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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2-07-07

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农村建房可谓是家庭当中最重要的事情,不像城市里面盖楼房需要招投标、施工方资质等要求,农村大多选择当地包工头,将工程承包给对方施工。这样的承包形式,主要是以合同的方式来维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确定在建房过程中涉及到的诸多条款。对于农村住房建造方,大多都是包工头所领衔的施工队,主要由本地的泥瓦匠组成,身边有太多亲戚朋友都是从事这项工作。父亲前几年也的瓦匠,后来觉得太过辛苦,整天在外风吹日晒的,就下厂工作去了。室外劳作,有时候不可避免地发生磕磕碰碰,加之有些施工队管理较为松散,有时候甚至可能会出现重伤或者身亡事故,任何一方都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如果出现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需要强调一点,农村的很多事情,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很复杂,关键在于如何去看待这一问题。如果我们不考虑法律层面,单纯从事情本身来看,自己建房过程出现事故,房主想要完全抽身而出,似乎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就好比前两年,指尖本地曾经出现一次事故,几个人在一起打麻将,其中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在打麻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按道理说,大家相约打麻将,谁也没有强迫谁,说不定还是这位老头挑的头,其他三个人应该没有责任。但是老人的子女将共同打麻将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最终判决的结果,三个人虽然都不承担责任,但是处于人情都进行了赔偿。所以说,对于主家而言,本身也是受害者,谁希望自己建房这样大的事情,能闹出事故甚至人命呢。但是,事情发生在这里,完全撇身而出难过人情关。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做以下分析:

1.如果主家与包工头是承包关系,那么责任主体已经转移到包工头身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施工方全权负责。作为包工头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这种,身边也有一些包工头所领衔的施工队发生过这些问题,多少都逃不脱赔偿。虽然农村施工队并不是稳定、正规的组织,泥瓦匠与包工头之间大多都是口头约定,并没有正式的合同关系,充其量算是雇佣关系。但是,这个民间组织是事实存在的,包工头作为组织的负责人,在承接主家的建筑工程的时候,就已经将全部责任一并承接过来,工人的安全由包工头负责。

指尖的二姨夫是当地的包工头,因为为人诚信、不拖欠工资,在当地还算不错。十年前的时候,二姨夫的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楼上的一根钢筋不小心滑落,正好砸到一位正在搅拌混凝土的工作,直接从肩膀处插了进去。虽然,送医及时保住了一条命,但是过程中所发生的医药费都是二姨夫承担,加上后续的补偿,前后赔偿了三十多万。这在当时可谓是巨款了,为此二姨夫欠下不少外债,前几年才全部还清。在这个案例中,主家没有承担任何责任,都是由包工头承担。所以,如果主家将工程都已经承包给包工头,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如果主家与施工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也就是有限责任合同,或者工人只是过来帮忙,并非施工方的工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由雇佣方来承担,而主家就是工人的雇佣方。有时候,农村有些家庭本身具有设计房屋的能力,或者本身自己就是泥瓦匠或者包工头出身,为了降低成本,自己找了一帮泥瓦匠根据自己的设计进行施工,那么主家和这些工人之间就是雇佣关系,他们的安全自然与主家相挂钩。或者说,受伤的人只是过来帮忙的,是隶属于施工队之外的建设工人,那么在过来工作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主家的认可,没有与施工队构成雇佣关系,但是实际上与主家构成了雇佣关系,哪怕这个雇佣关系是义务的。这样的情况,发生事故也是由主家来承担。有时候,本来是过来给主家帮忙的,但是在工地上发生事故,也会闹着索取赔偿。

综上所述,判断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的责任主体,主要看该工人与谁构成雇佣或者劳动关系,如果是主家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施工方,那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施工方主体承担,也就是农村的包工头承担。但是,如果伤亡对象并非施工队工人,只是主家自己找来的工人,那么实际上他已经与主家构成雇佣关系,无论该雇佣是付费还是免费,发生伤亡事故都将由主家这个雇主承担。其实,在农村无论有无责任,发生这些事情都是很麻烦的事情,如果对方通情达理还好说,如果对方揪着不放,主家处于人情可能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主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2-07-07

