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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且还再次使用信用卡消费,算不算犯了不执行判决罪?为什么?

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且还再次使用信用卡消费,算不算犯了不执行判决罪?为什么?
2022-03-17

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发生。

毕竟,案件到达执行末期阶段最少也有大半年时间,发卡银行一般应该知道,或者说判决与民事裁定也能够进入各家银行的内部监控网络之中,这样的话,银行一般会冻结止付该信用卡,待持卡人被执行终结后再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使用信用卡。

如题,如果案件没有进入发卡行监控范围或者持卡人本身信用卡额度比较低,则会出现题主的假设。如此,是拒不执行罪吗?

当然得分情况,如果该信用卡上有较多的存款余额,则法院会以拒不执行罪处理,至少下达裁定书通知发卡行,强制扣划该存款。如果纯属信用卡透支款项,则此资金属发卡行给予的免担保信用贷款,并非持卡人本身资金,不能以拒不执行罪处分。

2022-03-17

在诚信体系越来越重要的今天,信用卡作为银行授信给持卡人使用的具有透支功能的卡,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一个人没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有可能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系统,而银行是有可能从后台看到当事人的失信信息的,从而引发征信预警,从而对持卡人采取降低额度,冻结使用等情况,但这并不是必须照做的事情,而一个内部评估的结果。

所以,即使被执行人上了法院的失信人员名单,也会对其限制消费,也并不一定会触发信用的暂停使用,那么使用信用卡消费,又怎么算犯了拒执罪呢?

01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需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

题主想表达的是,被执行人既然可以使用信用来消费,那么他应该是有执行能力的,但被执行人却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生效义务,这种情况看似是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要求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拒不配合执行,故意转移财产,故意低价处置财产,或者毁坏财产,就是想尽一切办法来阻碍强制执行。而从这些财产线索中就可以判断出来其具有执行的能力。

但是信用卡并非如此,前面已经说过信用卡并非持卡人的个人财产,而是银行基于信任给被执行的授信,允许他先消费后还款的合同约定,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认真履行义务,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发生撤销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既然不是持卡人的个人财产,那么就必然不会发生抵触执行的后果,何来的拒执罪之说呢?

02

即使被执行人进入来失信系统,只要银行没有解除给他的信用卡授信关系,就可以正常使用信用卡

被执行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系统后,其手上的信用卡不属于他名下的财产,为了维系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法院也没有权利去要求银行冻结他的信用卡,只要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使用关系一直存在,那么他的信用卡就可以消费,可以正常使用,这与被强制执行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关系。

当然,被执行人有可能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持信用卡去购买高铁和飞机票时,可能会触及相关系统的预警功能,当知道被执行人员又一次违反高消费,这时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等措施。

但是这个单一的行为并不一定就可以被定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要定罪需要全面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行。

结语

由上可知,被执行人能否使用信用卡与法院没有关系,与是否执行了生效判决没有关系,看的是银行是否对其同时采取了信用的停止使用措施。

只能说,当一个人出现在了失信人员名单系统里面后,会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会想办法控制其信用卡消费,比如降低额度等措施,或者要求其还款后解除合同关系,但实际动作中,银行不得不考虑其实际还款能力,假如因为一下停止反倒让其没有能及时还款,引发新的诉讼,而银行也没有办法拿到钱,那么银行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事的呢,毕竟信用卡是民事关系是双方协商的过程,不会因为其他案件而触发停卡的情况,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采取更有利自己的措施。

2022-03-17

你说的应该是,拒执罪吧?。

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况。

现阶段法院的执行步骤大致是,立案,查账户,送达,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或上门查找,无果后上失信。发布失信决定书,以及限制消费令。而且一个案子,没意外情况,只有180天执行期,在此期间得得出,是结案还是调解又或是终本。当到这步时候基本所以银行的信用问题决定的事,基本就凉凉了,比如你说的信用卡。

而且信用卡怎么说,算个人资产么?或者说他违反了限制消费令时,你可以去执行局负责的执行员那反馈。不过说实在的,他的银行账户没出意外的情况下都在监控中,有相当余额的都会被冻结划扣的。

所以感觉你说的情况好像挺怪异的。虽然我有见过被执行人信用卡套出来还钱。

且目前我见过的拒执罪基本都是,在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

2022-03-17

应该不是,属于执行判决的事,不属于新犯

2022-03-17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透支信用卡却与诈骗罪挂钩是不符合法理的,(以虚假身份申领卡片及透支后无还款记录或者只有少量使用还款记录的,以及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者)唯括号里3条行为能构成诈骗罪要素外,其余各点如金额,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明知无偿还能力等要素均不能直接证明,只能推定,这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应完善该款罪名的法规要素,甚至取消该罪名,如此依然不会带来动荡,银行会更谨慎核查各方面信息,更能有效杜绝真正诈骗的发生,望各位条友,更望法律工作者,不乱照本宣科,要看到目前法律的滞后,要站出来呼吁完善法律法规,这才是文明的进步,而不是聚众讨论,欠债了怎么办?如何如何规避等,我们得记住,我们是负债,并认可,不管能不能偿还,我们都没有不想偿还的想法,至始至终没有想过要占有不还,所以,协商还款可以,诉诸法律也行,但若以诈骗罪诉讼,明说了,打死都不服,这辈子我也不挣钱生活了,就以此杠到底,在世杠不赢,下地狱后接着论道论道。

不执行判决和使用信用卡消费是两回事。只要债务人没有从事法律禁止的高消费,就不存在违法。

只要成为被执行人,银行就已经会对你风控了,如果被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接额度降为0,这个过程一般在15天到30内。

2022-03-17

伪命题,既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卡留冻结了,不可能用信用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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