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杭州保姆纵火案因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你怎么看?

杭州保姆纵火案因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你怎么看?
/uploads/question/20220312/c24sxqzdz2k.jpg
2024-01-19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胡美美只想对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说:“别丢人现眼了,今天中国所有的律师以与你同行为耻,你侮辱了律师这个伟大的职业,你让中国的律师行业蒙羞。没事回家多读两遍《刑事诉讼法》,别把无知当正义。我敢赌你现在考司考达不到及格线,更敢赌我一定超你一百分。别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怀揣着借案炒作的卑劣动机,游戏法庭,哗众取宠,当着亿万民众的面丢人现眼。别卖弄你法律的无知,别泯灭你最后的良知和人性,别再侮辱整个律师行业了。作为一个刑辩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生还的机会是你的职责和本分,但请依法进行。


现给党琳山律师普法如下:

刑事案件管辖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案的犯罪地为“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系杭州市辖区内,依法应由杭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没任何事实和理由显示莫焕晶的居住地更适宜,所以除了杭州也不存在其它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注:本案中莫焕晶故意放火造成四人死亡,过千万财产被烧毁,刑期一定在无期徒刑以上,当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合以上《刑诉法》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胡美美律师不明白: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有什么问题,一个法盲都知道的正确答案,结果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搞不懂,听不明白,真是贻笑大方,丢人现眼。




对于党琳山律师提出的“不止杭州中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应调换法院审理,要求等待最高院答复后再审理”的管辖异义, 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地非常清楚,根本不需最高院答复,只是该律师整天忙着炒作、忽悠捞钱,不熟悉法条而已。普法如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提示:对于管辖权异议有审查权的就是该案审理法院,本案中就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便是真不符合管辖规定,审理法院也答复你四次了,继续审理。尊重程序懂不懂,连基本的程序都不尊重还当什么律师?

更何况,本人查阅了所有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和文件,没有发现任何该案需要异地管辖的依据。胡美美律师至今不明白党琳山所谓的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在哪儿?完全是一个法盲凭着好争、恶争的陋习在那儿意淫,做一个连法盲都不会做的事情。

近几年,因为某些律师的不学无术而又乐于恶意炒作,以争取公平正义为名,做祸害国家和法律的事情,以满足自己不正当的精神欲望和利益诉求,让整个律师行业蒙羞,让全体律师形象受损。今天的党琳山就是其中一个。

胡美美律师强烈建议全国32万名律师,同仇敌忾,驱逐该害群之马。更建议杭州市司法局和律协立马行动,对该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予以严惩!

2024-01-19

1.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没有管辖权异议的。

唯一沾边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此条解释中提出异议的主体也只是局限于法院本身,依然没有赋予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由于我国立法没有授权,所以,在实践中,当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大部分司法机关都对其不置可否。

之所以中止审理,除了该案件的确重大,新闻里普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可能导致法官慎重以外。

其实还有个细节,就是杭州保姆案的律师直接退庭!

2.个人认为直接退庭,才是中止审理的真正原因。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盲、聋、哑情形之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谨慎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注意最后一条,也就是说,针对杭州保姆案的保姆。当前证据看来是很可能满足这一条的。

这说明什么,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她是必须有辩护人才行。

所以,新闻里才会有个细节。

这个细节,很关键,足够说明两个问题。

1.中止审理的原因更可能是保姆案的律师直接退庭的原因,而法律规定,保姆案是必须有辩护人的情况。

2.说明,这个保姆不出意外,很可能最终结果是无期徒刑以上。

但是鉴于律师退庭,不知道是不是为了拖延时间,发现新的证据了?所以一切还不能定论。以上只是个人推理。

2024-01-19

今天上午,庭审刚刚开始,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提出了管辖异议,指明不止杭州中院有管辖权,指明最高人民法院调换法院审理,同时要求等待最高院答复后再审理。

审判长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杭州中院依法有管辖权为由,四次回绝了对方的要求。

经法庭多次释明仍不愿继续庭审程序,并于开庭26分钟后自行退出法庭。法庭宣布视为拒绝辩护,将为莫焕晶另行指定辩护人,随后宣布休庭,将延期审理。

党琳山律师最后一次提出时说,杭州中院在强行审理此案,要求退出审理,随后党琳山律师离开法庭。

临走时还叮嘱被告莫焕晶,不要回答法庭上任何问题。

律师为什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本案将会有怎样的影响?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无法律依据。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从法律的明确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因此,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刑事诉讼案件中是存在管辖权问题的,但是有特定的解决途径,而不是由被告人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七条对刑事案件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有明确规定,即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很显然,刑事诉讼案件中,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律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的。

三、该案件本身管辖法院并无问题,不能试图以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是“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制度,而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及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本案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杭州市中院管辖,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杭州市中院因“最初受理”享有管辖权。

因此,杭州市中院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退庭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拒绝辩护,法庭可以为被告人莫焕晶另行指定辩护人,定期继续开庭审理。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权利不得滥用,不能将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于对付合理的法律程序,阻碍法律进程的正常推进。

===============

该来的始终会来的!

