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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驾车跌入水渠“路”“渠”要不要赔?

村民驾车跌入水渠“路”“渠”要不要赔?
2024-02-18

水渠“路”的用途决定不用赔偿

引言

由于我国的人身伤损害赔偿金较高,发生伤亡事件后,受害人或者其家属通常要寻找赔偿人,即便小偷被追赶跌倒也是如此。司法人员又以“和事佬”的身份出现,致使“不法”与因果关系混同,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义务来源 |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的义务来源

我们倘若从“不法”来理解加害的义务来源,小偷被追赶跌倒致死,追赶人不需要赔偿,追赶小偷肯定是合法行为。“不法”的概念非常宽泛,且“不法”还受到“规范保护目的”的限制,强调规范保护目的意义在于:限制义务的来源,行为人即便“不法”,但法律保护目的与加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仅承担“不法”规范范围内的法律责任。

  • 例如,交通安全法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倘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人闯红灯引起,醉酒的“不法”的法律责任为危险驾驶,与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对驾驶者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我国民法理论长期将“不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寻找到对方“不法”就能取得赔偿,或者作为减轻、免除责任的理由。例如,行为人骑电动车没有戴安全头盔,路面施工致人损害,施工人可以要求减轻责任。实际上,骑摩托车戴安全头盔的立法目的是保护高速行驶中驾、乘人员的安全,路面施工致人损害与是否戴安全头盔没有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后我国民法理论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将“不法”修改为“加害行为”。行为的“不法”需要有义务来源,没有义务来源的加害行为不能评价为“不法”。例如,村民修水渠的目的并不是供他人通行,法律规定修水渠需经批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田灌溉设施,未经批准修水渠,他人跌倒水渠,修渠的人不需要赔偿。

引起关系不等于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没有“不法”性的评价,将“不法”评价为因果关系势必将引起关系等同因果关系。例如,受害人患有心脏病,不能受外在因素的刺激,某日因琐事与他人争吵而死亡,争吵自然能够评价为引起关系,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倘若认为争吵为因果关系,患有不为人知疾病的人群就是一个危险源,危险源的当事人负有知义务;不告知,普通人不能预测,不能预测就是意外事件。

因果关系没有“不法”性的评价,人们可以抛开价值因素客观判断。不因其人恶得出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也不因其人善而排除因果关系,唯有如此,司法人员在处理纠纷中才能扮演铁面无私的裁判者。就村民驾车跌入水渠“路”而言,渠或者渠的埂并不是为了机动车通行,村民即便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

  • 值得研究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施工人的责任,施工人对原有的道路等设施进行了改变,相关的人员对改变的情形并不熟悉,施工期间施工人便产生了提醒、防护义务,因此《民法典》作了特别的规定,不能将村民修渠视为施工人的责任,即便认为是施工人的责任,也仅在施工期间。

@南京徐剑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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