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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人强奸,丈夫出手打死犯罪分子,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妻子被人强奸,丈夫出手打死犯罪分子,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2022-08-31

先讲一个真实的案件:甲外出散步,回到工厂宿舍三楼的门口时,听到宿舍里的妻子乙大声喊叫,甲便急忙从该宿舍的窗户爬了进去,看到丙正在压在乙的身上,乙拼命挣扎。甲怒不可遏,冲上前与丙扭打在一起。见自己“打不过丙”,甲便顺手拿起一把菜刀对着丙砍去,后来丙倒地并死亡。甲乙逃离。

八年过后,甲还是投案了。最终,甲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甲并未上诉。

题主所述问题结论为,在法律上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1.看见妻子被强奸,丈夫基于防卫目的不慎将其反击致死,属正当防卫;

2.如果丈夫反击已把对方打得没有再侵犯能力,求饶不止,但丈夫不依不饶最终将其打死,则至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罪),但基于死者对此案结果有过错,可对丈夫从轻或减轻处罚

接下来是理由。不过首先纠正有些回答的一个错误观点,那就是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只有本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才能对不法侵害人反击。

对此,《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定义为: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此,即便受害者和你并不相识,哪怕你们俩之前是仇人,只要对方受到第三者的不法侵害,你把第三者揍跑,同样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下面笔者简单分析以下以上两种情形:

第一种:无限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很简单了,根据此条的规定,强奸属于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此防卫者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即反击时下手太重,不小心把对方打死了,照样构成正当防卫。

多说一句,正当防卫不仅免于刑事责任,连给死者的赔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正当防卫者,不承担给不法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丈夫至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该种情况之所以不符合正当防卫,是因为它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防卫行为。

题前所述案件中,曾有附近工友听到甲痛骂并殴打丙的声音,丙不断说着“饶了我、再也不敢了”的话,由此,法院认为丙自身并无任何工具与甲对抗的情况下,求饶乃是真实意愿。他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那么甲不顾这种情形,依然持刀砍丙并最终至丙死亡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蓄意的报复,构成故意杀人

言外之意,如果不法侵害确已结束,防卫者依旧反击,此时构成事后防卫。对此造成不法侵害人不应有的损害的,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正当防卫事件要件的判断,结合2020年两高出台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来看,必须站在防卫者,即必须站在丈夫的角度,来判断对妻子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在笔者所述情形下,犯罪分子已被打趴,也没有任何反击工具可用,在丈夫人高马大,犯罪分子人弱瘦小的情况下,他还求饶不止。此时站在丈夫的角度,应当认为犯罪分子已无再次侵害的可能,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那么题前所述此案如结合今日《指导意见》的标准来看,又会有什么结论呢?欢迎大家发表观点

回到第二种情形,如果丈夫基于愤怒,还对犯罪分子拳脚相加,最终导致其死亡,则丈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丈夫的主观状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

所以,如果现实中发生了这种情形,最保险的情况就是丈夫将犯罪分子打趴,然后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让他为自己强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付出应有的代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就是笔者对该问题的回答,欢迎评论加关注!

2022-08-31

典型案例:浙江田姓男子见妻子被强奸,当场打死了强奸男子,结果法官认为强奸证据不足,那个打死人的田某被判了无期徒刑

2006年2月,田仁信(化名)和妻子罗芳(化名)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他们夫妻二人被服务部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的员工宿舍住宿,宿舍在三楼,宿舍里还有另外一个男员工——张某。

2006年3月18日凌晨时分,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时见房门禁闭,灯也关了,他不想影响到他人休息,就选择了从窗户处跳进了房间。

哪知道刚一进宿舍房间打开灯就看到了罗某提着裤子从自己和妻子的床上下来了,这下田仁信脑袋发热,血往上涌,直接对着张某就是一顿打骂。

田仁信越打越气,越骂越上火,又拿起旁边的不远处的菜刀对张某一顿猛砍。

张某来不及躲闪,结果头部、颈部、上肢等多处部位都被砍得鲜血直流。

由于田仁信失去了理智,结果张某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直接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后,田仁信和妻子罗芳逃离了现场,公安接到报案后一直在追查,可他们夫妻二人硬是跑的无影无踪。

2014年2月20日,也就是说8年后田仁信夫妇才去公安局交代实情,田仁信去自首时说的是自己亲眼看见妻子仰躺在床上,舍友张某压在妻子罗芳身上,张某看到自己突然进房间,吓得从床上下来了,还有提裤子的动作。