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欢迎【关注我】,和你一起,解析法律热点,分享法律知识

2024-01-19

被告人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突然离席退庭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有的行为,且此行为并不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首先更正一点问题的描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并非是“管辖权异议”,因为在本案中,杭州市中院有合法的管辖权,中止审理的原因在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突然退庭导致被告人无法继续得到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应当有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所以杭州市中院在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突然退庭后,被迫中止审理。

党琳山律师的做法看似很“潇洒”,但实际上却对被告人莫焕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且也令杭州市中院取得了为莫焕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理由。


党琳山律师的做法,明显侵害了被告人莫焕晶的合法权益,且审判机关有权据此为莫焕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从今天党琳山律师的行为上来看,依然还是2010年左右时死磕派律师们的典型做法,在死磕派律师的观念里,大体有以下几点逻辑思路:

  • 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都是有严重问题的;

  • 我的一切请求都是于法有据的;

  • 我的请求必须得到满足;

  • 如果司法机关拒绝了我的请求,就是司法机关渎职违法;

  • 司法机关渎职违法,我有权要求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

  • 司法机关不同意指定管辖,我就退庭抗议。

但事实是,很多案件中,死磕派律师们的请求,真的就是合理合法的吗?

从杭州保姆莫焕晶放火、盗窃案来看,犯罪行为发生地在杭州市区,莫焕晶涉嫌放火罪并导致四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发生,一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合理合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的规定。

而党琳山律师的理由是,由于杭州消防部门没有提供足够关于案发当天火场的信息,警方也只采集了第二批进入火场的2名消防员的证词(注:按照党琳山说法当天前后共有2批84名消防员参与救火),他曾向法庭申请至少需要38名消防员出庭,但被驳回。

由此,党琳山律师认为杭州市中院企图避开消防机关和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试图掩盖本案“真相”,同时表示将向最高院申请异地管辖。

看上去侦查机关只采集了第二批进入火场的2名消防员的证词似乎是有不妥,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同样赋予了调查取证的权利,如果认为侦查机关仅提供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那么作为律师可以申请对涉案的其他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在本案中却并没有看到党琳山律师采取这样的行为;而党琳山律师认为,杭州中院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就认为杭州中院“掩盖事实真相”的说法,也明显太过于武断。

但这些影响还只是程序上的,辩护律师当庭突然退庭的做法,最大的影响在于两点:

  • 令自己的当事人陷入茫然无助的境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审判机关有权据此认定辩护律师拒绝继续辩护,从而为莫焕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


一、党琳山律师中途无故退庭的做法,令当事人陷入了茫然无措的境地:

根据本案参与旁听的记者陈述,被告人莫焕晶在进入法庭时,情绪很紧张,但还可以回答审判长的问题,而当党琳山律师中途无故退庭后,记者称:

此时莫焕晶似乎已近乎崩溃,她带着哭腔的表示还要党琳山为其辩护,因为他熟悉她的案子。

那么是什么令莫焕晶的情绪“近乎崩溃”了?

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当你面对庭审中公诉机关咄咄逼人的讯问时,面对审判机关人员冷漠无情的表情时,以及背后被害人家属怒火中烧的眼神时,会是什么样的心态?此时被告人全部的精神支柱全在于其自己的律师身上,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律师就是自己当事人的主心骨。

但庭审还没正式开始,自己的唯一的精神支柱竟然走了?!

而且自己的主心骨为什么要走,作为当事人而言还茫然不知,当事人此时若不崩溃,还能怎样?

党琳山律师甩手转身拂袖而去确实是“潇洒”,但这么“潇洒”一转身以后,却扔下自己的当事人独自面对法庭和公诉机关,就像是在旋涡里好不容易抓住了岸上的绳子,刚抓住却发现救自己的人撒手离开了,只能眼睁睁地等着自己死在旋涡里。

那么党琳山律师在拂袖离开的时候,究竟有没有为当事人切身考虑过?你的离席是否符合自己当事人的利益要求?还是说你只顾及到自己的“表演”,而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委托弃置在一旁?