农村盖房,包工头手下一个工人跌落死亡,死者家属向房主索赔60余万元,房主不仅一点没赔,反而还把医药费8000余元要了回来。法院:没毛病,支持。

广西马山县,老李需要翻新房子,就找了同村的老王,工钱一口价18万。老王是当地有名的包工头,在农村当包工头近20年,大大小小的房子盖了100多套,从来没出过问题。老王自己也觉得是信手拈来的活,没想到玩了一辈子鹰,最后被鹰啄瞎了眼。不仅白发人送黑发人,而且还没拿到任何赔偿。



为了给老李盖房子,老王总共找了8个人,加上自己和儿子,总共10个人,而且都是熟练工。前期从打地基、到砌墙很顺利,等封顶的时候,老王的儿子去房顶放鞭炮不小心滑倒,从房顶摔了下来,头部和肩膀着地,而且地上都是散落的砖块,老王的儿子当场就不省人事了。

看到儿子跌落,老王啥也顾不上了,立即开车到县医院救治,县医院经过急救处理后,没敢留人,立马又转院到市里的医院。尽管第一时间就医,但因为伤情过重,在重症监护室待了2天以后,老王的儿子还是没能留住。

本来盖房子算是个喜事,结果却成了丧事,包工头老王年近60,本想着子承父业,没想到到头来,白发人送黑发人。处理完丧事以后,老王把一切的责任都归给了老李,他认为如果不是给他家盖房子,自己的儿子就不会死

老李也很冤枉,不仅房子没盖好,反而还死了人,自己好心颠覆了8000多元的医药费,反而还被埋怨了,还被索赔60多万元

这里补充一个知识点: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可差了不少。



就赔偿问题,两家始终达不成协议,老王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

  1. 包工头老王认为,他儿子和老李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老李作为雇主,就应该承担一切责任。
  2. 老李则认为,盖房子是个一锤子买卖,而且给他家盖房子的10个人,包含老李死去的儿子,都是左邻右舍等非专业人员,根本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后,法院认为,老王死去的儿子和雇主老李之间,不符合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老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面我给大家分析一下。

争论焦点一:房主和承包队工人之间有没有雇佣合同关系?答案:没有。

在这个事件中,双方的主要争执焦点在于,老李和老王死去的儿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拿盖房子为例说明。

所谓雇佣合同关系,需要雇主老李和包工头老王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干活的人都得听雇主老李的指挥干活,老李定期给所有人支付工资,并且盖房子期间所有的风险都由雇主(老李)承担。

承揽合同关系呢,就是老李支付18万工钱要求改好房子,所有的工人都听包工头老王的,换句话说,老李一次性结清18万工钱,老李和9个工人独立承担风险完成盖房子的工作。

很明显,老李和老王死去的儿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争论焦点二:老李作为雇主,在选人给自己盖房子的时候,有没有过失?

如果是在正规工地上干活,不同的工种之间有差异,对资质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出了事,作为雇主则在选人用人上存在过失,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不是很健全,对于农村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并没有特殊资质的要求,所以老李不存在选人用人上的过失,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对于老李提到的8000多元医药费,法院也予以了确认。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

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就目前农村承包现状来看,如果是工人自己不小心死亡的,房主无需承担责任。顶多也就是人情上的适当补偿。

当然,如有正规劳动合同,那就需要按照法律争取死亡赔偿金。重要的是,一定要想办法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索赔,这样能多赔一些。

2022-07-07

答:农村盖房子,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我农村的姨夫家,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去年7月份,姨夫家盖房子,在架第二层楼板的时候,一个工人从房顶摔下来,头和颈部先落地,伤者还没送去医院,人就挂了。

1.死者家境

死者家里六口人,两个娃子,一个14岁,一个9岁,两个60多岁老人,老婆还有间歇性神经病。死者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跟着这个工头老板才一年多。

