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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担保人,借款人已经死了,出借人把自己起诉了,该怎么办?

本人是担保人,借款人已经死了,出借人把自己起诉了,该怎么办?

现在的社会,给别人做担保真的要慎重考虑。

我是宝庆山人,我谈谈我的看法。

担保人概念: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债权人为什么要债务人找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原因很简单,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表示怀疑,担保人实际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增信措施。在这个业务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获取利息收益,债务人可以获得资金周转,担保人的角色就是承担债务风险,是个得不偿失的买卖。

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债务,那么,这对担保人没有多大的影响,但如果债务人出现意外,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

做担保人是个费力不讨好的差事。

讲个真实的故事来佐证我的观点:2014年,张三因为承包了一个项目需要资金,在民间借贷100多万后,还有30万的缺口,于是决定向银行贷款30万,银行对张三的偿债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张三不具备贷款的条件。但银行(由原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农商银行)信贷员又不想放弃这单业务,便要求张三找一个第三方(担保人)为张三担保。张三便找到刚刚成家不久的亲侄儿,要求他为自己担保。碍于叔侄关系,张三的侄儿、侄媳便按照银行的要求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担保期限为一年。

一年到期,张三无力还款,只能续期一年,张三的侄儿又续担保一年。期间,张三拖欠他侄儿10多万的工资没付,其侄儿找他要工资,张三说要先还银行贷款,其侄儿认为也是,如果银行的贷款没还,他身上也背着担保责任在那里。结果张三那笔贷款直拖到去年还是没还,其侄儿因为一直担着保想买房都买不了,夫妻俩经常为这事闹矛盾。去年为了续贷,张三再次要求其侄儿续担保,张三侄媳妇不同意,结果张三就怪罪其侄媳妇“一点仁义”都没有,说什么叔叔落魄了亲侄儿都不肯帮他!最可耻的是,他欠他侄儿10多万的工资都不认账了。他侄儿有什么办法呢?去告他吗,又不忍心,他不要脸,他侄儿还要脸吧?不告他吗,自己又吃了亏,真的是左右为难里外都不是人。

回到主题,借款人死了,你是担保人,那你的麻烦大了。债权人起诉你,那你就需要承担债务人的偿债责任。

给你一个建议:如果债务人名下有遗产(包括车、房、存款、公司股份等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继承法,遗产继承人应当先偿还债务和国家的税费、规费,这或许是你解套的一个办法,你可以找当地的律师咨询一下。

祝你好运。

2022-10-15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并没有“人死债消”的说法。虽然债务人已经死亡,但是根据“概括继承”的法律制度,其合法继承人需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你可以申请追加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让他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先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当然,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或者所留遗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那么保证人就要另外寻找救济途径了。这时候可以考虑一下是否已经经过了保证期间,而保证期间根据是否有约定和保证方式略有不同。

如果是一般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如果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一般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就已经过,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就此消灭。

如果是连带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如果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那么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就已经过,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就此消灭。

最后,由于此类案件比较复杂,具体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方式、某种救济方式应当如何主张,还要仔细研判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只有掌握了所有重要信息,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制定最有效的救济方案。

2022-10-15

大实话:担保人的责任就包括在债务人死后替债务人还债。

“借钱”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民事行为,一般来说,如果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关系,那基本上就是口头约定或者打个借条就完事,等债权人需要用钱时再问债务人要。而如果说两个人的关系并没有那么熟,那可能就需要用到担保人了。

而通常,担保人都是那些跟两方关系都比较好的或者社会信用比较高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所以说,这个担保人可不是什么人都能当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担保的责任和义务。

最近,一个网友就给我发来一件因为自己做担保人而发生的糟心事。故事说的是,张某去年为朋友李某做担保向老王借了10万元钱,本来约定式今年6月份李某还钱,且张某作为担保人。但是,今年3月份,李某因为出车祸死亡了,所以到了还款期限,李某无法偿还债务。然后老王一气之下就是张某起诉了,并要求作为担保人的赵某替李某偿还这10万元的债务。

确实,如果生活中碰到这种朋友或者遇到这种事确实挺糟心,但是,作为担保人来说,这也是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说,民事借贷关系中的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同样是担保责任,但是,这两者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

首先,就一般担保责任来说,指的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则需要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比如说,在这件事中,债务人欠了10万元,然后到了还款期限,把债务人所有的资产都进行变卖,但是,只有5万元,或者说债务人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了,那么这时候担保人就要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然后,就连带担保责任来说,这个主要就是指不履行债务时,那么担保人就要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说白了,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的话,就算是债务人故意赖账有钱不还,那么担保人也要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买单。

所以,这里还是要看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声明的担保方式,当然,有时候也会有没有明确说是哪种担保方式,在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按照“连带担保责任”处理。因此,总的来说,如果债务人还不起钱,那么担保人是需要替债务人还账的。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2022-10-15

这个问题很多律师做了回答,我整理一下,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首先事件很简单。我们先场景还原一下,小李找小红借钱,小王是小李和小红的朋友,小李就请小王做担保人。这个过程合理合法,小李也谢了借条。就这样小红把钱借给了小李。本来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小李偿还小红的债务。但是,不巧的是小李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了。这下小红就急了,她的钱没人还了啊,情急之下,她想到还有一个担保人,既然替小李担保了,那小李还不上钱,小王就应该还自己的钱了,于是就把小王也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自己的20万借款。

那么我们来梳理一下这里边有几个关键的点需要注意:

