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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如何认定?

一、本案火灾原因不明的几种情况

火灾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它具有特殊性。火灾现场容易遭到破坏,这和破坏作用,往往使火灾现场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致使在原来痕迹物证的基础上又留下新的痕迹物证,从而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火灾调查过程中,要再现火灾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过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断,这体现了火灾的发生与起火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隐蔽性。这和火灾现场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给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甚至在有的火灾现场,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从而出现了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

1、火灾现场被破坏

火灾现场是指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火灾现场被破坏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灾本身的破坏作用所致、火灾扑救所致、人为的破坏。

2、起火点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

通常情况下,火场燃烧最严重的部位是起火点。本起火灾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公安消防大队针对2007年7月9日凌晨发生的火灾,作出的调查报告中,虽然认定起火点是在被告处,但该起火点与原告公司紧距离50公分。但并没有查出谁对该起火灾负有责任。构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引起火灾的行为人应承担火灾责任。(2).必须是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引起火灾。

二、原因不明,被告是否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的发生,总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于火灾现场的复杂性、破坏性,火灾证据的隐蔽性,因此,并非每起火灾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么,“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能否认定呢”?这是当前火灾调查所面临的一个争议的话题,也可以说是一个难题。就此问题,笔者认为,既然消防部门认定此起火灾原因不明,也没有追究任何人对此起火灾负有责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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