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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案件法医的判断是否正确?

张玉环案件法医的判断是否正确?
2022-02-23

你这个问题,我不敢假设。

如果法医的判断是错误的,那么这个案子整个就得推翻。这无论是对受害家属,还是张玉环本人都将是沉重的打击。二十六年零八个月会成为一个可悲又沉痛的笑话。

1993年,两名男童的尸体被从水中捞出。原本以为是溺水身亡。可是同村的村医,看到孩子手腕和脖颈上有勒痕,于是建议报警。

警察赶到,法医经过勘验尸体,得出结论。两个孩子死于他杀。于是案件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我愿意相信法医的判断。

第一,死亡时间,如果是死于他杀,那么就应该是杀死后抛尸水中,和溺水身亡的时间会有差异。

第二,死亡原因,死于他杀,和呛水窒息死亡,我个人认为就当时的医学条件还是可以勘验出来的。

第三,勒痕,脖子上的勒痕,我想法医会根据淤血程度判断得出是否致命。

所以,你说的法医判断失误的说法,基本不会存在。

如果说有遗憾的话,那就是张玉环手背上当时的抓痕。我国最早的使用了DNA技术侦破的案件是在1987年,也就是说在1993年我们已经可以讲DNA技术用于侦破之中。那么为什么当时没有提取张玉环手臂上的组织进行鉴定,或者是在批捕张玉环的时候,已经没有了鉴定的条件。

但无论如何,我相信当时法医做出的判断。两名男童应该是死于他杀。只是凶手还没有抓获而已。

2022-02-23

回答这个问题太复杂,张玉环的案件我认为法医的鉴定沒有错,可以定性为他杀,但是即使是他杀,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定性为张玉环所杀,这才是问题的关健,也许凶手另有其人。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断案的根本,也就是说,沒有证据就根本定不了罪,证据不足也绝对定不了罪,这就是疑罪从无的来由。疑罪从无确实让很多好人避免冤案缠身,但是疑罪从无也确实因为证据不足而让很多坏人而免遭刑事追讨。这就是现实。如果一个人做了案我们没有抓住证据或证据不足,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案件就不是他做的。

我们不讨论此案是谁做的,因为真凶没抓到之前,谁都可能是凶手,不象内蒙的呼和吉乐图案。因抓住了凶手,这才百分之百的证明了呼和吉乐图是冤枉的。但这个就不叫疑罪从无了,而是百分之一百的冤案了。

1987年,我们城区公安分局的后面有一个小砖房,是法医的解剖房。

当年,一个女子被人割喉死亡,就是在该屋解剖的。凶手后来抓到了,也枪毙了。从那时起,我真的认为法医挺厉害的。

在张玉环案件中,法医对两个小孩死亡原因的判断是基于专业的知识,从孩子脖子上的勒痕,到孩子腹部的灌水情况。人在溺水时肯定是大量的喝水,直至失去意识;死后扔进水里,腹部根本没有水。

在1993年的侦查手段中,判断人是不是溺水或死后扔进水里是没有问题的。

当年,法医采集孩子身上留下的痕迹,排查张玉环的时候,是否在张玉环的行踪方面下了工夫,张玉环到底是不是收了谷子,是否采用测谎仪对其测谎。

当年的技术手段能否检测DNA,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来做。还有,刑讯逼供必须调查追责,这种为了破案而采取的非人道手段,长期以来被人所诟病。

现在的科技手段越来越先进,大数据提供了详实的资料,让侦破积案有了希望。

期望这件事有个结果,给大家都有一个交代。

释放张并不代表他没有嫌疑!,只是因为证据没有完整!其实直到现在为止,张某的嫌疑仍然很大,只是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已!