当然了,田仁信说的这些话,他妻子也是认同的。

但是张某死了8年了,死无对证!当年在现场,没有其他的目击证人,田仁信夫妇也没有留下什么有力证据证明罗芳是被强奸了,警方当年也没有提取到能够证明田仁信妻子罗芳是被强奸了,以往这种案件的有效证据例如犯罪分子的精残留、斑点或者相关的私处遗落物等。

根据相关证据采信规则,故警方和法院方面都认为张某8年前对罗芳有过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但是缺乏证据证明罗芳被强奸了。

田仁信的供述称自己看到张某强迫和妻子发生关系,随后和张某扭打,若不是张某对妻子罗芳实施侵犯,他就不会动手,而且张某当时还手了,他本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有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张某对罗芳的不法侵害停止了,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本案张某主观上存在中大过错,如果不是他跑到同事妻子的床上,什么事情都没有,这件事起因在于他。而田仁信虽然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他为报复拿菜刀砍了张某几十刀,手段过于残忍,杀人后逃跑了8年,所以法院也没有大幅度的给他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了他无期徒刑。

判决后,田仁信也认罪了。他们夫妻并没有提出上诉。

这是一件典型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因为证据不足,而田仁信也是报复心太强,直接下了死手。要知道当时那个张某已经下床了,根据后续其他媒体继续曝出,张某被田仁信抓包后,一度向田仁信下跪认错,田仁信对他拳打脚踢,而后又用酒瓶砸向张某,再去拿的菜刀。

其实本案比较特殊,张某是有强迫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但当天并没有留下证据。

田仁信看到了心里上火,这能理解,不过对张某连砍几十刀,然后逃跑了,这就有点过了。

另外一点:为什么田仁信妻子被张某侵犯时没有明显抵抗和大喊大叫?如果抓了他,或者大喊大叫引来其他人围观,其他人能证明罗芳被侵犯了,那么结果就不一样。

要想知道“妻子被强奸了,丈夫打死犯罪分子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就要了解在法律上什么样的情况叫正当防卫?以及正当防卫的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十条有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免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其实就是自我防卫的意思;指那些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已经对本人产生了不法侵害,在这个过程中本人制止犯罪分子,在打斗过程中将犯罪分子打死打伤,都不用负法律责任!都不能叫防卫过当。

以下条件符合正当防卫:

一、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二、必须是本人受到侵害。

三、看到了不法侵害已经发生。

例如妇女被人强奸时,在反抗过程中将犯罪分子打死打伤,那都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一定要留有相当证据,法律面前只讲证据。

如果说是妇女老公发现妻子被人强奸了,而后把犯罪分子打死,这种情况下只要证明不存在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已经对妻子构成严重伤害,那么当事人进行制止过程中与犯罪分子扭打一起,在自我防卫和保护妻子的情况下将犯罪分子打死打伤,都属于正当防卫。一定要记住,保留证据。

另外还要注意: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不能说自己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恶意的去报复犯罪分子,这就要面临刑事责任了。就像前面那个田仁信一样,为了报复而下死手,是不行的。还是要交给法律去解决。

一直以来关于“妻子被强奸,丈夫打死犯罪分子”的话题是不是正当防卫都有不同意见,其实相信法律判决就可以了

强奸良家妇女的人确实可耻,特别是当这种事情发生在一些男人本人身上的时候,特别能理解他们的心情和脾气,不过呢有些事情作为成年人该冷静还是要冷静,当场发现了可以报警,由警察处理和法院判决是最合适合理的。

有人说了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上谁都忍不了,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和犯罪分子打斗过程中,万一被犯罪分子打死打伤了呢?暴力解决这种情况不是好的选择,这种事警察去处理最好。

总之就是相信警方和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就可以了。

受到伤害的妻子和丈夫把证据留下,犯罪分子一定会得到最严厉的处罚。

2022-08-31

依我之见一一标准的"正当防卫"!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不法行为制止,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责任。而该条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伤依法不负任何责任,又俗称为"无限正当防卫"。根据上述法律关于"无限防正当防卫"的规定而结合就本问题所述"妻子(正在)被人强奸",所谓的受害人(死者)所实施的正在暴力强奸的不法行为恰恰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的情形,所以,丈夫当场打死正在暴力强奸妻子的不法之徒的行为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的正当防卫的权力,依法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其次,作为丈夫是有保护妻子儿女们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的,作为男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正在遭受暴力污辱丶伤害丶剥夺生命而不是勇敢的挺身而出,而是担心是否被追究法律责任,这还配作男人吗???