2.协商不成

事故发生后后,三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死者一方通过律师,把工头老板和房主我姨夫,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62万,庭审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各方责任的划分和大小上,我参加了两次庭审。

3.审判结果

三方都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写施工责任明权协议,安全措施不到位,没尽到安全义务,死者存在违规操作。第三次庭审,经过合议庭调解,最终判决结果是:承包建房子的工头老板,赔偿31万,我姨夫房主赔偿9.5万,安葬费,庭审费2万元,两家各出一万元。

4.事故分析

判决书下来以后,三方都不满意,但是也都没提起上诉,15天后生效,工头老板和我姨夫赔付五万元后,都没继续赔偿完成,后来经执行庭多次上门,现在一年多了,余额赔偿款都没完全结清。姨夫的房子现在也没建成。

总结

这个事故告诉我们,从事任何工作都有风险,一定要小心谨慎,农村工作也不好做,最好要签订好劳动合同,避免出现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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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我是乡村黑嫂,我来回答。

大概是前年,我们村里出了这么一件事。就是盖房子都快要结束了,但阳台却突然垂了下来,直接拍在一个人身上把他给拍死了。

题主问出现这种事后,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黑嫂说一下自己的看法,因为当时处理这些事时我们经常到场,希望能帮到题主。

一、出现这种事是真倒霉

很多农村人在听到这种事后,都会认为这是个两倒霉的事。就是说主家也倒霉,然后承包队也倒霉。而事实上,出现这样的事当然倒霉了。新房子,还正盖着,都没有开始住人却出事死了人,农村人会觉得这样非常不吉利,以后这房子还怎么住?他住着心里难受。

然后就是一旦出事,就会牵涉到无穷无尽的麻烦中,出意外死去的人,他家里的家属肯定要闹着赔偿,而农村建筑队承包商是没有合同的,也就是说,这里面没有任何的条文去规范这种事发生后该如何处理。

所以,这种事常常就会闹个不休。但事情总要解决,这个责任划分怎么划分呢?

二、主要用承担责任吗

这个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意外死的人这个是主家找来的,还是本来承包队上的。比如说盖房子时主家也会找人来操心或者是帮忙,假如出意外的是这类人,那主家是逃不了赔偿的。如果本身是承包队的人,那主家想赔就赔,不想赔就不赔。

我们村那个闹了好久,最后还是主家没拿一分钱,都是承包队老板拿的钱。因为当承包队接下这个活时,就已经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主家在人家承包队付出劳动后出钱,而承包队需要承担自己劳动时所带来的风险。

写在最后:话虽然这样说,但多数情况下,在自己家出了事,主家多少都会拿一些。一些主家之所以不拿,是因为怕一旦开了这个口,承包队会耍无赖,而去世人家里也会狮子大开口,所以这不单纯是个好心不好心,拿钱不拿钱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方方面面。但就责任来说,只要是完全承包给承包队的,主家不拿钱是可以的。