2022-02-23

我觉得是正确的,法医不会作假,这是他的职业所在,尤其是对如此重大的人命上,是不能马虎的。

至于孩子是他杀还是溺亡,其实早有定论,一个六岁的孩子脖子上有很深的勒痕,另外一个三岁的孩子脖子上有掐痕,很明显一个是被勒死的,一个是被掐死的。当时对尸体解剖在肚子中没有发现水,肺里没有水泡,当时法医认定这是明显的他杀,如果是溺亡,孩子在水中挣扎的时候会喝很多水,而且由于紧张和激烈的运动会使肺里有水泡和水进入,但是都没有发现,所以认定为他杀后抛尸于水塘中。

我认为法医的鉴定是正确的,不要抱着怀疑的态度去否定对当初鉴定技术。那时候DNA鉴定可能不具备不成熟,但是人工解剖可以已经很先进了,对这些大案要案国家是很重视的。

如果是溺亡也不会有后面这么多事发生了,张玉环也不会无缘无故被认定为嫌疑人,坐牢达27年久。

以上我是我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2022-02-23

我觉得法医判断没有错。理由:1.两点小孩被装在麻袋抛尸于水塘,这明显是一起他杀案件。2.两个小孩死因明确,均为机械性窒息,一个是勒死,一个是扼死。3.从尸检上未见生前溺水的特征,如水性肺气肿,切开有溺液流出,触之有握雪感等,结合90年代已经很成熟的硅藻检验,足以认定死后抛尸。4.从胃内容物推断死亡时间是一种比较可靠的方法,死者胃内容物残留红薯皮,可推断其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约4-5小时,如果早餐是7点钟吃的,其死亡时间约为10月24日11-12点。5.本案法医唯一的遗憾是90年代初DNA技术不像今天这样成熟,不能从嫌疑犯的指甲中检出死者的脱落细胞,从而不能给本案提供物证支持。

2022-02-23

我们不能质疑法医的专业性,我们先看看张玉环案件当年法医的判断。

法医鉴定:

两被害男童均为死后抛尸入水,一男童为绳套勒下颊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另一男童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我一发小是某县级市公安局的法医,20多年的从业经验,参与过众多的案件,我曾私下问过他类似的问题,他的回答是通过硅藻检验技术,这种方法应用比较早,也相对比较稳定。

当然就张玉环案件,还要考虑被害儿童外伤的情况,也就是说要判断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而且相关的内脏器官也会检测。

张玉环案件发生在1993年,虽说当时技术还有一定的欠缺,但法医对于窒息溺亡还是窒息死后抛尸水中,应该不会判断错误。

关于本问题

张玉环案件的受害者,法医鉴定为死后抛尸入水,也就是先窒息死亡,然后抛尸水中。

如果本问题对法医鉴定有所怀疑的话,也就是说本问题怀疑受害者有没有可能是纯粹的溺水而亡。

上面其实提到过,要弄清具体死因,要经过综合的判断,而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都是科学严谨的,因为鉴定的结果会决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案件的侦破方向。

而综合的考虑就是不会放过任何的疑点,比如本案件中,除了溺亡相关特征检测外,受害者脖子上的相关伤痕怎么来的,包括麻袋以及麻绳怎么来的,包括落水现场的各种痕迹证据等等,这些都得有合理的解释。

如果所有疑点最后都有合理的解释,都能合理解释溺亡或者匹配溺亡,那么就有可能是溺亡。而只要有一点不符合常规,或者没办法解释,那就不能下溺亡的结论。

我们根据相关的报道回顾一下当时的场景:

当时主张报案的人叫张幼玲,当时是张家村的村医,医生一般都有职业敏感性:一个孩子脖子上有明显的掐痕,另一个孩子脸上有明显的两条勒痕,沿着嘴角延伸向两侧脸颊。而且发现孩子尸体的水塘,那边没有农田,跟村里的距离也很远,小孩不会自己跑去玩。

这些都是疑问,两个小孩,一个四岁一个六岁,怎么可能离家那么远?两个小孩,一个脸上一个脖子上,相关的痕迹怎么来的?

如果按照自然溺亡来判定,上面这两个疑点就需要有合理的解释,而这些不管怎样,很难解释通。

所以综合判断,当时法医的鉴定应该大概率没问题。

2022-02-23

必须回到当初的情势下分析问题,两孩子被杀且沉尸水库,这绝对是重案大案,社会舆情汹汹,公仆领导高度重视,必然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抓住罪犯给人民一个交代。公安人员既有迫于压力,更有立功心切,对所谓有高度嫌疑的老张越看越象凶手,不交待是抗拒办案人员,交待不清是故意混淆办案人员,交待不出那就严刑迫供,屈打成招后看老张是果然是罪大恶极。然后向上级汇报请功,谁提疑点谁就是同情罪犯,谁提反对意见谁就对不起死去的两个孩子和痛不欲生的孩子父母。在此背景下,公检法司一条龙政治高度统一。即使上级法院要求退回重审,都是对公仆领导为民做主思想的迕逆,一来二去上级法院也只能认可审判结论。然后以老张的重罪入狱换来社会的高度肯定。在这里,唯一的一抹人性是在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和事实下,背锅的老张竟没有被判死刑,想来也是法官们在当时各种压力下能够作出的最后一点人性的努力吧!