第一、小王是否了解小李的经济情况。

既然小王做了担保人,那法律上就认定了,小王是知情人,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小王就是一个见证人而已,当双方有矛盾了,小王的证词是最关键的。但是现在借钱人突然死亡,这就不一样了。如果小王了解小李家的情况,知道小李家有能力偿还这笔钱,只是当时借钱他用,那这时候小王可以向法院提出先由小李家里来赔偿这部分钱,如果无现金,那可以变卖部分固定资产。这样是第一步。如果变卖了小李所有的家产还不够还债,这时候就只能小王来承担剩下的款项了。毕竟担保人不单单是一个证明人,在法律上也有其价值存在。

第二、如果小李不是死于心肌梗塞,而是死于其他原因,比如他人的车祸导致小李死亡。

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死亡赔偿金了,这时候小李的死亡是外力因素所致,因此会有一部分的赔偿,这部分赔偿或多或少,这就看具体情况了。这笔赔偿金家属是可以拿到的。因此,这时候如果赔偿金的额度是大于大借款额度的,那基本上应该优先偿还小李的借款,这也跟担保人没什么关系了。如果赔偿金的额度小于借款额度,那剩下的也是优先由小李家来承担,小李家承担不了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再行承担。

所以总的来说,担保人这个角色可不是一个轻松地角色,如果有人邀请你作担保人,那么建议你把相关的可能性都写进去,这样至少在帮忙的同时,不至于自己受到较大的牵连,大家说呢?

2022-10-15

本人是担保人,借款人已经死了,出借人把自己起诉了,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相关的其他法律,也都对担保有具体的要求。也就是说,担保人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这里,有两点情形可以作为商量和探讨的可能:一是借款人已经死亡。,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毕竟,这也叫做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下,担保人是否需要全额承担责任,值得探讨。二是借款人家属如何承担偿还责任。一方面,如果担保人承担了债务偿还责任,可以继续向借款人家属追债务;另一方面,是否可以直接和借款人家属一起债务偿还责任,只有在借款人家属没有能力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所以,这些情形可以探讨,但不管如何探讨,担保人要掏钱,都是改变不了的。这也进一步告诉告诉所有人,为人提供担保,一定要慎重。

2022-10-15

借款人死亡属于不可抗力,担保人应依法免责。免责范围和程度,依法酌定。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仅限于合同行为本身。合同权利义务因一方主体死亡而消灭,主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消灭,从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而消失。

担保不是人身保险,它保证的对象只是借款人的信用,而不是借款人的生命和健康,且民间担保多是无偿信用保证,是一种公序良俗的善助行为,理应得到法律上的宽容、倡导和支持,否则,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和经济流转的扩容和加速。

借款人的死亡超出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预料,当属不可抗力。除非有特定情形,让担保人一方承担死人的责任,显然有悖法理和情理。

如果借款人有遗产,可在遗产范围内偿债,无论遗产是否分配。但这和担保人没有任何关系。

担保人免责,但不影响贷款人的诉权。法院应审查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否有恶意串通和其他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例:

1,明知借款人得了不治之症还为之担保;

2,是否收取了被保证人的担保费用和其它利益,存在收益退还的义务;

3,担保人首先发现借款人履约过错而不纠正,也没有向贷方提示的情况等等!

4,借款合同贷方已履行义务,担保方和借方生前已经处于违约状态;

5,其它担保人应担责,分责的情况。

最后,这个问题已涉及法律深水区,很值得讨论。

说此类案件担保人免责,很多人不服气。但把情况反推一下,也许就好理解了:假如这是一笔授信贷款,正在履行中,借款人突然死亡,贷款人是否还应依约定向已经死亡的借款人发放剩余款项?

贷款方可以因借款人死亡而依法免责,凭什么让担保人为死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观点,不代表法律。仅供讨论,欢迎参与。

不用问该怎么办,“本人是担保人”,就该本人归还。

担保责任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很多人在“担保人栏”签字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地进行区分。那么,一旦出现贷款人还不上贷款的情况,担保人就要按“连带责任担保”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得跟你担保人要钱了。

前段时间,我曾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我給我叔叔担保贷款,后来他一走了之,连本带利都是我给还的。所以说,无 论关系好坏,轻易不能给别人贷款担保。

2022-10-15

既然做了担保人,那就没办法的,在自己的担保范围内,还钱吧。

担保人就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时候,来承担偿还责任的,你不还钱法院也会判决你还钱的,拒不还款,加入“老赖”大军,对方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当然了担保人还钱后,可以向债务人的家属追偿,对方家属需要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022-10-15

本人是担保人,借款人已经死了,出借人把自已起诉了,该怎么办?说句实在话,只要你是担保人,在担保人的栏中,签了自已的名字,别说借贷人死了,就算不死,他还不起钱,你都得还钱,你担保,应负还贷责任,这件事没有怎么办,你认倒霉吧,无论是大事小事,钱多钱少,你只要是担保人,这就意味着你负责到底,本人无发生什么情况,还不上钱,你都有责任还钱,不然要你担保人干啥,只要你当时是担保人,就别想赖账,只有还钱一条路,怎么办,你可听明白啦,哈哈哈,担保人可不是好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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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主所述,题主是担保人,现在借款人死了,出借人将自己起诉要求还款。首先,我们会建议题主要积极去应诉,因为只有题主作为当事人积极参加庭审活动,提交相应的证据,将案件的详细经过更好地叙述清楚,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死了,也并不能免除其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借款人的继承人要以继承借款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偿还债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也明确担保人要根据担保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

因为题主并没有详细说明担保的具体情况以及担保合同中的约定是如何的,而具体担保方式又有五种,分别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方式的不同、具体担保合同的条款如何,都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担保的力度及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题主是担保方式是保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与解释,一般是会具有担保期限的 ,如果出借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担保人还是有可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的。

最后,建议把担保合同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委托,让其为您解答并协助您制定相应诉讼策略。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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