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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0-03-12

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查封、扣押期间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于行政机关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受委托人的行为效力归于委托人,相应法律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先行赔付。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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