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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多卖,是不是有了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开发商一房多卖的规定如下: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依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意味着,只要买房时做了预告登记,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之前有过案例,一房多卖以诈骗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法律对一房多卖的处罚还是比较严重的,你找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报警处理,再不成就直接像法院起诉,前提是你有一房多卖的证据,开发商抵押是正常的情况,先把前面的抵押,卖房子的前再还银行,但一房多卖就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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