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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土地征用拿过赔偿的人,土地再分配,他们该不该再分?

拆迁土地征用拿过赔偿的人,土地再分配,他们该不该再分?
2024-02-19

“分配”土地由村民身份关系决定

摘要

农村地区拆迁比较频繁,且多数地区并不是整建制拆迁,部分村民的住宅,或者承包责任地被征用是常有现象。第三轮承包即将来临,该设问的提出具有普遍意义。村民“分配”土地由其身份决定,与取得拆迁补偿没有关系,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征地拆迁是农民致富的机会

关键词 土地的分类 “分配”土地

村民能够“分配”土地的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土地用途的性质不同,我国的土地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未利用地的开垦涉及环境、生态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所谓村民能够“分配”土地的类型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农用地、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里的“分配”也仅指村民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的“分配”是指村民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农用地的“分配”是指村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承包经营权。

  • 长期以来,我国村民有开垦,或者“开荒”的习惯,现代也不例外。勤劳的村民可能另外拥有几亩甚至几十亩的开垦地,而新增人口却没有承包责任地。作者认为,村民自私开垦的未利用地已形成了耕作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进行补偿后,可以发包给新增人口。

村民未取得宅基地补偿款仍能“分配”宅基地

村民住宅被征收,且已经取得了安置房,再分配宅基地,其他村民可能认为被拆迁的村民可能享受了双重待遇,即,再次拆迁村民仍能享受安置房。表面上看,对其他村民确实不公平,但是,通过实质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却是公平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住宅被征收,村民享有选择权,即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中予以选择。拆迁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其原因是拆迁实施人模糊宅基地补偿款的归属,达到少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取得宅基地补偿款,被拆迁的村民没有取得宅基地补偿款,或者宅基地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等情形下,村民仍能重新“分配”宅基地。

征地拆迁补偿项目

村民承包责任地被征收仍能“分配”农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被征地农民的专项费用为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

被征地农民安排了社会保障费用,其村民资格并不丧失,因而村民承包责任地被征收后,下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其仍能参加承包,发包方不能因其由社会保障费用而剥夺其承包经营权。对此,有的村民可能认为也不公平,被征地村民已取得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失地农民参保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是解决了失地农民年满60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并没有解决失地农民60周岁前的生活问题,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征地时少去了集体补助的费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有益的。

承包土地与村民身份

案例题外话

农村村民由于受到知识结构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对利益的判断往往从个人出发,缺乏综合判断,长远判断的能力。就宅基地补偿款归属而言,许多村民可能不理解:宅基地性质为没有期限的建设用地,其价值当然高于其他建设用地,而拆迁实践往往补偿很低,甚至没有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村民没有取得宅基地补偿款,或者补偿很低,重新分配宅基地有利于集体和个人利益。

村民需眼界高远

@南京徐剑@法律新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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