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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伊川县交警带二维码收罚款是否合理?执法过程存在什么问题?

河南洛阳,某交警大队在临近新年时组织警力,对电动车逆行和走机动车道的事情进行整治。网传多名身穿警察制服的人员,在拦截过往的电动车查违章,并手持收款二维码当场收费,强行执法引发争议。
据视频显示,在一条非机动车道上,一女子上前问对方是哪个中队,并要求其出示警官证。对方回答“三中队的”,“警官证?来,我让你看,走”。
随后,一男子将身穿制服的一行人拦下,双方随即发生争执,过程中两名穿制服人员将男子控制住,往前走了几步后男子摔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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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骑电动车出行方便,如今已经成为许多民众首选的交通工具。但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了自己方便,实施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等违规违法行为,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加大了交通安全隐患。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5条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进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同时也不得在车行道内逆向行驶、停车滞留。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事件中的交警大队,为了维护民众的出行安全,对于整治违规骑电动车一事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
而事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利用二维码当场收取罚款是否合法,以及辅警是否有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故此,除非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无异议,在一般情况下,不用当场缴纳罚款。
但《行政处罚法》中第51条,对于简易程序也有着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本法第68条也规定了,依照上述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由此可见,该交警大队对电动车逆行和走机动车道等违法行驶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是可以当场收缴的。
而在如今电子支付的时代,利用扫码收缴罚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措施,在法律上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问题主要是因为,网传的视频中执行罚款的人员为辅警,这引起较大的争议。
其理由在于,辅警作为协助警方执法的人员,并没有单独的执法权。即便当时有当事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辅警也只能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参与执法工作。
根据《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17条规定,辅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而且辅警也不得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目前,网传的视频是否经过剪辑,当时是否有交警在场,辅警实施的是否为辅助执勤行为并不清楚。如果当时有其他交警在场,则辅警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1月27日凌晨,当地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责令交警大队停止使用二维码代收代缴罚款,针对网上反映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存在执法不规范、语言粗暴、违规使用二维码代收代缴罚款的问题,开展全面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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