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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刚刚通过的新婚姻法有什么变化?

2020年刚刚通过的新婚姻法有什么变化?
2022-01-01

下面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婚姻法部分给大家分析出的重点:

1.离婚冷静期,申请离婚后30天内可以反悔,到期后还有30天,有一方不去领离婚证,当做撤回离婚申请。两者相加共60天。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明年1月1日实施。

2.婚姻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婚姻撤销后,当做从未有过婚姻关系。

3.居住权,是设立一个物权。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就算成立,没有登记则不成立。买房一定要查册,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被设置居住权的房子没有商业价值,只能等居住权到期后才会恢复商业价值。

老人给保姆设置了20-30年的居住权,子女继承房屋,还不一定熬得过保姆这20-30年的居住权。

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公租房以后估计会用居住权来实现。

4.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需要法院指导案例和后续司法解释跟进。

2022-01-01

变化比较大,一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2020年刚刚修正通过的新婚姻法,与老婚姻法相比,更人性化丶更具操作性。具体的有5个方面的变化。

1丶明确规定禁止“二奶″等行为。增加了“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其他行为'等内容。

2丶新婚姻法增加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条款。指出:“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婚姻无效'。

新婚姻法特别对强迫婚姻作出了规定:“如果一个人被强迫结婚,被强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取消婚姻。''

3丶新婚姻法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放宽了离婚的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调解无效,如感情确实巳经破裂,应允许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一方有重婚或者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3)一方有赌博丶吸毒等恶习,经反复教育仍未改的;

(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丶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患有婚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7)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行为。

4丶新婚姻法首次提出了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问题。

5丶夫妻财产的占有和分割所遵循的规则与旧婚姻法最不相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财产:

(1)一方的所有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致残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载明的财产归一方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2020年新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没有变,其它在以往的二十四条《婚姻法》规定中又逐字逐句强调婚姻的重要性和责任性以及义务性:

新婚姻法: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婚姻关系。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方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七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要补办登记。

第九条,结婚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未到结婚法定年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愎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送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有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互相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或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解读2020年刚刚通过的新婚姻法,离婚不是那么容易了,婚后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家庭关系也更稳固和牢靠了。

2022-01-01

汗一个…题主自己就是法律专业人士吧?也罢,换个角度给你捧下场?

简单的说,就是离婚越来越难,财产归属越来越清晰。

其实这也是社会需求,一方面现在结婚门槛越来越低,婚姻的基础越来越薄弱,往往是年轻人没交往多久,一时激情上脑既不考虑柴米油盐酱醋茶,也不想想,一起生活需要的是风雨同舟,跟偶尔一起开心系啊是有根本不同的。住一起肯定就会无限放大彼此的缺点,觉得没办法接受了,就跑去离婚,这离婚率就很吓人了…重要的是,这还没律师撒事,上民政局办个证就搞定了,你说火大不咯?

另一方面咯,刚好相反,不好结婚的。这一结婚吧,原来规定婚后几乎都是共同财产,即便有规定不是的,也不是咱老百姓能整明白的…这让家里有矿的饮食男女怎么办?结个婚回头不合适离婚了,连身家都保不住了,还不如不结了。婚前协议这些既伤感情走太专业的技能,咱就不讨论了…

现在这规定吧,您想清楚,离婚很麻烦的!一时冲动结婚?倒也没事…咱爸妈那代人连冲动机会都没有就结婚了,您回去冷静冷静,没准就一辈子啦。怕财产问题?我尽量给您列清楚啊…这婚前或者离婚后,该您的还是您的,要对方有错,您还可以让赔!够意思了吧?结吧没事的!

202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22-01-01

在新婚姻法中,主要是对离婚的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我已经为大家归纳好了:

1、不管是婚前婚后,只要是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2、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分配。

3、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

4、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两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的时候就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私自将房子出售,妻子想讨回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结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2022-01-01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新的婚姻法更加保障双方的权利,一不小心就净身出户了,《民法典》规定了许多新的婚姻法内容,例如: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考虑到双方可能因为冲动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离婚。

1.在新的婚姻法中,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财产方面的处理更加人性化,双方更加自愿,不至于离婚就是仇家。

2.而在新的《婚姻法》中,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让双方有缓和的时间,不会太冲动,有充足的时间去缓和解决矛盾。

3.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等等这些都保障了双方权利,还可以让双方冷静,很人性化的《婚姻法》。

另外还有新的《婚姻法》中也同样明确表示了,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化,近亲关系结婚的婚姻无效化,不满足结婚年龄的就算同居也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以上就是新的内容了,希望有帮助。

2022-01-01

婚姻法新颁布,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遗弃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主要是关于调整婚姻关系的内容,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方面面的重要问题。

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的;

(二)有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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