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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后,有人上诉,在二审开庭前,一审判决有人刑期已到该怎么办?有什么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一审后,有人上诉,在二审开庭前,一审判决有人刑期已到该怎么办?有什么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二审开庭前一审判决刑期已到的情况下,应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有人说因为一审判决的刑期已到,应当认为被告人已经服完刑,故应当释放。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原因在于有同案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会导致一审判决未生效,所以当事人最终会被判几年,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不能认为已经服刑完毕。

但是很多刑事案件由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一直被羁押于看守所,如果一审判决量刑并不严重,很多时候羁押期限一折抵,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常常会接近法院判决的刑期。

但是对于罪名成立的案件,司法实务中一般会回避羁押期限长远判决刑期的情况。

案例一:前年办理过一起当事人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名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行贿罪不成立,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成立,此时当事人已经在看守所关了一年三个月零几天,法院最终很巧妙的判了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没过几天,当事人即刑满释放。

案例二:前两年在广州办理过一起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当事人被指控涉33起职务侵占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挪用资金罪不成立,职务侵占罪中两项指控事实成立,判了一年零六个月。

这个案件我们提出上诉、检察院同样抗诉,后来案件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两年期限届满后,法院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来取保候审12个月又届满,法院又变更为监视居住。

很多人有疑问,既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为什么要以此为基础变更强制措施?为什么不继续羁押当事人?

原因在于虽然一审判决未生效,但毕竟是法院针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还是有参考价值;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继续羁押当事人,导致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时的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一审所判的刑期,从而导致二审法院加重当事人判罚的风险。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原来有一个批复,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其中被判较短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的刑期已满,是否立即将其解除羁押的批复

法研复[1990]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被判较短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的刑期已满,是否立即将其解除羁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你院请示所述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部分被告人提出了上诉,该案正在第二审期间,故不应将另一部分被告人解除羁押。但是,为避免有的被告人的羁押期已达到甚至超过第一审判处的刑期还继续被关押,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对这类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再依法处理。

1990年6月5日


但是,在2013年,这份批复已经被废止了,废止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法释〔2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4日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了细化,更明确了既不能增加主刑,也不能增加附加刑,反正是各种不能加刑。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如果刑事案件一审后,有人上诉,在二审开庭前,一审判决有人刑期已到,那么就要对这个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2-06-27

谢谢邀请!

为了鼓励嫌疑人踊跃的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而不必有后顾之忧,从而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你上诉,你的刑期要么维持原判,要么减刑。在该案件中上诉刑期只会少不会多。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同案犯上诉,也就代表着原判决失效,案件二审法院要整体审理。

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使是二审,你的刑期也不会增加,如果你一审判的刑期已经到期,到期的当天会有法院的人来为你“更变强制措施”,因为如果再继续羁押就属于非法羁押了,但是在形式上你的案件还在继续审理,如果直接给你开“释放证明”形式上说不过去。所以一般会给你办理“取保候审”

但是说白了,就是释放了,只是晚一些开释放证明而已。

2022-06-27

谢谢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

从题目可以看出,这是一起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里边,有可能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一样。

通俗易懂的来说,就是在共同犯罪里边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抓获归案,导致他们依然逍遥法外,但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归案。当然,导致题目中所发生的案件的情况不仅是我说的这一种,还有很多种原因可能导致类似的情况。
下面我就这起刑事案件做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刑事案件在一审法院下达刑事案件判决书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那么一审法院的判决就生效。

从理论上讲,如果对一审判决书上诉了,那么一审判决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常说的没有生效,二审未开庭不存在刑期已满的问题。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事情很多啊。关于这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多次下达过相关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为避免有的被告人的羁押期已超过一审判处的刑期还继续被关押,人民法院对这类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等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再依法处理已经达到或者说已经超过刑期的被告人。

综上所述,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后有人上诉,在二审法院开庭前,一审法院判决有人刑期已到或者说已经超过羁押期限,那么就要对这个人变更强制措施最好为取保候审。这样做既不影响二审法院对全案全面的重新审理,也有效地保护了羁押期限已到的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个案件您还有什么新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宝贵的金口玉言。

2022-06-27

我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读书时只接触过法学概论。没有认真去研读过刑法条文。如果可能。你还是去请教专业的律师。真的打官司不能凭想象。像周立波那样瞎坎是要吃亏的。

2022-06-27

不会赔你钱!

一审刑期到了还上什么诉,赶紧回家。

实际情况应该是未投改前提起上诉,如果二审所判刑期较一审短,那就好好改造吧!不会二审一下子给你判出看守所,除非你冤!

告诉大家一个秘密。。。

有时候上诉反而弄巧成拙!

请律师吧!

在里面上诉,除非你有“经天讳地”之才,不然,一不小心,搬起石头能把自己脚砸烂。

刑案一审判决后,只要有人上诉,一审判决书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存在“其他没有上诉的被告人的一审判决决定的刑期巳满”这个问题,所有的被告人都得等待二审的判决结果。

2022-06-27

谢谢邀请!

既然有人上诉,一审判决便未生效!那么此时,通常被告人原是何状态便继续维持这种状态参加二审就行了。

当然,假如一审对某被告判处刑期很短的羁押刑或判处非羁押性质的刑罚(如单处罚金),举例说,甲乙系共犯,均在被逮捕羁押后的四个月零十日被一审判决,甲被一审被判拘役5个月,乙被一审判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甲服判未提起上诉,乙不服提起了上诉。那么因二审不可能在一审确定的甲的刑期届满前审判完毕,因“上诉不加刑',为防止甲在等待二审判决期间其实际执行刑期超过二审生效判决决定的刑期,可以对甲取保候审,实践中,通常也是如此做的。同样,若一审判决时,判决决定的刑期还短于已实际羁押的时间(当然这种情况实践中几乎不会出现,但理论上可以)或未判处羁押刑,也是通常取保候审。对未被羁押的被告则根本不存在这些问题!

以上简要作答。欢迎关注点评!

只要有人上诉,全案就按了暂停键

通俗点说,刑案一审判决后,只要有人上诉,一审判决书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存在“其他没有上诉的被告人的一审判决决定的刑期巳满”这个问题,所有的被告人都得等待二审的判决结果。

根据“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案的已到刑期的犯罪嫌疑人会变更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一半是检察院抗诉的多,如果一审判下来,检察院抗诉的话,一审刑期满的话,就取保候审,等二审开庭的时候来开庭,然后等判决,改收监的还是收监,也有的维持原判。

2022-06-27

一审判决后,若上诉,羁押期达到一审刑期属于释放;若被抗诉,是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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