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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交警带二维码收罚款,你怎么看?

只要是用二维码来收款,这个钱真的最后是进了国库的?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一律需要收入国库。但是现在当场收了钱又不给票据,仅此一点,大家就可以河里去怀疑这个钱到底去哪里了?为了掩盖他们违法收取罚款的事实,河南洛阳市伊川县的交警和交通协管人员,还采取了粗爆对待民众的做法,那更加是错上加错,后续看看这严肃处理是怎么处理的。
在1月25日,在河南洛阳伊川县杜康大道,多名身着警察制服的人员拦截过往的电动车,号称进行交通罚款的处理,并要求违章人现场交款,亮出二维码收取罚款。路旁的民众有懂法律的,指责其违规收取罚款的行为,结果还被几人嫁到警务室,同时有路过行人拍视频被推倒在地。这就是野蛮执法、违规执法,以及乱罚款的典型。
为了防止乱罚款,国家明文规定处罚和缴纳罚款两条线。也就是绝不能一边处罚一边收罚款。而且现在也明文规定,罚款一律收入国库之中,至于最后如何分配,那是有着相关规定的。
这个二维码到底是指向哪里在收款?会不会是伊川县交警部门自己弄了一个二维码,进行收取罚款。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们收来的钱,会上缴国库吗?如果全部上缴的话,那么他们还有动力现场收取款项吗?这些简单的逻辑大家想一想就清楚了。
有可能经费不足,但是也别想着就从民众那里捞出来。这是我们国家不容许的一种做法,如果这样做的话,哪里还像一个执法部门?缺钱就上街,这哪是一个为民众服务的部门呢?
2022-01-28
真是怪事!河南洛阳,竟然有民警手持打印的二维码,当街收取罚款。从网上流传的视频来看,有人身着警号开头为“FJ”、发光背心为“警察”的制服,在交通执法,当地警方回应称,已经责令交警大队停止使用二维码代收代缴罚款。

如果小状没有记错的话,在各地的反诈宣传当中,已经多次强调,执法人员不会使用打印的二维码向人们收取罚款。而发生在洛阳的这起事件,且不论其行为是否合法,人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到底是缴还是不缴呢?这不是让人们无所适从吗?

再说说当场收缴罚款是否合法的问题。

实际上,国务院早在1997年就已经出台《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为了对罚款的收缴进行监督,并且保证罚款能够及时上缴国库,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和收缴罚款的单位应当是分离的,只有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交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也应当依法实施罚缴分离,并及时全部上缴国库。

之所以要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了有利于对罚款收缴进行监督,有利于及时上缴国库外,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有利于廉洁队伍建设。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三种,一是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下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到银行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且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其中比较有弹性的或许是第二种情形,即如何判断事后难以执行。我想,这不能完全由执法人员说了算,应当从客观实际出发,比如说被处罚人员是罚款决定作出机关所在地的临时人员或者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如此规定的,具有参考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罚款金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处罚没有异议的,执法人员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交通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因此,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还必须说明的是,如果是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2022-01-28
滑天下之大稽啊!1月25日,河南伊川县,多名身穿警察制服的人员手持“收款二维码”查处交通违法。

1、在我国法律上,只有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以及当事人因山高路远去银行缴纳存在困难而主动提出当场缴纳这三种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其余情况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缴纳到指定银行。所以,行政罚款交给指定银行是原则,当场收缴是例外。

《交通违章罚款条例》18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公民要求查看警察的“警官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警察无权拒绝。因为警官证是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必须随身携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带警察证,并主动表明警察身份。

据此,公民有权利要求查看警察证,核对警察身份。否则,公民有权利不予配合检查。
2022-01-28
交警查处交通违章,本是其职责所在,无可厚非。但是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应该依法依规进行。否则,不管是执法程序违规,还是执法实体违法,都将构成违法执法。

从本事件来看,很明显交警执法程序存在严重违规:

一是身着辅警衣服,不能提供警号,也不能提供执法证件。据此,不能证明其是具有执法权限的正式交警。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规范》,如果不能证明是正式执法人员,交警辅助人员是不能进行执法工作的。当事人也有权拒绝服从非正式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

二是以二维码收缴罚款,并且是个人的收款账款,这明显的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虽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公民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但是对于收缴是有具体规定的。

首先是要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或省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罚款票据。如果执法人员不出局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且有权检举。

其次,当场收缴罚款,要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执法机关,机关在两日内交指定的银行。

本案中的交警执法,不出具合法票据,且收款二维码是个人的,而非财政部门专户。当事人拒绝缴纳,合法合理。

交警不仅不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法定权利,甚至试图将当事人控制,企图掩饰其违法执法的真相,这不得不让人更加怀疑,这些人违规收缴罚款的真实目的。

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单位要求如此收缴。那么这是一种单位违规执法的问题,涉及到行政执法机关截流或者私分罚款的情形;二是某些执法人员个人为非法占有,而违法收缴罚款,归某些个人所得。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此违法收缴罚款,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情节轻微的,应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有关部门及时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责任,给百姓一个明确的说法。
2022-01-28
对于这个事件,其实真正的问题在于辅警有没独立执法权的问题,至于二维码收款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为何这么说呢,且听细细道来:

1、关于交警能不能用二维码收罚款的问题。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地交警为何要用二维码收罚款?从公开信息来看,当地对电动车逆行和走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20元。因此,只要交警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上的依据,那么,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就毋庸置疑。

与此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68条也规定,依照本法第51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抛开辅警是否具有独立执法权这个问题,如果违法行为人确实存在驾驶电动车逆行或者走机动车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并且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为罚款20元的,那么,交警作为执法人员在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是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场收缴当事人缴纳的20元罚款。

至于用官方二维码收取罚款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也不存在问题,只要收取的罚款进入了指定的罚没收入账户,而不是进入个人账户,那么,执法人员通过出示二维码,让违法行为人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现场缴纳20元罚款,这种操作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方便当事人,是符合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2、关于辅警能否单独执法并收取罚款的问题?

辅警作为辅助人民警察执法的非在编的人员,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和正式的民警一样身着服装,但是,在法律上,其并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只能协助正式的民警执行工作任务。

根据《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17条规定,辅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辅警在法律上是没有独立执法权限的,即使在交通违法案件中要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也应当由具有执法权限的正式交警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现场交付当事人。

而且,在遇到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时,如上所述,同样也需要由执法人员出示缴纳罚款的二维码,完成最终的收缴罚款的行为。如果确实需要辅警承担出示二维码并收取罚款的任务,那么则需要有执法权限的人民警察在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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