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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意外猝死,太悲痛了,《追我吧》节目组该承担全部责任吗?

高以翔意外猝死,太悲痛了,《追我吧》节目组该承担全部责任吗?
2022-07-02

高以翔不幸逝世令人悲痛,如果节目组组织安排的活动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的,或者他们在高以翔倒地以后没有及时救治的,那么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报道,11月27日凌晨,网曝高以翔在录制《追我吧》时晕倒休克。11时,浙江新闻客户端发文称高以翔抢救无效去世。杰星传播有限公司发声明证实高以翔去世消息。12时23分,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组发布声明,称高以翔奔跑时突然减速倒地,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宣布心源性猝死。

11月27日晚间,浙江卫视就高以翔事件发表声明,称:“11月27日傍晚,我们一直等待的高以翔家属已赶至宁波,节目组正配合高以翔家属及经济团队,按照家属意愿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同时声明中还提到,事发当时,在第一时间即展开救治并紧急将高以翔送往医院,但仍没能挽回他的生命。对此后果,感到遗憾和惋惜,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会深刻反思原因,对节目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更周全地做好节目安全保障工作。

那么,如果抛开节目组的担责声明,单纯从法律上来看,节目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一般来说,高以翔和节目组之间订立的是一次性地表演合同,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承揽合同那一类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定做人原则上是不用承担承揽人的所受损失的。

但是,如果节目组组织开展的节目有明显的危险性的,而高以翔也是因为这个原因遭受损害的,那么节目组就难辞其咎。就算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危险自负”等免责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在法律上“造成人身损害、重大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节目组在高以翔到底后没有及时展开救治的,那么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07-02

高以翔意外猝死事件,暴露了娱乐圈明星艺人档期被安排过满、高强度录制节目的行业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过劳死这个社会问题的普遍关注。


先回答题主问题:高以翔意外猝死,节目组不会承担全部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面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艺人、经纪公司、节目组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艺人一般会与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即由经纪公司代理艺人与节目组、剧组签订演出合同,并负责艺人的演出日程安排等日常事务‘,然后从艺人的演出报酬中按比例抽成收取固定金额报酬

这就是常说的'某某公司签约艺人',这种合同性质一般是委托代理合同,部分也有居间经纪合同的性质。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高以翔过劳猝死,需要考虑到经纪公司在与节目组签订演出合同、安排档期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高以翔近期的身体情况和档期安排。如果节目组明知高以翔近期身体不适(据悉高以翔当天感冒)且档期较满,依然不考虑其身体状况,与节目组签订《追我吧》这种高强度深夜档节目,并在高以翔已带病连续录制一天节目后,接着档期录制该节目至凌晨1:30,导致因剧烈奔跑引发心源性猝死;或未及时救助。则经纪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其次,艺人与节目组之间。属于由经纪公司代理行为产生的劳务合同关系,即艺人为节目提供录制节目的特定劳动,节目组支付演出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合同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注重结果的承揽合同关系,另一种是注重行为的雇佣关系。艺人与节目组之间的演出合同属于有特定雇员(高以翔)按照节目组指挥、安排、监督提供劳动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样,如果节目组明知道高以翔当天身体不适,且已连续录制一天节目,而继续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录制《追我吧》这种高强度节目至深夜1:30,从而导致高以翔因剧烈奔跑引发心源性猝死;或未及时救助。则节目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且因为雇佣关系的存在,节目组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后再向过错责任方追偿。

再次,经纪公司与节目组间。属于代理艺人签订劳务合同的两方主体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高以翔猝死是由经纪公司和节目组的共同过错导致的,则二者应对高以翔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高以翔家属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一方可以就其多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如果是各自的过错导致的,则各自按其过错程度、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高以翔意外猝死,除了其个人行承担的责任外,经纪公司、节目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后,还是想说一句:千万别熬夜!拥有健康的身体,好好活着,胜过这世间所有的财富。愿逝者安息!

2022-07-02

法海一粟认为,要确定节目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首先厘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1、高以翔与其所在的经纪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演员通常隶属于自己的经纪公司,演员参加节目或者参演电视电影等,均由自己所在的经纪公司与对方订立演出合同。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高以翔与节目组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按照中国法律,高以翔在参加节目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由其所在经纪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由于高以翔是台湾人,因此,其是否应当适用大陆法律认定为工伤,恐怕不无疑问。除非,高以翔所在的经纪公司是在大陆注册的。否则,则应当按照该经纪公司所在地法律处理。

如果是高以翔所在经纪公司与节目组订立合同的话,节目组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违约责任。就是说,如果节目组存在违反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并因此造成高以翔突发疾病死亡的,节目组应当承担责任。相反,节目组则不承担责任。

2、如果高以翔以个人名下与节目组订立合同,双方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法海一粟认为,在劳务关系之下,节目组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节目组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从披露的情况看,节目组所设计的节目使得节目参与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因此,法海一粟认为,节目组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节目组对此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节目组则应当承担责任,即便高以翔是因突发疾病死亡。因此,如上所述,节目组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2022-07-02

高以翔意外死亡真是太可惜了,至于给不给补偿应该是有合同的,但是我想应该会给补偿的。

2022-07-02

绝对应该负全部责任,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件。节目组和演员就是一种雇佣关系,演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节目组就应该负全责。

2022-07-02

这个问题太专业,涉及面很广,不知情最好不要枉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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