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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又算吗?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又算吗?
2024-02-16

失地农民的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他的子女又算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是以户口为根本基础的, 和是否拥有土地没有关系。现在农村没有土地的人员很多,不仅仅是失地农民没有土地,从来就没有分配到土地的人也不在少数。

这些年农村土地开发和国家重点建设,先后或多或少都占用了部分土地,尤其是近郊区失地的农民为数也不少,这一部分人已经没有了土地; 另外从96那以后出生的新生农民,从来就没有分配过土地。如果按照土地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6年以后出生的这些人,从根本上说就吃了大亏。原本就没分到过土地,这本来就有失公平。如若再不给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以后村里利益分配时,就有失均衡。所以在这次农村清产核资当中,试点单位的农村,就是以户口为基本条件,将这部分人都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农业农村部也有具体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仅仅是个称号,不像以前是个农民也就算了,而这个成员和农村的各项利益是分不开的。
农村的土地、滩涂、荒山、荒地、丘陵、草原、池塘等等资源,包括村里的所有资产,每一个成员都是有份儿的。农村清产核资结束以后,这些资产资源,就要重新管理和利用起来。农民将折股到户,所得利益将按股份分红。如果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里的什么利益也就没有了。因此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称号,对农民来说十分重要。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项涉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关乎到每个村民的利益,在开展这项工作当中,一定要全面掌握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和村民们商量,充分依靠政策,依靠群众,这项工作就能开展的公平公正,切不可以多压少,歧视少数人意见,最后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2024-02-16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业户口,还在村里、以及子女还在村里算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以农村《户籍薄》中在册人员为准(含新生婴儿)。

失地农民变非农户口有几种现象,一是农民土地被全部征用转非农户口的,不再是农村集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农民部份土地被征用,但户口已转为非农户口的,虽已不再是农村户口,但仍可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土地比例分配的红利,

三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允许的出钱购买的农转非户口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农转非了,但土地却没退还农村集体,这类人员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却连续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福利。

总之,农民一但农转非了,就不再持有农村《户口薄》。也就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4-02-16

农村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了,其户口就转为非农业户口了,户口就不可能还继续留在村里,自然就不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也不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原村民委员会就不存在了,一般会改成XX居委会或者XX社区。

如果一个村内只有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则会将土地征收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籍转入其它的XX居委会或者XX社区。

2024-02-16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户口,但是现还在村里居住,这种身份算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现在国家户口改革,没有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一说,建立了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户口登记时统一称居民户口。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也是维持农民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民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占用、征用因而失去了土地。对这部分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有了很大的争议。①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以土地为界。农民是种地的,没有了土地,理所当然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②以户口为界的。这部分人认为户口已经成为非农业户口了,不管你是否有土地,都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③土地被国家征用了,户口也转成非农户口了,虽然在村里居住,也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这部分人的观点是以土地和户口两者結合来看待的。虽然还在村里居住,也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实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主要是来源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为了增加农民財产性收入。对集体经济財产进行清算核实。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主动性。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等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首先就要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办法。主要是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我们在回到题主的问题上面,户口取消了农业与非农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没有城乡差别。土地是被国家或有关部门合理征用了。属于失地农民。虽然得到了合理补偿,那也是应该的。如果过去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也尽了应尽的义务,也应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女如果也符合本村认定情况,也应该一视同仁。

每个农村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只要经过本村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认定标准。即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上是本人根据我们这里的实际操作情况提出的一些看法,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观点。如有不妥,请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一)有其名无其实:

作为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土地第一轮三十承包期内,就有佷多农村新添加的人,就失去了土地。可是盼望着三十年后,可以分到土地,可以又来了个在第一轮三十年上,又延续了30年不变,也就是60年。在这60年当中,可以说会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包括他们的子女。就变成了失地农业户口人,明着是农业户口,实际上成了名副其实的非农业户口。可是却享受不到非农业户口的待遇,因为他还是农民的身份。

(二)农民失去了集体经济制度的分配和支撑:

作为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绝大部分农村,都是走的单打独斗的小农个人经济道路,作为原来农村办的集体经济企业,已经是不复存在了。原来所有的企业都变成了私有个人企业。作为农村无有了集体经济企业,农村的农民就全部失去了集体经济的分配和支撑来源。农民也就不算是集体经济的成员了,包括他们的子女。

(三)只有农村坚持走集体经济道路的农村,仍然是集体经济成员:

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村,他们仍然是坚持走的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象南街村,大寨村,华西村,周家庄,永联村等等一些农村,他们仍然坚持走的是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只有这样农村的农民和他们的子女们,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每年所有的农民一个人也不会掉下来,照样可以分配到集体经济的红利和福利。

(四)农村只有走发展集体经济,才是农民共同奔小康的正确之举:

农民依靠单打独斗小农经济发展,是不可能使全村所有农民,共同奔向小康的。农民只有走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才是农民共同奔小康的正确之举。就象小岗村的农民,也是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小岗村的农民才走向了小康幸福生活。



2024-02-16

失地户口在村里:

组织仍归村集体:

子女户在都一样:

没地都怪她自己!