所以,于法于情于于理,在本案中作丈夫的都应该挺身而出保护妻子,即使当场打死了正在暴力强奸妻子的暴徒也在所不辞。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2-08-31

首先我要表明身份,我不是法律人士、也不是律师。比如,作为丈夫的你,眼见妻子给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威迫,并在实施强奸。作为男人你会不会,奋不顾身扑上去与犯罪分子博斗。但在博斗过程中将犯罪分子打死,(强奸犯就是该死)我觉得属于正当防卫,致多属于防卫过当,何罪之有?你们认为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2022-08-31

2014年,浙江法院公开判决的一则案件,就可以得出答案!判决文书当中根本就没有提及“防卫”二字,更别说直接将其归纳为正当防卫了,判决文书如下:

话先说在前头:如果一个男人遇到自己的妻子在遭受伤害,还在考虑自己前去施救,这是否是属于正当防卫,那他真的就不配当男人!只要是一个正常的男人,应该不会有任何考虑,第一时间就会前去救援,哪怕不惜对方展开生死搏斗……

事件大概详情

该案件其实是发生在2006年3月17日晚,一对小夫妻,男的名叫田仁信、女的名叫罗某,在2006年的二月份,夫妻两人就到温州某家专门从事于汽修装饰的公司上班。哪知道当天晚上罗某的丈夫外出散步的时候,罗某遭受到了一个名叫张某乙的男人带来的伤害。

田仁信散步回住处的时候,看到工友张某乙正从自己妻子身上提着裤子站起来,看到这一幕他非常的气愤,于是就对张某乙大打出手。

打斗的过程当中,张某以因为遭受到了锐器多次敲击,最终身体出现严重伤害,引发了大出血,不治身亡。这对小夫妻俩人看到这样的情况之后,马上就逃离了现场。直到8年之后,也就是在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才主动的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过对先前这起案件一系列的证据收集以及调查,最后田仁信也是面对着审判,审判的结果如下:田仁信犯下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还有更多详细的细节情况披露,大家可以看这三幅图,就不做过多的言语!

当时该起案件被报道之后也是迅速的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其中有很多的人都认为判决的结果是否过重?这些案件也就是在这样的舆论当中,慢慢的石沉大海,到现在几乎很少被人提及!

看看吧!自己案件是不是就跟该问题提问是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

如果说单纯的去从这一案件判决的结果来看,得到的答案,那便是“不属于正当防卫”。

然而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要点

有关于“正当防卫”一举动其实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细节,这也是正当防卫认定的两个关键点。

其一就是正在实施犯罪;其二就是做出“对等”防卫。

第一点非常好理解,也就是说侵犯正在进行中,女子的丈夫及时的施救,这个过程当中,如果与罪犯因为搏斗造成了对方受伤或生命受到威胁,这是属于正当防卫。

相反来说第二点是很难把控的,其实这个第二点说的也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

抛开这些案件,不看我们来谈谈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件吧!一个留守儿童是由他的爷爷照看,可是在某天村子里面的一个醉酒男人直接就掐着这个留守儿童的脖子,孩子的生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年迈的爷爷无从反抗,立马就从家里面拿了一把刀出来砍伤了这个醉酒男人。

然而到最后,这个为了保护孙子的爷爷,还要给这个醉酒男人赔礼道歉,还要给他赔医药费和一笔数额巨大的费用。

相关部门给出的理由就是:没有作出对等反抗,不属于正当防卫!

你能理解这句话说的意思吗?简单来说,按照某某部门所述的那样,也就是讲这个爷爷如果想要反抗的话,就必须做出对等措施,那就是去掐醉酒男子的脖子……

这真的是把人看笑了,很多网友就说:“老人家能够拿起刀来进行防卫,这就已经是最大程度的自我保护了,还想着让他去掐别人的脖子,法官可真厉害……”

来看看吧,其实从这一起起的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正当防卫的程度是很难把控的,甚至于说只要是对方停止了伤害行为,那么你再反抗,那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界定范围,是属于故意伤害……

这不是我个人断言,而是法律当中就是这样的记载,对于普通人来说,对法律本身就没有多少了解,更别说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还要去想着在不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内进行反抗,这种说法就有一点天真!

