,杀人偿命就是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的故意杀人案件才会判处死刑,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让他们血债血还,杀人偿命。这样才能够震慑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那些情况不属于杀人偿命的情形?

并非所有的杀人都属于罪大恶极、非杀不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就不属于杀人偿命的情形:

1、出于义愤杀人的

被害人平时作恶多端,人神共愤,因此被告人处于为民除害,在一方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杀死,那么这就属于义愤杀人。情有可原法,不应当杀人偿命的。

2、正当防卫杀人的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当事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和手段,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即使是将对方杀死,防卫手段有点儿过火、并且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那么也只能是防卫过当。

对于因防卫过当而杀人的,那么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也不适用杀人偿命的情形。

3、过失杀人的

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说,故意犯罪刚才我们已经解释过了,不再赘述。对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那么同样的,对于杀人案件就分为故意杀人案件和过失杀人案件。

对于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对于过失杀人案件,同样不适用杀人偿命的情形。

4、其他的一些情形

包括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长期受虐待家暴等情形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这一些也都不属于杀人偿命的情形。

关于自首问题

1、什么是自首?

犯罪分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就属于自首。

自首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做案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第二必须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主动去投案了,但是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所隐瞒,那么这就不属于自首了。这称之为“投案,但不是自首”。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分子在审讯的过程中如实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对于这一部分罪行也是属于自首。

2、对于自首,该如何量刑?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有三层意思:第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法定情节。

第二,对于进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并不是说是应当或者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就是说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并不一定是绝对的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尽管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了,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不过在一般情况下,投案自首对于犯罪分子都是有好处的,都会从轻处罚的。

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不适用从轻或减刑的情形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案后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这是犯罪分子唯一的出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即使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了,但是也不能免除其死罪。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规定,就是堵塞住有人想利用这个法律的漏洞来逃避应有的惩罚。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比如有个人杀害多人,民愤极大。如果规定投案自首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该犯罪分子行凶后就可能会为了保命而主动投案自首。那么对于这样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岂不是便宜了他?

所以说对于这两种情形,即使是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了。也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应当严刑峻法,以彰显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对于杀人偿命之说,应当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下就应当杀人偿命,以敬效尤。对于自首减轻刑罚之说,应当从宽掌握,一般情况下只要自首就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够宽严相济,有效地震慑和打击罪犯。

你说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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