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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建筑工程索赔事项有哪些?

2020-05-23

很高兴参与您的提问,针对本次疫情,在建筑工程中划入不可抗力范畴。就事论事,不展开讨论仅仅针对本次疫情的话,建设工程可索赔事项很少,甚至可以忽略,理由如下:

1.我们不要将那些工程索赔条例理解的过于教条,甚至不用背,只需要牢牢掌握住两点就可以。第一,产生了切实的损失或额外工作量;第二,非本单位原因。所有的索赔都必须符合这两条核心原则。

2.不可抗力索赔的特点,同样一句话“工程实体归甲方,进场材料归甲方,人员机械各自背”,也就是说谁家的孩子谁抱走。

那么我们来看看,本次疫情可以索赔哪些事项呢?

工期顺延,这由不可抗力特点决定。

费用,管理费,利润,机械费,均不可以索赔。因为人员机械是你自己负责的部分,而利润从工程量的角度上也没有变,和人家甲方没关系。

如果,甲方有明确的书面指令,命令施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派人照看工地物料,那么可以依据此指令索赔人工费,并在结算中将相应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费率滚进去。但是,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没有甲方会在疫情这个时刻命令你必须留人。

综上,你可以索赔的,就只有工期顺延。

我是叫桥不造桥的阿桥,一个90后项目经理,专注和你讨论建设工程的故事,期待你的关注~



2020-05-23

今年的“新冠”疫情,适用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合同中没有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并按以下原则执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承包人损失,通常应有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具体可分为:

1.造成停工或延期复工的,工期应顺延。

2.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商在现场的机械停滞,材料,临设摊销费用的增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造成工程主体的清理,修复,由发包人承担;留守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复工后需要赶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波动,承发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的调整。


2020-05-23

建筑工地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索赔事项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主要是不可抗力产生到结束这段时间,如果对合同工期产生影响,导致合同法履行,那么这部分工期是可以顺延的。

2、费用索赔主要是

1、不可抗力事件产生期间,因工程本身原因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施工现场内的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失。

2、不可抗力期间施工单位安排留在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3、工程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清理,修复等费用。

谢邀,建筑圈故事分享为您服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从武汉蔓延到全国各地乃至全球,该疫情给社会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为配合好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战役,更好服务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需求,2020年1月30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发布公告,发起成立“防控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党员先锋队”,充分发挥我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社会、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免费提供疫情中遇到各种法律问题的法律咨询服务。

近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防控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党员先锋队”接受多人咨询关于“新冠病毒疫情下应对工期延误、索赔及复工复产政策等”法律问题。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团队,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事务致力于为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人等房建领域的参与者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担任多家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顾问。为此,在进行了相关法律检索以及结合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问题提供如下法律风险意见:

一、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工期延误、财产损失以及设备租赁费用承担问题

根据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在建工程工期延误,设备租赁、材料采购、人员安排、用工成本等各个方面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对此,相关合同主体应当及早作出法律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和避免损失。现就新冠病毒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对建议略陈管见,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提供相关参考建议。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80条与《合同法》第117条均对“不可抗力”作出了定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无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已尽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在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部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包括延长假期、限制人口流动等措施,多地住建部门发布文件迟延当地工程复工时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拒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新冠病毒疫情法律性质的认定及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的相关合同纠纷的处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非典”疫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及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即司法实践中普遍持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

综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

(二)工期延误的免责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依法不应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以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可向建设单位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三)财产损失的范围及责任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应对措施

1.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承包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进行沟通协商,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收集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承担举证责任。

2.积极履行止损减损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款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承包人应当及时优化施工方案,根据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合理评估不可抗力期间“人材机”的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否则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第一,承包人应收集证明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及其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证据;第二,要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例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最后,还要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为潜在诉讼或仲裁做足证据准备。

4.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及时(28天内)提交延长工期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并保存好相应证据。递交延长工期报告时,如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应要求其出具签证或收到说明并签字盖章(如仅签字需要注意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如无法立即签字盖章,建议使用EMS邮寄方式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送。

(五)设备租赁费用承担问题及应对措施

新冠病毒疫情及防控措施造成的工程停工,实际上导致了机械、设备等租赁物无法继续使用,如出租方仍继续基于租赁合同主张租金,施工企业作为承租方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要求设备出租方减免租金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工程受疫情影响程度、影响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要兼顾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利益,如果直接支持免除租金,则相当于豁免了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反而令出租方承受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过犹不及,也是不可取的。

基于此,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建议:

1.出租方和承租方先审查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已有条款解决租金减免问题;

2.如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3.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可以考虑通过诉讼主张减免租金,但鉴于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同,裁判结果不统一,在未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的情形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4.建议承租方先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租金,在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变更租金金额后,再从下一期租金金额中抵扣,避免因协商或诉讼拖延了租金支付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管理问题

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这给企业正常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带来了一些困惑。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企业关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有效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一)企业必须执行国务院的延长春节通知和各地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规定。1月31日-2月2日为春节延长假期,该通知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作出的。而2月3日-9日是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在此期间不宜复工,除非涉及市民生活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应当正常经营。

(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法定假为初一、初二、初三,因此1月31日-2月2日这三天不是法定节假日。1月31日原为正常工作日,2月1日为调休上班时间,2月2日原本就是休息日,故此次实际延长期间只有2天。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

此时,在标准工时制下,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在综合工作制下,企业应当支付员工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此类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员工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的,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支付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三)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2月3日至2月7日应视为迟延复工期内的工作日,正常支付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为迟延复工期内的休息日,不发放工资。

在综合工时下,企业同样应当支付员工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四)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或提前调休。

(五)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如安排员工在家工作,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员工因新型肺炎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隔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七)因多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的管制措施,而这必将影响职工按时返岗,如职工因此而不能及时返岗的,仍建议企业优先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安排完可再行协商事假等。

如果员工时间较长内不能复工,可以安排员工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同时承担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八)员工拒绝提前复工,企业不能按旷工处理。在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若非岗位的特殊需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所以员工在迟延复工期间有权拒绝复工。即使员工不同意在家办公,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也不建议企业作为旷工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进行违纪处理。

(九)并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决定何时返岗;如当地政府部门并无特别规定,则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依法安排上班时间。

(十)员工因工作感染新型肺炎,如果是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是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因出差而感染新型肺炎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发放正常工资即可。

(十一)目前正式复工前的工资发放问题尚存在争议,在今后确定支付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应仍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承担责任由其根据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合同确定。

(十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新型肺炎作为全国性的突发事件,员工患病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可以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三)《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隔离期间有关单位要保障被隔离人员的正常工资,其医疗期也应相应延长。

(十四)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若非上述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十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从武汉返回的员工,但可以拒绝其立即参加工作,并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但是在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应当接受其工作,不能采取变相措施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拒绝隔离的,企业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可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企业在疫情防控阶段应更加细致而全面地了解每个员工在春节期间的活动区域、活动轨迹、身体状况等信息,对于各种可能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同时,应当随时关注各地与用工相关的政策的最新消息,及时对上班方式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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