我是乡村黑嫂,一个有态度的农村观察者。喜欢我,请点击关注。

我也来讲一下我的亲身建房经历,在两个月前我把我的砖瓦房改建混泥土房,和包工头口头讲好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给包工头承包,(没签有书面合同),在8月2日早上做到第三层拆瓦的时候,一个工人不小心从2米多高掉下来,头部着地造成脑出血,当时我第一时间打120救人,在医院动手术抢救了一个星期后人挂了,几天花去了11万多医药费,当时作为主家以救人为目的我也出了3万元医药费,后来死者家属要求一次性陪40万,死者才31岁,有个6个月的儿子,作为人道主意,为了息事宁人我也出了5万给死者家属,剩下的由包工头负责,工人不是我请的是包工头请的,我认为责任与我无关,所以包工头之前帮我做的工连材料费也差不多有3万元,我就以之前救人出的医药来相互抵过,现在房子他也不帮我做了留下一个烂尾工程在这里,真的很头痛,这件事算起来我就出了5万元给死者家属,我也不知道出这5万多不多,该不该出。一一一,这件事转眼已经一年了,回顾一下这个不愉快的经历,不管做什么事在没出事之前根本不去考虑签什么书面合同,大家都是口头协议,我起房高兴,包工头吃得差价也高兴,但出了事就会相互推脱责任,最后上到法院,这是个很普遍的现象,出了事关键还是要搜集证人证据,以我的事来讲,当时我也取得了包工头请来的工人视频和录音,他们都亲自承认是包工头请来做工的,来帮我建房之前和我主家是不认识的,做工的工钱都是由包工头付的,这也证明了我主家和工人不成在顾拥关系的,也有当时包工头来我家谈包工包料包工人的协议时的人证,也有包工头向我借钱付死者当时受伤抢救医药费的电话录音,还有我当时第一时打120来抢救伤者的电话记录,其实我也看过很多报到包工头包工包料包工人了其实与主家是没有关系了的,如果这样还讲主家有事的话,难到我主家也可以去告砖厂,水泥厂,刚铁厂,假如他们这些厂家不生产这些建筑材料给我我就不起房就不会出现伤亡事故了,凡事都要讲个理嘛,既然你包工头包工包料包人工了全包了当然与主家是没有关系了的,讲打官司我也不怕,人证物证我都有,我相信法律是公证的,我出了几万元给死者家属完全是属于同情死者,我们也是为人父母,一个家的顶梁住就这样走了,孩子还那么小以后还要生活,我相信每个有良心的人都会给,事已过去,希望这种不愉快的的事永远不要出现在大家的生活中,打扰了,祝大家生活愉快,生体健康。

2022-07-07

法律小先生来解答难题啦。

需分类讨论,视情况而定的。

第一种情况:私人包工头全权负责的。即包工包料,由包工头自己购买建材和雇佣工人,发包人一概不管,只等房屋建好以后再结算费用。在本质上,发包人与承包人即包工头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照理来说承包人的工人伤亡,作为发包人的房主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但是,毕竟私人包工头并没有符合建筑行业的相关资质,也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因此,发包人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他,存在定做、选任的重大过错,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找了包工头。但包工头只是带人去。包括包工头在内的所有人都在你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劳务。则你个人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此所谓“雇主责任。

第三种情况:包工头有相当的自主权,你又有部分的管理权(俗语:包轻工),责任大小需视根据你的管理权限大小而定,大约在40%-60%之间。

真人真事,18的时候我舅舅家里盖房,当时是承包出去的,在施工的时候有一个工人从三楼不幸跌落死亡,死者家属向我舅舅索要80余万元,后面到了法院,不仅一分钱不用赔偿,还把垫付的医药费拿了回来。


我们是生活在南方的一个三线小城市的农村里,我舅舅可以说长年在外打工,到了18的时候存了一笔钱就想着建一个房子,因为以前那个房子都是瓦房,也没有独立的卫生间,所以也到了需要建一个新房子的时候,毕竟自己的子女也大了。需要自己独立的空间。


所以18年上半年大概是3月份的时候就开始准备了,那个时候想着自己家也没有什么亲戚,想着就把他承包出去,这样也省事。


这个时候就找到一个施工队,农村那种队伍可以说是没有什么资质的,都是几个熟人,可以说不是这个村就是那个村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家都就谈妥,整个工程都由他们自己负责,我舅舅只是看旁边看着就可以了。


刚开始建的时候还挺好的,从地下打桩,到盖一楼,盖二楼,直到盖三楼的时候就出现问题,那个时候刚好是需要去运送材料。从一楼靠人工运上去,因为外面的吊机不方便。


当时的楼梯是没有护栏的,只是几根那种铁架子挡了一下,那天刚好是下雨,房间也没有灯,有点黑,就正那个施工人员往上搬东西的时候,一小心就踩空了,随后就从三楼掉下去,当场就听到非常大的一个响声,身上的材料全部砸在自己身上。


