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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辞退吗?

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辞退吗?
2021-05-23

谢邀。

首先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李某(女)于2007年1月23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试用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当时李某已经怀孕。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李某出示“终止试用期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李某未签字的情况下辞退了李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案例解析

首先,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的条件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其次,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例如把“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而把“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最后,本案中如果公司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公司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李某怀孕在身。用人单位若要有效应对法律风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共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二)对新员工进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果能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三)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绩效考评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告知劳动者,单位将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作为留用或辞退的客观依据。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怀孕员工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拿出相关证据。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您好,感谢邀请。


只要有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怀孕女员工,除非其触犯了法律。


相反,后续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产假、哺乳假。如在生产之后,一年哺乳期结束前仍然可出具医生开出的真实请假条,也只能允准其休相应天数的病假。


因此,就看这个女员工是否是有意占公司便宜了。极端案例有,入职当月即怀孕,然后休病假、产假、哺乳假、直到哺乳期结束后离职。等于一天也没有上过班,还要占着公司人头,不能招新人,压力全部分摊在团队其他员工头上,苦不堪言。


女性的求职困境也是被少数这样的同胞给拖累所致。我所接触到的大部分女员工,都不会刻意利用公司,身体允许的条件下工作到最后一刻,产假结束回来仍然兢兢业业。


如果此员工确实不能胜任目前工作,建议继续加强培训、实在不行给其转岗,创造应有的价值。


祝您好运!

试用期可以的,因为试用期本身没有确定雇佣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可以啦!

2021-05-23

【做你身边的HR,讲明白劳动法律法规那点事儿】

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法律上确实是有一定保护规定的,但并不是因为处于三期就进了保险箱,也要根据解除的理由来判断。

试用期内想解除只有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一条(一)(二)款情形才可以。

合同期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为由解除。

以上两条综合起来有一个交集,能得出结论:当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同时又出现了四十一条(一)(二)款的患病或不胜任的情况,那么就不能以这两条为理由解除了。

建议利用好试用期赋予企业的权利,在试用期内尽量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录用条件一定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不是企业单边的认为不符合就可以解除。

当然如果出现了严重违纪的情况,那么不论是否怀孕,都可以依据公司规定及管理流程辞退。

2021-05-23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但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怀孕的女员工!

我们先看一则关于女性怀孕被辞退的新闻:

【女子上午查出怀孕下午就被解雇】广东珠海一女子检查出怀孕后,告知公司领导当天被解雇,多次协商无果后女子提起诉讼。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侵害该女子平等就业权,赔偿孕期工资、休产假工资以及抚慰金。

其实在现实的职场中仍然存在性别歧视,因为女性需要有产假,很多公司在招人的时候就故意避开女性;甚至辞退怀孕女员工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用人单位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女员工

首先科普下法律,《劳动法》规定:

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范围。公司应充分保障处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实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女员工,有一些单位要求员工在入职一段时间内不能怀孕,这也是不合理的!生育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企业的限制!

但是如果试用期内员工的能力表现不符合录用标准,企业是可以辞退的,不管你是否怀孕。当然企业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假以不符合录用标准之名辞退了试用期的怀孕女员工;甚至对于正式员工,有些企业也会违规操作辞退怀孕的女员工。女性在职场中被区别对待,无法享受到应得的权益。

大家说:职场上的性别平等,任重道远

1、这是我的姓Rice:我就是怀孕了被离职的。领导没有告知我偷摸就跟公司提交了我的离职 我并没有离职的意愿 ,说过想回去上班,领导都支支吾吾的推三阻四!