保护自己的家人,天经地义

如果说发生这种情况,我是绝对赞同该男子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并且我们要有理由相信法治的进步,现在不是2014年了,现在是2021年!

不知道大家可否还记得那个“昆山龙哥”,可真得好好的“感谢”他!也正是因为他才让当前的正当防卫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让大家心中对于正当防卫能够有了更多的解。

昆山龙哥用他的大肠推进了法治的进步!所以说像这样的案件,如果是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来作出判决的话,那肯定就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

不过当时也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在这份判决的文书当中,根本就没有提及到任何有关于“防卫”的词,所以说当时这起案件的性质压根上就没有从“正当防卫”的角度开始着手调查。

当前情况下,不仅仅是“正当防卫”受到了关注,甚至于说“无限防卫”都有着明确的范围提及,就表明了当前的法治是在前进中。

家人受到伤害,比自己受到伤害更让人愤怒!所以说遇到这种情况,做出来的反抗,必定是属于正当防卫,这是毋庸置疑的一点!不过最主要的还是要抓住上面所讲的两个关键点,“正在进行中”,所做出的反抗,那100%是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说是在事后,这估计就有点悬了!

问题深思

刑法的第20条第三款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S人、强J、抢劫、绑架等等,以及其他的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了施害人伤亡的情况,是不用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而是属于正当防卫。

从该问题的本身来看,这也就是女子的丈夫,恰好遇到了这一幕,才会造成对方人身性命安全出现伤亡的情况。那不是恰好符合“正在进行中”吗?所以对于该问题也是有一个确定的答案,正当防卫必不可少!

回到浙江法院公开审理的这起案件当中,其实当初,田仁信夫妇最不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潜逃”!只能说出现这样的情况,还是因为普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吧,情急之下,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是好,只能是直接逃离……

可如今的社会情况就不一样,整个社会的法治和文明都在不断的提升,遇事不要慌、啥事都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来说,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的增强,从这一点就可以看的出来了,这是法制社会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田仁信案件”的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看到这里,说明你认真了!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发表见解,共同探讨,感谢阅读!

2022-08-31

看了许多评论,许多人把被强奸当儿戏。什么叫强奸,谁知道被强奸人的结果是怎样?谁知道出来说一下,即然无人能说清,那就是正当防卫,千万不要做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在事件的当时,又有几人能做到控制情绪的,要知道这不是演戏。最后还是支持正当防卫。

2022-08-31

[原创]

妻子被人强奸,丈夫愤怒难掩;

是个正常男人,绝不袖手旁观。

无论何时何地,空手也要上前;

别管机智鲁莽,制服罪犯为上。

可能石头棍棒,也许铁器鞋邦;

事发杂乱无章,理智受到影响。

出手或轻或重,不容你去思想;

歹徒穷凶极恶,无遐顾及短长。

你若稍有松懈,自己可能受伤;

快速制服罪犯,手脚力道要强。

农人见解有限,在此大胆狂言;

无论是否打死,均属正当防范。



2022-08-31

正气正直的正当防卫!

正大光明的正当防卫!

捍卫正义的正当防卫!

捍卫权益的正当防卫!

捍卫声名的正当防卫!

捍卫声益的正当防卫!

扬眉吐气的正当防卫!

大快人心的正当防卫!

维护权利的正当防卫!

维护权益的正当防卫!

维护利益的正当防卫!

维护正义的正当防卫!

维护正直的正当防卫!

维护主权的正当防卫!

强奸者罪孽深重死有余辜!

强奸者罪该万死死有余罪!

强奸者罪有应得死有余罪!

强奸者罪责难逃咎狗之血!

强奸者罪责难逃咎由自取!