马上就喊了救护车,然后送到医院之后就没有气,整个身体器官损伤太严重了,当时这个事情出来之后,我舅舅还去医院交了1万元医疗费。


这个时候家属也到了,看到这样的情况,肯定是非常痛心的,毕业年龄也算大,差不多40多岁的样子就走了,也是家中的顶梁柱。


到了第二天,死亡家属就找到我舅舅 让赔偿80万元,说是他们家应有,我舅舅听到这样的情况当然也不认可,说这个事情本来和我们没有什么关系,你现在要求这么多赔款,那肯定是不合理,又找也是找包工头。


这个时候包工头不出面,打电话都不接,后面没有办法找到他家去,包工头说这个事他们不认,出在房主家,那就得房主承担。


没有办法,大家都沟通不清楚,也协商不来,只好报警了,警察也说这个事情不太好处理,一个是没有签订合同,另外一个就是没有办法去证明到底是谁的责任,所以只能是建议打官司。


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同时把包工头和其他人员都叫到场,按照一步步去申诉,最终法院判决我舅舅一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连医药房都可以不用承担,全部责任由包工头和家属自己承担。


但后面我舅舅出于对他们一家人的同情,也深知他们不容易,并没有把医药费拿回来,同时还给他们家拿了三万元,让他们好好处理后面。最终这个事情就顺利解决。

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我舅舅这个事情就可以看出来,如果盖房时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可以说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伤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什么意思,其实很简单理解,以盖房子为例,承包队就相当是承揽人,而我舅舅就相当是定作人,那在这个工作期间,承揽人因为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了伤害,那我舅舅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所以为什么法院会支持不用赔偿,就是这个原因。这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但如果我舅舅在建房子的时候,有指示别人,或者说按照他的意见来做的,那出了事就是我舅舅负责,所以这一点是需要区分,因为是承包那自然就没有事了。

但这种也是违反规定的,因为这种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出了事,房主也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他们存在定做、选任的重大过错。


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房主承担责任的,那就是按照相关的规定另外,如果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资质的主体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致人损害,发包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所产生的事故,而受到了人身伤害,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点说详细说明了,你明明知道他没有施工资质,但还是和他们达到了雇佣关系,那你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这个责任都是需要承担50%左右。


也就是换句话说,你和他签有雇佣合同关系,就是说这些人虽然是包工头请来的,但是都是和你房主签的合同,那你再明知道他们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还用他们,那就明显是存在过错,这个时候就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农村盖房请人都比较随意,但真正出事了就会麻烦的,这种一是没有签合同,二是有说不清的责任,虽然这种现象在农村里非常普遍,但我们不能因为其普遍存在就忽视其违法性。所以盖房尽量还是要找有施工资质的。

盖房的几点建议:

一、一定需要与包工头签一份合同


这个合同中一定要注明出了事怎么确认双方的责任,如果是完全交由包工头负责,那所有的责任肯定就是包工头, 这一点必须写清楚,再一个就是如果不是包工头负责,他只负责帮你叫人,那也要和每一个人签好合同,出了事不负责。


二、做好安全防护


一栋三层楼的房子说高不高,说低也不低,按照农村的情况来看,一般一层楼都是高大约3.5-4米左右,那三层就是12米,一个人再没有防护的情况下掉下去,基本可以说很难救活,就算救活那估计后半辈子也是生活困难的。

所以盖的时候做好防护是非常重要的,千万不要嫌麻烦,因为安全无小事。


三、施工人员买一份保险


这就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天天在外面从事这种高危活动真的不好说,买份保险也算是给自己一个安全的保证,也算是给家人一个保证,就算人走了,也能给生活下来的一笔赔偿。不然那就是人财两空。这可以说是非常痛心的。


最后:

盖房一旦出现这种不慎伤亡的事情,不管是对伤亡的家属,还是对房主本人都是不愉快的,对于伤亡的家属来说,那是痛心疾首的,可以说家里的顶梁柱没有了,对于房主来说这新房子还没有入住就出现这样事情,也是非常的不舒服,毕竟农村人都讲究一个好的F水,对这个也比较迷信。

2022-07-07

农村盖房,承包人对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请看一个承包人承担60%的责任,死者承担40%的责任的真实案例。