2022-02-23

法医判断没问题,两小孩被他杀沉塘是有理由的,问题在于不能以结果去判断张玉环就是真凶,你必须得找出能形成铁案的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不能以大概,可能是、应该像来逼着张玉环认罪。

2022-02-23

张玉环案到底邻居被杀了两个小孩是溺水身亡还是被人杀害后抛尸水库呢?这是网络上争议的一个重点。

孩子的死亡性质是什么,关系到张玉皇是不是真凶?假如孩子是溺水身亡,这也完全能够说得通。

案发时间为:1993年10月24日,笔者刚刚细心查了一下日期,发现这一天刚好是星期日。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忽然失踪。次日,被发现死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内,此水库正由张玉环承包。

一个六岁的孩子,按照正常年龄,应该是上幼儿园的年纪,星期天学校没有上课,很有可能六岁的孩子,带着四岁的邻居小孩一起到水库的池塘边玩耍。

而当时值农忙时分,其中一孩子的母亲舒爱兰回忆,孩子出事,正是江西农村秋天收完晚稻,接着收稻草的时候。

“那天上午我收稻草回来,发现小孩不见了,就开始到处找。全村到处找,塘里、沟里都打捞过,没有找到人。”

刘荷花是另一名受害儿童张振伟的母亲。她回忆说,事发当天上午11时左右,家里猪仔生病了,她去喊兽医来治病。出门时儿子还在,待她回来时,孩子不见了。

农忙时分,孩子疏于看管,两个不懂事的孩子,自个儿跑到田野的水库游玩,不慎滑入水中溺亡,这完全有可能。

我们知道人在溺水时,在水里是不断拼命地挣扎的,而水库边杂草丛生,脖子被草割伤,胸口被水库边的土块压伤,也情有可原。

按照这样的推理,孩子溺亡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孩子有没有做尸检?法医到底是如何判断的?

如果法医做了尸检,应该能够明白溺水而亡的尸体特点,跟凶杀窒息而亡的尸体特点是完全不同的。我们看过古代法医断案就知道根据尸体的特征,完全可以判断出死者是哪种原因而死亡的。

更何况现代社会,法医可以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他们的判断结果会更加客观准确。假如当时没有尸检,那么这个案子真的很难断案,也很难找到孩子真正的死亡原因。

假如法医是做过尸检,确定孩子是被凶杀的,那么就可以排除溺亡。以后审案就必须按凶杀案的审案思路方向去寻找证据,形成证据链。

在当时那个时代,没有录音设备,没有监控摄像头,很难找到具体的物证。这个案件跟杭州杀妻案不同,杭州杀妻案可以先调看监控录像,再查看许某家里的水表吨位数,通过推测判断尸体可能被分碎抛入下水道,进入化粪池,在化粪池里找到相关的人体组织,从而可以断定凶手就是其丈夫许某某。

可是张玉环案所处的地点在农村,又在野外水库里发现孩子的尸体。如果当时断案的民警够细心,那么要注意一下水库旁边的脚印是否凌乱?是新脚印还是旧脚印?又是谁的脚印?这个也是极为重要的证据点。因为当天刚好下雨,如果真的是张玉环杀死两个小孩后抛尸在水库里,那么水库边应当会留下他的脚印。

这种种的猜测将随着张玉环被释放后,警察重新审查此案,翻阅案卷后逐步破解,希望能在原有的证据上发现新的线索,使案件大白于天下,让坏人受到应有惩罚!

应该是法医判断错误,法医鉴定死亡时间是当天上午11点左右,张玉环的供述也是鱼当天十一点在家杀害了两名儿童 ,可是调查发现在当天下午一点多好多同村的儿童看见了本案的两名儿童在水库边玩耍,应该是自行落水死亡的,首先是村医有法律意识,再者法医没有鉴别判断的能力,人云亦云,所以造成错案,现在当年的村医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应该在考一考当时的法医,看看他具备这种能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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