2022-08-31

女子回家途中,被多人轮奸,歹徒刻意将那盘凌辱女子的录像带寄给了她丈夫。目睹那样的场面,丈夫一拳打碎屏幕。

三个歹徒是谁?一个是妻子的初恋,另外两个和丈夫有私人恩怨。

  1. 郑先生早年下海经商,从小打小闹到如今的规模,曾经历经过什么样的困苦,他们夫妻二人太清楚不过,可以说是真正的白手起家,正因为成功来之不易,所以,郑先生夫妻格外吝啬,对自己刻薄到了极致,对别人也是如此。
  2. 刚创业的时候,郑先生有两个合作伙伴,马某,何某,但后来,各自有自己的小九九,所以最终分道扬镳,因为那个时候郑先生没有发达,跟他们在一条平行线,后来,郑先生一跃成了富翁,他们的心态可就不平衡起来了。

不平衡怎么办?他们又想二次创业,可没有钱啊,没钱怎么办?就把注意打到了郑先生身上开口向他借钱,认真算起来,他们已经差不多二十年没有来往了,登门就开门见山要借钱,而且还挟恩图报的意思,这让郑先生两口子啼笑皆非,有屁的恩啊,当初散伙的时候差点打起来了好吧。于是,他们拒绝借钱。马某何某怀恨在心。

  • 郑先生妻子姓罗,早年间也是一个美人,那个时候她在和曹某谈恋爱,两个人曾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曹某对郑女士也还不错,但是,后来罗女士发现曹某有暴力倾向,一言不合就动手,而且还是往死里整她,有好几次两个人走着走着,发生争吵后,曹某把她摁在电线杆子上就殴打,不管有人没人,有人拉架,他梗着脖子让他们少管闲事,我打我老婆,关你们屁事。
  • 罗某毫无还手之力,头皮扯的鲜血淋漓。被打得遍体鳞伤,痛的她差点晕过去。后来,实在是忍无可忍了,罗女士便提出分手,没想到遭来了更加恐怖的报复。罗女士被曹某给关了起来。手机被缴,电话线掐断。窗户搞了防盗网。罗女士戴着脚镣手铐,就像一个囚徒一样。
  • 为了自救,罗女士自好割腕自杀,曹某估计还是怕出人命吧,所以犹豫了好一会儿,才送罗女士去了医院,就这样,罗女士在医生的帮助下报了警。曹某后被刑拘,判了几年。出来后,一直找不到工作,这个时候,他发现罗女士已经嫁人生子,过得不错,他性格本来就扭曲,看到罗女士离开自己后,不但没有落魄,而且红光满面,他越发不好过了,不好过怎么办?他决定报复罗女士。

那么,几个家伙是怎么认识的呢?当时,城里有一家散打俱乐部,开开业不久,几个家伙同时爱上了散打,所以就在俱乐部认识了,从萍水相逢到狼狈为奸整整用了一年多时间。

要说,仇恨最大的莫过于曹某,他对罗某两口子可谓是恨之入骨。马某何某倒无所谓,他们就是想绑架罗女士,弄两钱花花,所以,几个家伙一开始没有达成共识,曹某也不勉强他们。就在案发当天,曹某几个人就把罗某挟持到了一个废弃仓库,曹某虐打了罗某一顿,而后强暴了她。马某何某也起了邪念,而后,几个人架起录像机,第二次轮奸了罗女士。然后,他们丢下昏迷不醒的罗女士扬长而去。

邪恶的他们把凌辱罗某的录像带寄了过去。郑先生怄得滴血。他失去了理智,找到何某,把他几刀捅死,又去了马某家,捅伤了马某。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怎么判?《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以上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几个歹徒暴力挟持女性,致使罗女士受伤。但嫌疑犯三人一死一伤一逃,逃犯系二次犯案。

郑先生没有选择报警,而是知法犯法,但其情可悯,所以最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马某伤好后,被判处二十年,何某死亡。曹某在郑州被捕,以暴力挟持,危害公共安全,轮奸妇女,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郑先生出狱后,两个人的婚姻最终走到了尽头,覆水难收。这也是很多男人心里过不去的坎。更是千年难解之谜题。

何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丈夫郑先生没有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而是以暴制暴,知法犯法。因此不能算正当防卫。

换一句解释就是,如果郑先生在案发现场亲眼目睹妻子被强奸,将犯罪分子打死或者打伤,这肯定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事实就是,这桩案子已经发生,郑先生最理智的做法应该是报警,将歹徒绳之以法。而不是以身试法,把自己搭进去。

不过,话说回来,试问有几个男人看到那一幕后还能够保持冷静呢?毕竟都是人不是神。

2022-08-31

支持正当防卫

2022-08-31

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人生两大之仇必报!看着自己的妻子被人强奸,丈夫必须以死相拼,方为大丈夫也!你说对吗?