2019年11月16日,吴某(死者)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从一楼楼上摔下,受伤送至叙永县人民医院治疗,15日转入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两天无效回家,于2019年12月3日在家死亡。事发之后,承包人张某先行赔付6.2万元,死者医疗费用通过新农合报销6万余元。

原告方:吴某的家属(死者家属)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包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及处理事故误工费75万元。

被告一:何某(房主)说我家房子共修两层,主体结构已经修建完了,张某(承包人)承包的事项已经完成了,是刘某(介绍人)介绍包工头张某给我母亲修的,我在外务工知道修房子,不该责承担责任。

被告二:本案的死者张某是给何某提供劳务,不是给我张某(承包人)提供劳务,相关责任应当由何某承担。


法院判决:

1、被告何某因为修建二层住房,通过案外人刘某介绍将房屋修建承包给长期从事承包房屋修建的张某,口头约定由何某负责提供砖、沙水泥、钢筋、材料,其余由张某(包工头)负责。

2、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承包人)和吴某(死者)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原告主张吴某向被告何某提供劳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死者自行承担40%,被告张某承担60%。


3、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造成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吴某的死亡是因为向张某提供劳务而导致的,因此属于应提供劳务而造成的损害,因各自均有过错,判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总结:这个案子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死者承担了40%的责任,而承包人张某承担了60%的责任,根据判决显示房主没有承担责任,那就意味着提供劳务人是死者吴某,接受劳务人是承包人张某,当然这也仅是一个判决而已,全国各地类似的判决也很多,当然有不同的判决也很多。


建议:

1、农村修房子,一定要跟承包人签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具体明确的约定,如果包工人带的工人发生伤亡,与自己无责任,毕竟包工包料,这样就可以将自己的责任排除在外,包工包料包人的人承担责任。

2、同时房主修建房屋、搭建场地也应当尽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举例来说提供的所有材料都应当安全并做好防护措施。例如围栏、防护网、防护设备等检查仔细以免发生意外。

3、如果条件允许购买一份保险。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了,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见谅,欢迎大家评论、指正,关注我,每天学习法律小知识~

2022-07-07

题主问:农村盖房,承包队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看着虽是一道带有农村标签的问题,但实际上这道题已不是单纯的农村农业问题了,确切的说这道题应该属于农村民事赔偿纠纷案件问题了,这样的事情应该由专业律师来解答,不过平台上既然打出了农村标签,那么农嫂在这里就用普通农村人的思维说说自己的看法。下面农嫂就和大家说一个像这道题目一样的真实事例,真实的事例就发生在农嫂的亲人和邻居身上。

2014年临春节只剩十几天的时间,邻居家的房屋突然因电路故障的原因导致起火,一场大火将邻居家房屋烧的面目全非,邻居家的这个不幸也让邻里百家跟着难过。于是在过完春节之后,出了正月,邻居便打算将烧毁的房屋扳倒进行翻新n。在农村不换是建房还是旧房翻新,一般都是农村里一帮会木瓦匠手艺的人自己组织起来的盖房队伍,有垒墙的大工匠、有打下手的小工。

当时我邻居旧房翻新就找了一帮自村的瓦匠工来干活,雇佣的时候讲好了大工每天180、小工每天120、一天一盒烟,因是自己村的中午要管的这顿饭瓦匠工头说也就免了,都是一村庄的离家也都近,各回各家吃,邻居家遭遇这不幸的事,权当是老邻里邻居的帮个忙。本来事情安班就续的安排的挺好的,这帮瓦匠工们就照安排的这样干了十几天,临近完工还剩两天,邻居家说什么这两天中午也要管这帮瓦匠的饭,邻居说房屋给盖的非常满意,都没给糊弄,本来农村建房中午得管顿饭,中午不管饭这顿饭钱也得加到工钱里,因这帮瓦匠是自己村里的这帮伙计们不在这吃饭,也没往工钱里加,邻居感觉是是在过意不去,所以临完工怎么着也得请这帮伙计们吃顿饭。