2、落寞的紫藤萝91:去年面试某保险公司在招财务,问我可以5年内不生小孩吗?我想说我91年的,2018年之后我不应该考虑这个事情吗?最后给我回复,其他条件都很适合,但是这一点不太符合,拒绝了我。

3、沐易昕:我是入职不到半年怀孕的,但是除了正常的孕检几乎不请假,也从来不迟到早退,下大雪都来上班,休完4个月产假就回来上班了,大家都以为我回来拿到生育补贴就会辞职,但是我现在还没辞职。

4、猛虎细嗅蔷薇911:我当时进公司两个月就怀孕了,也是试用期过了才说的,但是我该加班加班,从来没迟到早退过。从来没抱怨过,公司也没说过啥安慰的话,后来八个多月的时候就快过年了,我就主动辞职了。就想说这得分人。

5、追风少年44116:我们公司一女生,刚入职没多久就怀孕了,胎儿还不稳,经常回家养胎,休完产假回来工作没几个月又怀二胎啦!奈何公司倒闭了,其他人都是欠薪直接离职,她和公司打官司还要了两万!真是佩服的五体投地。

6、王子的小玫瑰哦:但是我真见过有人刚入职一个月,结婚,过两三个月怀孕,然后就以这个名义迟到早退,再然后产假歇半年,辞职,真的以小公司成本来说,亏大发了

7、大笨瓜007:有几个人知道企业要缴多少种税?骂人很容易,站在道德制高点也很容易,又有几个人换位思考?国家鼓励生育,可是生育的负担由企业来背?有人说这是规定,规定就一定合理吗?

生育是人的权益,企业是不可以约束的;职场中的女性的权益却很难得到保护,不仅仅是我们,还需要企业,甚至国家法律政策共同努力;职场上上的男女平等,任重而道远!

欢迎大家一起来讨论,单位可以辞退怀孕的女员工吗?

2021-05-23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怀孕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企业可以与孕期女员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刘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次年,刘女士怀孕,自从怀孕后,刘女士经常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在家休假不到岗,领导多次劝说无果,随后公司HR向刘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刘女士累积旷工15天,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刘女士认可自己未履行请假手续,并解释说是因为怀孕情绪不稳定,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累计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说明,女员工在孕期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如请病假,需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书。请事假需得到单位的准许,否则可能构成旷工。当然单位也不能拒收、拒看、拒批员工上交的医嘱等请假材料,不得制造莫须有的旷工假象。

在实践中,经常有女员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经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怀孕女员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也确实有孕期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很多企业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确实有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以孕期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属于违法解除。

如果出现孕期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用人单位如何处理才能合法呢?要是孕期女员工工作岗位比较特殊(如该工作需要长期出差),确实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可在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地变更其工作岗位,可以与孕期女员工以书面方式、平等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在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可以考虑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在合理范畴内调整孕期女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不过用人单位与孕期女员工因“调岗降薪”问题发生纠纷,则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提举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调岗降薪”具有事实依据、规章制度依据以及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完成举证,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综上所述,国家法律虽然对怀孕期间女员工有特殊保护体系,但不是说一定不能辞退,前提是女职员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2021-05-23

这很明显就是歧视妇女,违反劳动法,妇女生孩子天经地义,产假、护理假都是合法合规的。我想对那些想辞退怀孕妇女的单位问一句,这些单位领导是石头缝里跳出来的?不是伟大的妇女生的。如果有这样的单位,首先是违法,其次这单位不爱员工不关心员工,也不是一个什么好单位,也走不长远。

2021-05-23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是不可以辞退不代表你就能继续上班,文本家总结了一整套成体系的办法,比如搞好劳动仲裁的关系,让你被主动离职,都是好办法呢。

2021-05-23

劳动法有规定,是不可以的!

这个属于用工风险问题,每一个企业都绕不开的。

发表观点如下:

1.能劝退最好,不要闹到劳动局,要不然问题就大了。

2.很理解现在企业面对的问题。按正常来说,这部分补贴应该有国家承担。不能所有的社会问题都留给企业这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但是国家现在不管,制定一部劳动法,就做到了转嫁矛盾的目的,给百姓的感觉在保护百姓,又不用出钱。这是我们国家很多问题的根源。

3.很多违背企业成立初衷的项目,国家再收完税以后,应该承担起来。

4.像这部劳动法,就造成了企业和员工间的对立。打着保护女员工的名义,使女性员工工作难找。不知该怪谁?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试用期可以辞退怀孕女职工,但是应该证明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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