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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撤销一女孩养母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你支持这种做法吗?

北京法院撤销一女孩养母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你支持这种做法吗?

我赞成剥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不合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由政府部门接过监护责任。而且,希望国家建立儿童国家监护制度,给儿童更好的保护。

2014年,我国民政部即明确,“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实践中,真正因没履行监护人责任而被剥夺监护权的极少。这是因为我国缺乏与之匹配的儿童国家监护制度。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虽然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但却没有可操作的细则。这一规定的执行面临两方面问题。

一是在大家的传统认识中,孩子最好还是由其父母监护,即使父母严重失责,也没有想到要剥夺其监护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父母虽然作为孩子的天然监护人,有着对孩子的监护权,可是,这不表明父母就能成为称职、合格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甚至侵犯学生的权益,就应该剥夺其监护权,否则,让不具监护资格的父母对孩子继续进行监护,就是纵容对孩子的持续伤害。我国一些孩子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与这不无关系。

二是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之后,是需要另行指定监护人来监护的,如果没有其他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或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拒不承担抚养费用,这一问题就变得无解。现实中,有的父母已严重失责,没有履行监护人职责,可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经教育之后,继续由其监护孩子,结果给孩子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为此,对于未成人孩子的监护,整个社会需要转变观念,同时,应完善剥夺父母监护资格之后的监护制度。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具有兜底责任。由政府部门接过监护责任,是可行的办法,这也是发达国家在剥夺一些不具监护资格的父母的监护权之后的通常做法,由政府部门来代理监护责任。但我国目前却没有这样的机制,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才“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换言之,如果一名孩子查明有双亲,就不会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而对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也只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涉及剥夺监护权的问题。对于剥夺父母监护资格的未成人,由国家民政部门进行监护,这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但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有的家庭因为贫困,为摆脱对孩子的监护责任,于是故意伤害孩子,不履行监护义务,以把监护责任交给政府。这恐怕是此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政府兜底责任的原因所在,避免不负责任的父母借此制度,推脱监护之责。根本解决这一令人纠结的问题,必须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所谓国家监护制度,就是所有未成年孩子都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一出生,就享有国家提供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在求学过程中享有免费教育,在国家监护制度中,每个父母只是代国家履行对未成年公民的监护责任,如果父母不合格,剥夺其监护资格后,政府立即接手监护,以前给每个家庭的监护费用,不再给家庭,而给为孩子提供监护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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