2024-02-16

这个问题估计在农村普遍存在,但是从未见过上面统一规定,也许在领导会议上有过统一口径,所以我们只知道具体识别中的操作过程,我们这里非农户籍都由乡镇派出所统一管理,历来不作为村级户口在册人数,在这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识别中,都不在范畴。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民户口,还在村里,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他们的子女又算吗?

不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有他们的子也不算。这是根据我国的《村委会组织法》,《农业法》,等规定的。但一些地区也有特殊规定。必须经村经济组织通过。

我国目前存在的状况是,农村在校大学生,虽然户口暂时转到当地派出所,但其在原村的村集体经济关系仍存在,他们毕业后仍可回到原来的村,从事村集体经济活动。

第二是,由于我国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不变,因此许多有农村户口,但是1993年以后出生的人口,仍有许多未有土地,但这是政策因素,他们跟随父母同样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他们现在的工作地在哪里。

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的农村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组织,一个是村经济组织,它们各司其职,但在当前的农村,它们的管理交叉重叠。往往让人们误以为是农村户口,就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错判。

本人结合有关法律,一个人是否享受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至少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是否农村户口。

2,是否在本村长期居住,长期生活。

3,是否以村集体的各种资产从事农业活动和经济活动,这一点是最重要的。

其他特殊情况:

1,合法婚姻。女方嫁到男方,男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户口迁来,理应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依法收养。收养人是村集组织成员,由于生活自身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被收养人也可享受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政策性迁移。

因此,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民户口,虽然在本村居住,但不具有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土地等从事相关经济活动,所以他们不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4-02-16

所谓失地农民,是指因国家公共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农民的土地,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农民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从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叫失地农民。这里要补充一点,非国家征用的不算失地农民,比如私人老板购买,或者有偿转让等,失地农民征地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或者说是地方政府部门。

那么失地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户口还在农村,算村集体组织成员吗?

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是算的,但有的情况也有不算的。

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不会影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身份并没有被征收,只是土地承包经营面积少了或者没有了,农民户口还保留在村里,即使土地被征收完,农民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有一点不同的是,过去的失地农民,很多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的补贴,从2020年起以及2020年以前的一些农村地区,国家开展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也就是说,过去有些地方的失地农民是已经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的,这部分农民即使户口留在农村,可能也享受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的福利,因为有的农村地区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把享受国家养老保险的人排除的,也就是说,领取退休工资的农民,就不享受村里面的一些福利待遇,当然,不排除有些有正式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享受农村集体社会福利的人,因为各地农村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标准。

至于失地农民的子女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在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只要户口没迁出村集体,都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父母子女全家人都享受了国家养老保险补贴,领取国家退休工资,这部分失地农民可以不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如果农民土地被征收,父母享受了国家养老保险,子女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或者说在还没领取退休金之前的失地农民及其子女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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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6

是不是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实是按照户口来看的,只有户口在村集体内,才意味着他可以变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近年来从城镇转移到农村户口的人,他们多半是无法算在经济组织成员内的,且很多人看似户口迁回来了,但实际上是“挂靠户口”,不能享受村集体的任何好处。

所谓的失地农民,其实就是国家依法进行土地的征收,以至于农民的名下没有了土地经营权,失去了这些土地。如果只是征收部分的土地,一般是不会列为非农户口的,除非是自己的意愿。但如果全部的土地都被征收,此时多半是会被自动转为非农户口。不过这种情况,大家可以及时的申请,继续转变为农村户口,只要自己不愿意成为城镇户口,是不会强求的。

不过按照题主的说法,已经变成了非农户口,是否还算经济组织成员?这就不可以的了,如果说题主只是土地被征收了,但户口依旧在农村中,那自然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分红权,每年都能领取村集体资源带来的红利。

其实没有土地的人并不少见,不过他们是因错过了土地分配时间,因此才一直没有的,但依旧是村集体的人,可以享受宅基地和土地的分配权力,只是暂时没有罢了,并不代表一直没有。他们也可以享受村集体资源带来的红利。

而从2017年国家就已经进行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别说失地的成员没有了,有一些人的户口明明在农村,但还是没有,比如说我姐就是如此,村干部说她已经出嫁了,不应该享有。

而题主还问他们的子女算不算?其实还是一句话,看户口是否已经迁移出本村集体了。不过失地农民就算是户口迁出去了,但可以领取失地保险,可以让养老生活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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