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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违法吗?

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违法吗?
2022-06-22

物业公司黑,业委会也一样黑!狼狈为奸!这是我们国家的不良风气盛,社会素质教育的落后和低!哪个地方都是唯利是图!

2022-06-22




小区三年来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毫无疑问是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罪。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内公共收益主要有:小区内公共场地出租收入、小区内广告收入、小区内管理用房出租收入、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租金收入等,这些所有的收入群归全体业主所有,为小区内集体的财产。任何人、任何集体不能以任何名义侵占。

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和使用的方案,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小区内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同意,就将小区内公共收益几十万元以各种名义私发,这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还涉嫌侵占集体财产,是一种犯罪行为。

这件事情可以参照深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对公账户中转出人民币 44 万元至自己私人账户用于投资,被南山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获刑九个月。根据问者所说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也可以按侵占集体财产罪获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2022-06-22

如果题主所说属实,业委会成员已经涉嫌犯罪!(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应该向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举报,而不是在这里问合理不合理!

2022-06-22

业委会如果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私自处分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肯定是违法的。

小区有三个行为主体,

分散的全体业主,用业主大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的利益就是小区的利益。

剩下的两个是业委会,和物业。如果没有业主监督,没有街道办的监督,这两个都可能会追求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社会上当然有正派的人。不少好的业委会,主任是事业有成、老成持重的企业高层,或者直接就是退休的行长、公司老总、政府部门中层干部、教授等,成员也多是有一定社会经验,为人谦和,对金钱不敏感的人。

这些人不但认真负责工作,也都有法律观念,知道要依法办事,接受业主监督。

对那些把几个钱的物业费看得比天还大的人,跳着脚喊赶走黑物业,不交物业费,说着为业主维权的漂亮话迷惑人的,一定要警惕,话语的煽动性越强,越要小心。

他们想尽方法钻进业委会,目的就是为了捞钱。

业主们一定要睁大眼睛,一定要谨慎。

不受监督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一旦选错了人,想要换掉他们极为困难。

想想他们现在上串下跳的战斗力吧,绝非常人可比。

不脱一层皮,简直就摆脱不了他们。

没有业委会,比有一个坏的业委会要好的多。

现在全国80%的已建成商品房小区没有业委会。

业委会不是业主的领导,它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公共财产收支账目,没有权力私自处分业主的公共财产。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都一定要接受业主的监督,接受街道办居委的指导。

业委会会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不少,看看下面的报道吧。


2022-06-22

肯定违法了,现在认识上有个误区,以为业委会权力很大,事实上现在业委会权力也很大,理论上说业委会的权力需要业主大会授权,而没有授权私自签物业服务合同,可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当然合同无效不代表物业费可以不交,因为物业提供服务了,就算服务质量不高,合同无效拒交物业费法院不支持。

如您认为自己权益由于物业合同的签订受损,可以起诉业委会及业委会主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奉劝有私心的业委会及业委会主任,私签物业合同风险很大!

2022-06-22

看到建议上法院,感觉是老百姓太无奈!打官司是这么简单的吗?一盘散沙的业主真能一起行动吗?未必。这反映出当今法律法规的缺失,业委会有太多的办法去消耗维修资金,他们太容易把手伸进业主的口袋,经常伙同物业,甚至居委会支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立法赋予业主成立与业委会平行的业主_代表平台,行使监督权,组织临时业主大会。我们的小区几十万的项目,业委会一定要做成超一百万,居委会和小区支部张一只眼闭一只眼,向支部书记反映,他的回答是可以做到程序公开,但却永远拒绝业主的意见,更不敢让业主形成开会商量的局面。所谓程序合法去掩盖非法的目的演绎得淋漓尽致。为此向他建议小区创新思维建立业主代表平台,遇到这种让业主组织起来实现监督权的建议他毫不犹豫地拒绝,只赞成业主有意见可以个别反映。所以这些阶层的人从骨子里害怕群众,拒绝监督。即使你上法院,他们完全可以把程序做得似乎天衣无缝。大家看,是不是这样?

还没有弄清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角色。针对小区服务方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所有行为都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大会的代表是由各单元选出来担任业主代表的,各单元业主代表负责收集各自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授权,对业主大会讨论决策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即授权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所以说业主委员会成员自作主张的事应该不存在。

2022-06-22

我小区有个例子,业主自治期间盈利30多万元,但这30多万却是小区部份业主物业欠款,业委会想去起诉欠款老赖,法院却不立案,说是业委会是业主选的,业委会如告业主就是自己告自己,所以不立案。我觉得业主告业委会也是自己告自己,只能申请检察机关介入,一旦证据确凿,以贪污罪论处。

2022-06-22

由此看来,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设立,严格依章程、制度运作和监督,以期实现并有效保护小区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将社会基层治理尽快纳入法治轨道,让合法公正阳光就在老百姓身边。

就具体问题而言,个人理解: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举成立的物权自治组织,它必须在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和运行制度范围内行使权力,进行活动,接受监督。其特定区域范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所取得的公共物业收入,管理的公共财产(包括公共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不能非法侵占,私分。否则属于违法侵害业主共享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向政府主管机构投诉,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劳有所得原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运行制度,取得合理的履职补贴或报酬,并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大会公示,报告,获得认可。这应该是处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经济关系一条法律界限。

小区业主大会应有效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业主也应在业主大会中积极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充分行使自己的其他业主权利和公民权利。

依目前情形看来,业主委员会在成立、换届、运行中制度缺失,行为失范,监督乏力,机制无效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尖锐突出,应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妥善解决。

如果属实,涉嫌职务侵占罪。建议向公安机关举报,具体罪名由侦查机关依取得的证据确定。当前业委会实际权利很大,且监督薄弱,物业公司是逐利企业,二者联手,业主就是他们的提款机。最简单的是超收物业费,广告费等等,名目繁多,最严重的是公共维修基金,多列费用,偷工减料,业主防不胜防。

我是业委会的,这问题毫无疑问,违法,属于私吞公共财产,可以直接起诉业委会,但前提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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