要不说,事情往往就发生在这巧然上,最后完工的那天中午吃饭的时候,有一个大工匠也是出于高兴就多喝了一杯白酒,酒还不能下肚的功夫他却一头栽倒了下去,不省人事,当时包工盖邻居家房子的工匠头我六叔和邻居吓坏了,急忙拨打了120,当救护车赶到后,抢救医生诊断后说,是突发性脑血破裂。事情往往也就是这样不如人意,这个大瓦工在还没等到送往医院的路上就停止了呼吸。

其实,这样类似的事件在农村常有发生。不管是在帮工亦或是雇工过程中如遇疾病突发、或是因作业中致伤、致残、或是致亡,这都不是人们所希望遇到的,可是一旦遇到这样的突发事件,应该大多的主家多少也都脱不了干系。这不就像我邻居家一样,后来,我村这大瓦匠的家属就把我六叔和邻居告上了法庭,所走的法律程序咱平民百姓是不懂,只知道,法律判工匠头我六叔和邻居对这个出事的人各付5万元赔偿费。说虽是雇佣关系,但因在主家喝酒引发疾病,和雇工的工头一样需要负连带责任。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类似的事件常有发生,如若不出人命,事情还有可选择的余地。但是一旦出现伤亡,不管在帮工亦或是雇用过程中突发疾病,应该搪在哪家人家也不会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所以,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或多或少都与我讲的这个实例有点相像,假如死亡人的家属予以追究的话,恐怕你家也得走个法律程序了。虽然我国《建筑法》中对在建筑业中因意外致伤、致残、致亡中有赔偿规定,但毕竟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因此对于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并不像建筑工程合同领域一样严格规范,所以,按步所走的程序也只有请个专业的律师才能为你解惑,对于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只有看法律怎么给评判了。

2022-07-07

农村的很多事情,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很复杂,关键在于如何去看待这一问题。如果我们不考虑法律层面,单纯从事情本身来看,自己建房过程出现事故,房主想要完全抽身而出,似乎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房主和工人是直接雇佣关系。

在以前的时候,农村人建房基本上都是自己去找工人,今天找泥瓦匠,明天找木工,后头找钢筋工。可以说基本上找的都是散户做工的人。然后按照当地工资标准给工人按天付工资。这样一来,工人和房主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如果工人在工地上出事手上或者死亡了,房主是定打不饶要的要承担责任的。

主要用承担责任吗

这个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意外死的人这个是主家找来的,还是本来承包队上的。比如说盖房子时主家也会找人来操心或者是帮忙,假如出意外的是这类人,那主家是逃不了赔偿的。如果本身是承包队的人,那主家想赔就赔,不想赔就不赔。

我们村那个闹了好久,最后还是主家没拿一分钱,都是承包队老板拿的钱。因为当承包队接下这个活时,就已经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主家在人家承包队付出劳动后出钱,而承包队需要承担自己劳动时所带来的风险。

在农村盖房过程中已经包给了承包队,但是工人不慎伤亡,房主要怎么承担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房主已将工程承包给了工程队,所以他的主体责任在工程队,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造成了工人不慎伤亡,除了工程队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以外,结合上面的事例,房主还要承担30%的责任,我是这样认为的,因为房主没有完全监督工程队的安全防护工作,所以造成了人员伤亡,应当承担30%的责任。

通过这件事道出了一个道理就是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记得安全第一位,因此在盖房的时候一定要注重房屋的质量,不能因为省钱而不注重房屋的安全性,再一个就是施工的人员平常也要注意多学习一些建筑方面的安全常识来保护自己。

房主原则上无责任。

但在下列二种情形下,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一、自建房超过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队与房主是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因该承包队没有施工资质或者劳务资质,将导致承包合同无效,因此间接增加了工人伤亡的风险,房主在选任方面具有一定的过错(当然比承包队过错小),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二、自建房为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承包队不需要资质,承包队与房主间是定作承揽合同关系,房主原则上无责任。

但房主在定作、指示方面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比如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赶工作业导致事故的;再比如坚持购买劣质材料导致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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