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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2020-05-06

如果你持有某产品或者服务商标,且已经注册成功。其他人未经你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你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个类别并且是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上,这属于侵权。

而且他人在没有经过你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和你相同近似领域产品,也属于侵犯了你的商标专用权。

还有就是伪造你的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侵权。为别人提供侵权的便利条件的行为也属于侵权。

反过来,如果你做出以上行为,也属于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具体的法条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七个条款有明确规定。

如果想维权可以有以下途径,一,找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维权。二,起诉到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020-05-06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2020-05-06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目前,关于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最新的修订稿来看,新修改的商标法较之现行的商标法,其中许多地方是值得肯定的。例如在总则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用以指导商标注册制度和使用行为建立在诚实经营、公平竞争、尊重在先权利的基础之上。同时,修订稿为诚实信用原则设立了落实条款,在“商标注册的申请”一章规定了制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注册行为。又如,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异议改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审理,同时对异议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上述修改体现了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立法机关对现实中一些问题的关注及解决思路。

此外,关于此次商标法修改,笔者也有一些自己的见解及观点,特在此略作表述,并希望能与大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确立的问题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在制定、对其作出相应法律解释以及适用时都需面临的问题,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要发挥什么作用,调整哪些生活事实,怎样调整,根据什么原则来调整。商标法调整的应是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商标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其根本宗旨则是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则要求商标权人的权利受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得到维护,因此,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应是保护商标权、维护消费者利益。鉴于此,笔者建议在进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可将现行商标法第一条中的“加强商标管理”之规定,改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并将此确定为商标法立法宗旨。

明确“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商标法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这一职能不应受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所确立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但就目前来看,各国在何谓混淆、如何判断混淆可能性等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其一,直接规定“商品类似并且商标近似”即构成商标侵权,不涉及混淆可能性。中国、日本等国商标法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其二,既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侵权,又列举在相同性或近似性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近似性标识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德国、法国的商标法,欧盟商标条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采取了这种模式。其三,仅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美国商标法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其第四十三条即规定,“任何人在商业中将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或图案,或上述任何组合……”容易引起混淆,或引起误导,或引起欺骗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综而观之,尽管“可能导致混淆即构成商标侵权”在商标理论上具有确定无疑的地位,尽管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在立法本意上包含了混淆可能性条件,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而未提及“混淆”。因此,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中必然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直接将“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标准,而为了使这一标准更加客观化具有可操作性,在解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时,又将“容易造成混淆”作为“相似性”的判断要素,使得“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在因果条件上前后循环,逻辑混乱,这不仅使商标理论陷入难以自圆其说自相矛盾的境遇,也给实际工作部门的执法和法律适用造成困惑而导致误判错判。

笔者认为,“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之间的正确关系应当是:商标及商品的相似性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为“混淆可能性”,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度只是参考因素之一,不是决定因素更不能作为认定的标准。无论从逻辑关系还是生活现实来说,商标近似未必一定造成混淆,混淆也并非由近似所决定。例如,一个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被使用在并无竞争关系的商品上,完全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两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故可以禁止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相反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两个商标近似且商品类似,但一方的商标使用在先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另一方的商标已经注册也无造成混淆的意图,两个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但它们各自有特定的市场,消费者可以轻易地区分两个商标。

此外,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直接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标准,容易导致司法活动中的误判、错判。根据笔者的了解,在一些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审判人员主观上是想“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处理案件,但是简单、机械的理解和运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的结果却是将“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当作认定侵权的依据,而不考虑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应对“混淆可能性”作出明确地规定,具体可作如下表述:下列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05-06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

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

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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