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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四万多,你怎么看?

其实,不管老人的初衷是什么,是想“占便宜”,还是真觉得自己因为公园设施不完善受伤希望得到赔偿,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 说明老百姓维权意识增强

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用公权力来保护自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果不走法律途径,公园会主动赔偿老人4万多吗?显然不会!正确运用司法资源来维护自己权益本身就值得称赞!

  • 法院判决自有其法律依据,合理合法

作为公园方,提供的是公共基础设施,本身就有义务有责任提供安全的设施及服务,理应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如果公园方不愿意主动负责,那就让法院判其承担责任!虽然判决公园方承担60%的责任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法院综合考量的结果,但是,老人自己也不小心也承担了责任,这个判决合理合法!

非常支持法院的判决,虽然,这样看起来像帮助了小部分滥用司法资源,欲通过法律手段占小便宜的人群。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大部分人都需要真正得到帮助和实惠!更体现了我们法治环境越来越好!


感谢关注杭州律师在线,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22-06-23

    对法院既有的判决,我保留个人的意见。

    但是就我的看法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在个案当中的适用,起到引导、教育、警示的作用。那么回归到本案当中来,老人家摔倒向公园方主张赔偿并且得到法院支持的我个人认为并没有完全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原因在于:

    • 1.老人经常过来公园晨练,对于周边的地形很熟悉,在没有发生任何意外的时候,我想老人根本就不关心台阶的设计是否合理,但是在摔倒以后却以台阶设计不合理主张赔偿,是否也存在“找理由”的问题?
    • 2.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园设计规范》,只有部分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至于涉及台阶的条文为何没有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审理过程中老人提交的所谓的“标准”也仅仅是国家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标准。
    • 3.老人作为公园的常客应当或者明知台阶设计的情况下,因为个人原因摔倒受损的,向公园主张赔偿,而法院判令公园在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承担6成的责任,这种做法我认为也并不妥当。

    通过上述情况来说,我个人至少认为即便公园确实存在未按照国家推荐的标准设计台阶的额,但是这并非老人摔倒致损的主要原因。老年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判断或者作出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却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导致受损的,向公园主张赔偿最多也仅仅承担少部分责任才是。

    2022-06-23

    公园设施存在缺陷,对老人摔伤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60%责任比较合理。

    如果台阶不是公园自己设计承建的,公园可以向设计或施工单位追偿。具体向谁追偿,看是谁的过错。

    2022-06-23

    欢迎咨询“刘律师支招”,网友问答(17):


    首先,造成老人受伤不管是本人还是公园都不愿发生,祝老人早日康复。


    法院的判决公园承担60%、老人承担40%责任,准确适当,符合法律,合乎人情。


    一、从法律角度

    1、公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属于侵权法上的特殊责任主体,其对游园人员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廊亭少修1级台阶存在设施瑕疵,也是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

    2、老人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人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部分过错。

    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要从一般人标准去掌握,朴素的说就是作为一般人在少一级台阶情况下能否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每个人有肯定有每个人的标准,但作为法官在裁判时要充分考虑社会一般标准,不能降低也不能拔高,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客观体现。


    二、从人情角度

    生活中我们上下楼梯是在平常不过的事情,大部分状态下我们上下楼梯时会形成一种肢体惯性,也不是时刻都盯着楼梯。

    大家不要把目光聚焦在“少一级台阶”,这个不是问题的本质,俗话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比如我们生活中赶火车和飞机,您差一分钟没赶上和差半小时从结果上没有太大差别,比如医生作心脏手术,一毫米的误差也可能导致重大医疗事故。


    法律结合公园设施瑕疵和老人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判决,准确适当。

    2022-06-23

    谢谢邀请,个人简答: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法院判决一定有充分理由。尊重法院的判决。公园廊亭怎么会少修了1级台阶,高度决定了台阶的多少,公共场所,一定要实事求是,遵守规则,更好的服务百姓。建议立即改正,杜绝后患。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更要加强自我保护,摔伤了,痛苦是没人可以分担的。

    公园里少了台阶使老人受伤,我认为应该赔偿,公园属于一个完整的公共场所提供给民众们休闲,应急时避难场所,同时也是政府对市民有必要建设的一个配套设施项目,它的投资是国资,管理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机构管理,它性质与休闲娱乐山庄风景区股份制开发区不同,管理机构收的门票行政许可,只能是维持管理人员部分开支,对于市民在里面发生意外有三个部门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公园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国资委或是公园所在位置的代管部门区政府或街道办。

    2022-06-23

    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法院判决一定有充分理由。尊重法院的判决。公园廊亭怎么会少修了1级台阶,高度决定了台阶的多少,公共场所,一定要实事求是,遵守规则,更好的服务百姓。建议立即改正,杜绝后患。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更要加强自我保护,摔伤了,痛苦是没人可以分担的

    2022-06-23

    其实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也挺纳闷的。这样也可以?遇到捆似的遭遇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人会哀叹流年不利自己倒霉!在一个经常走动的公园摔倒之后估计也是找不到更好的理由了,居然拿建设建议来说事,如果是故宫摔了一跤还要去找朱棣?农村自家建房从一级到十几级的都有,也没见谁正常走路摔倒了的。现在歪风邪气越来越盛,逮谁咬谁,连在店门口走过摔倒都要找店主赔,被偷电动车电死了要赔,种个一花像韭菜吃死了也赔,冤大头啊!建议国家早日出台政策,类似条件不足的不予赔偿。因为有很多赔偿金是用了纳税人的钱,要为广大纳税人负责!那些喜欢各种保障的可以多看看人身意外伤害险,多买多赔,谁都不欠

    2022-06-23

    这个怎么说呢

    公园有不当之处 不出事情没有什么问题。一出事情都会有问题 也成为了问题的背锅者 请问老人在哪里 有没有照顾呢 当然咱也不知道老人是个什么情况 也不知道老人家想干啥 反正是摔了 出事情了 有恰巧有那么一级台阶 我只想这么说

    2022-06-23

    其实类似的事件在中国真的是数不胜数,我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种现象,我认为这是一种病态,一种危害着我们健康发展的病态,很多人出事了第一时间并不是找自己的问题,而是去找一个可以背锅或者可以承担这个事的人,就像这个老人一样,摔倒了就把责任推给朗亭,那么试问如果都是这样的话,一个人走路摔跤是不是可以怪路不平而起诉路政局呢,一个人吸烟导致疾病是不是可以起诉烟草公司呢?其实这种事很大程度上起推波助澜的就是那些所谓的法官,一些法官的判决一次次的刷新着我们的三观,让我们对这个世界都产生了怀疑,我觉得罪魁祸首就是法官。

    支持赔偿,商家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同时,必须要以顾客的身份换位思考,仔细斟酌每一个细节,是否完好,但是同时也要注意争取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设置赔偿比例,限制消费群体,让有可能出现问题的人或者团体签订要承担一部分风险的责任比例,做到风险共担,权利义务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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