当今社会,由于我国男多女少,男女比例失调,造成了强奸事件频出。根据第7次人口普查数据来看,我国共有14.16亿人,其中男性比例占到52.1%。

根据这个数据推算出,我国至少有3000万男光棍,这还不包括女单亲家庭,小三小四的状况。如果这些现象包括在内,我国何止3,000万男光棍,目前至少6,000万!

先来局2个流氓的案件,是如何进行判决的?

1、前期在广东地区,发生了一个女孩被三个醉酒的男人骚扰。其男友看到直接用刀子捅死一个伤两个

第一法院判决为其男友无期徒刑。

事件被曝光以后,网友们愤愤不平,直接引起了当地不小的风波,又再进行重审。

当地公安部门又进行实地调查,认为当时的被骚扰女子的男朋友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不采取这种果断的行为,有可能亲女友和自己生命会受到威胁。

最后判决女子的男朋友无罪释放。

2、另一案例是一个农村女子,独自到地里去打药。

其村里的一个男人经过,一看四下无人,心生歹意。

男子和农村女子在田地里搏斗,女子并不断的喊救命。最后女子在挣扎中,抓到了农药喷雾器的管子。把管子缠到男子的脖子上使劲的勒住。

经过在地上近两个小时的搏斗,最终男子因为被喷雾器的管子,缠绕脖颈导致窒息。

女子起来以后,慌忙的跑到村里,找到村干部汇报此事。

村干部慌忙的来到地里,结果发现那个男子已经死亡。于是立即报警。

最后经过公安部门调查,法院判决女子属于正当防卫。只是拘留了三天。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映出了,男子对女性的不规行为,结果都导致了不归男子生命终止,最后法官判决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妻子被人强奸,丈夫出手打死强奸犯罪分子,是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呢?

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论述:

一、强奸犯是否正在进行的强奸妻子行为。

这种情况又分两种:1、妻子正在被强奸,丈夫一怒之下打死了犯罪分子。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2、妻子正被强奸,被丈夫发现以后,犯罪分子跪地求饶,没有反抗的能力。这种情况把强奸犯罪分子打死,就属于防卫过当行为。

二是妻子已经被强奸了,丈夫找到了强奸犯把他杀死了。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为什么以上出现这些情况呢?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的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的过程当中,对犯罪分子采取有效制止犯罪行为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分子对实施对象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了解了正当防卫,大家就可以明白了,如果妻子正在被强奸,丈夫发现强奸犯罪分子还不停止,或者是对妻子、丈夫实行攻击性行为,威胁到其生命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导致犯罪分子死亡。这就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妻子被强奸,丈夫打死强奸犯,究竟怎么判的?

网友们的观点:妻子被强奸,丈夫打死犯罪分子是应该的,天经地义,也是理所当然的。毕竟自己心爱的人被人强奸,这是天理不容的事情,作为丈夫此仇必报。

律师和法官的观点:尽管妻子被强奸,但是没有危及到妻子和丈夫的生命,丈夫没有权利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的权利。所以律师和法官最终会判丈夫犯罪事实,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妻子被强奸,丈夫打死犯罪分子,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一般要判处有期徒刑。当然根据犯罪的情节,一般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缓期执行。

这些行为都是尊重人的生存权,尽管犯罪分子的强奸行为在先,但是没有危及到人身和生命安全。所以才出现了律师和法官这种判决,任何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如果说妻子被强奸,丈夫真打死了,犯罪分子这种现象发生,丈夫不要桃之夭夭,或者是瞒报谎报,这些行为一旦被调查清楚会加重处罚。毕竟作案的现场会留下蛛丝马迹,会留下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否是正当防卫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一定要自首,说明当时的基本情况,说清犯罪的分子的事实情况。只有自首,才能够从轻处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跑到哪里也逃脱不了责任,最终还会受到处罚的。

写在最后: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人生两大之仇恨,此仇必报。强奸妻子,必须以命相搏。

对于强奸妻子,丈夫打死了犯罪分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这需要分情况而论。就看犯罪分子是否有能力抵抗?如果没有能力抵抗,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有能力抵抗,那就属于正当防卫。这种评判的标准法律,但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手里。

最后本人观点:支持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说对这种行为加以保护。毕竟犯罪事实再现,而且属于故意性的犯罪行为。应该立法,保护妇女的权益,制止犯罪分子抱着侥幸的心理。或者打死这些强奸犯,罪有应得。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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