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如何看待腾讯起诉DD373,庭审称「虚拟财产不属于用户,被盗用户需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如何看待腾讯起诉DD373,庭审称「虚拟财产不属于用户,被盗用户需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2024-02-19

我花钱买了件衣服,有一天我不想穿,我要卖掉.衣服厂商就跑过来要告我,说你这件衣服不能随意卖掉,你只有使用权。同样我花了钱的,往游戏里面几百几千几万的充。结果他告诉你,这一切都不属于你。腾讯就是这么奇葩的逻辑。

2024-02-19

“南山必胜客”自导自演了原始取得规则

摘要

当今社会,有一句网络流行词——南山必胜客,该流行词是对腾讯公司法务部的戏称,腾讯公司法务部果真有这样神奇吗?——必胜。在作者看来,任何法务不可能必胜,腾讯公司法务部在南山区的胜诉率较大,其原因是法院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关键词 公司律师 |格式条款 |原始取得

腾讯公司法务部的性质

随着“南山必胜客”一词在网络上流行,有诉讼请求,或者法律咨询的人的可能要问,“南山必胜客”律师团队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根据作者观察,腾讯律师团队可能由公司律师组成,并不属于哪个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腾讯自己的法务部。

从律师的分类看,我国的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社会律师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并不是社会律师,不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而决定了公司律师服务的专一性,即,公司律师仅为本公司服务。

  • 我国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尽管出台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但实现申请个人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却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肯定认为,腾讯公司申请公司申请公司律师,并组成团队不存在困难。

公司律师专一的服务性,决定了公司律师不能代理公司外的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必须为公司利益着想,具体表现为公司律师对公司业务涉法问题的审查,其中,合同条款的拟定非常重要,例如,合同条款的中管辖权,除外责任等。这就决定了公司配置公司律师,公司可能在将来的诉讼上取得了优势。

腾讯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多数为格式条款

公司是否使用格式条款,并不是公司的意志自身决定,而是由公司的在交易中的地位决定。一般而言,公司取得垄断地位就能决定公司使用格式条款,例如,保险公司、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现在多数的网络交易平台等。腾讯公司在网络服务中实际上取得了垄断地位,决定了腾讯公司有实力使用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拟定合同条款,不需要与交易相对人协商,即,交易相对人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这样,在商业活动中有优势地位的公司,特别垄断地位的公司,可能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弱势地位交易人的权利,例如,供水公司可以约定提供的水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供水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等。

格式条款的效力

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有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性,法律特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解释规则以及无效规则。就订入规则而言,主要是强调格式条款提供人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就解释规则而言,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无效作出专门的规定,主要是规范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主要内容如下:《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格式条款规定有效的,一律无效;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

普通人认为,财产的归属可以通过约定确定。问题是,腾讯能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网络虚拟财产归腾讯公司所有?事实上,财产的归属通过约定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这里的“归属”是指处分权的,而不是指财产的原始取得,财产的原始取得有自己的规则,与处分权明显不同。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腾讯与他人订立格式条款时,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还没有形成,腾讯在格式条款中约定了原始取得,而不是处分权。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原始取得人需要花费精力、时间,甚至投入资金方能取得,腾讯在格式合同中排除了对方的“对方主要权利”,因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有人可能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始取得的方式,持有这样观点的人忽略了基本的公平正义,封建社会的奴役合同正是在这种观念下被认为合法。法院倘若支持“南山必胜客”的观点,我们这个社会就失去基本的公平、正义,腾讯可以利用合同约定原始取得,也可以正式“奴役”弱势群体。


@南京徐剑随笔

2024-02-19

1.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地位与另一方签订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那么用户支付了对价,就拥有了相应装备的游戏账户,用户取得了该账户作为虚拟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用户对于自己的虚拟财产被盗,岂有自己赔自己的道理,若说赔偿,也是某讯应当协助被盗用户向盗窃者追偿。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497条 第三项的规定“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某讯律师声称双方签订的,由某讯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约定的用户与其签订的格式合同,排除用户拥有该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腾讯起诉请求DD373赔偿4000多万元的诉请不能成立,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02-19

南山必胜客不是白叫的

2024-02-19

此案的根本在于,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货币算不算是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很明确,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是支持和保护的。问题在于,目前的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哪些范围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一旦明确这一点,则按照财产的属性,游戏账号及游戏内的资源其所有权就归属于玩家。因为,游戏账号及游戏內的资源具有天然的财产特征,如下:

1,具有使用价值。

2,具有经济价值。

3,可以被人为控制和占有。

4,可以流通使用。

目前,某讯方的主张是依据用户协议中的约定,所有权归某讯,使用权归玩家。因此,游戏账号的交易涉及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人有权予以制止和干预。

换句话来说,某讯方的主张类似于是某讯开设一家游乐场,消费者(玩家)买门票(游戏账号)进入。消费者在游乐场里的所有通过消费而获得物品都归游乐场所有,譬如,你口渴购买了一瓶水,不得了了,虽然这是你花钱买的水,但所有权归游乐场所有,你有使用权,所以可以喝水,但是,应当在离开游乐场之前把喝下的水还给游乐场(或吐或拉)。否则涉嫌侵害他人财产权。

另外,依据某讯方律师的主张,某讯只是提供游戏服务的运营商,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玩家每次消费某讯均应依法开据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且依法承担商品或服务因质量问题(可以是玩家主观认识)而退款的义务。但是,现实中某讯开发票了吗?退款过了吗?并没有,这也是本案法庭审判长的主张。因此,可以认定某讯涉嫌非法逃税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

建议国家税务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介入此案,进行调查。

2024-02-19

这个问题没有讨论的价值,因为它是问题的一个表象,而非问题的根本。

“南山必胜客”这个称呼能产生,并且广为流传就很说明问题了。

那么问题的根本究竟是什么呢?懂的人都懂,不懂的也是装不懂。

2024-02-19

如果腾讯搞出了虚拟交易货币还得了?微信的钱是不是也不属于用户

2024-02-19

坚决同意腾讯的做法,你往他游戏账号里充钱,如果你弄丢了,或者将钱挪出来就是侵犯了他的权益,是要受法律制裁的,如果他单方面关服,那他仅是将号回收了不让你玩了。他没有任何责任。

2024-02-19

连微信账号都是不属于用户的,迟早要出大事。

2024-02-19

官司输了!南山准备二进宫!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6749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