莫焕晶固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法律上其依然享有合法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党琳山律师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一个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所应当具有的行为;党琳山律师发布声明,称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但在我看来,首先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却恰恰正是她自己的辩护律师。


二、党琳山律师中途退庭的行为,给予杭州市中院为莫焕晶指定律师提供了理由: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无故离席退庭,是律师工作的大忌之一,而对于“死磕派”律师而言,离席退庭确实惯常的手段,其性质很多时候并非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多是为了为自己塑造一个“敢于斗争”的“伟岸”形象。

但是从刑事司法实践上看,刑事辩护律师拒绝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方式,除了庭前提供解除委托手续以及当庭声明拒绝继续辩护以外,中途无故退庭也是拒绝辩护的行为方式之一。

对于杭州中院而言,党琳山作为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途无故退庭,显然是给予了杭州中院认定该律师拒绝继续辩护的机会和理由,从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莫焕晶指定辩护人,继续后续的庭审活动。

而即便杭州中院同意党琳山律师继续为莫焕晶进行辩护,但经此一番以后,主审法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对于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带有主观上的色彩而进一步影响到莫焕晶的量刑,那就不好说了。


最后,党琳山在生命中称:

同时,本律师也提醒律师界的朋友,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未经当事人委托就坐在辩护席上!

这又何尝不是“死磕派”观念里“我说的都对”的最典型的反映?在党琳山律师所认为的“正确”里,就必然容不得他人Say No,同时还要进行道德绑架,要求全部的律师同仁都要遵照其意思行事,否则就是不“爱惜自己的羽毛”,那么倒需要请教一句了——如果党琳山律师始终拒绝出庭,或再多上演几次“拂袖而去”,你的当事人要怎么办?是否要一直在看守所中苦等开庭?如果你拒绝辩护以后,难不成还不允许其他律师以指定辩护人的身份出庭了?

另外,党琳山律师在回答中称,火灾类案件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但每一个刑事律师都知道,当接受了专业类案件之后,必须在最短的时间里让自己熟悉和了解专业的相关知识,先让自己成为一个准专业的人员,但在本案中,显然党琳山律师只是寄希望于其他专业的人员,而自己呢?对于火灾专业的了解,又有几成了?

所以说,辩护律师要做的,是勤勤恳恳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其合法的辩护权益,而非考虑着如何塑造自己的形象,来给自己增添戏码——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不是将法庭作为舞台的演员。

这是辩护策略,称不上对错,只谈好坏利弊。

被告人律师拖延时间的目的是什么?或许是让案件一拖再拖,让公众失去关注的耐心,法官审判压力减少,从而获得轻判。这几天江歌案,上海杀妻藏冰柜案其实已经转移了公众大量注意力,可杭州纵火案被告人律师不甘寂寞,提了个管辖权异议,公众只能“what?”了。

但是,也有可能就是为了博得公众关注,法官对定罪的证据更谨慎,从而获得轻判。

谈正事:

1.所谓管辖权,就是指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2.所以本案,由杭州市(犯罪发生地)中院(可能判死刑、无期)管辖应该是毫无争议。

2024-01-19

案子一波三折,盼了几天开庭,不想刚开庭又因故中止审理。为何中止审理,@廖彩琳律师的专业的意见很重要。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必须要有辩护律师在场才可以开庭审理。而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律师提出管辖权问题,在法庭驳回后,被告律师主动退庭,并要求被告不回答任何问题,这就造成庭审无法继续。按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没有辩护人,法庭是可以直接为她指定辩护人的,但这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而本案中,被告仍希望原来的律师为她辩护,但是律师退庭,原因可能是为了拖延时间,也可能是发现了新的证据,也可能是其它原因,不管是何原因,都造成庭审无法继续,所以法庭只能暂时休庭。

杭州保姆纵火案案情重大,民意激愤,但是尽管大家都认为这个保姆死有余辜,那法院也必须按律审理,按律判决。只是这个律师老谋深算,非等闲之辈,指不定能在法律上找出什么有利被告的花样来,帮助被告减轻罪责。刚才看了被告由律师捉刀的声明,似乎有将责任推到物业管理及消防不到位的问题上来的可能,强词夺理。虽然可以通过拖延战术,让被告多一些时间,但我们相信事实无法改变,法院一定会公正执法,相信正义之剑必将会斩落邪恶。

老张认为,暂且不论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此举从法理上是对是错,仅此一不同凡响的行为就足以让其立马成为天下皆知的网红人物,一时间赞的挺的骂的喷的好不热闹,不管他的初心是不是为了炒作自己,反正现在结果确实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老张最后只想说一句:正义有时候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据报道,今天上午9时,杭州“蓝色钱江放火案”将在杭州市中级人员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8月2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蓝色钱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焕晶提起公诉。


没成想,庭审刚刚开始,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就提出了管辖异议,指明此案不止杭州中院有管辖权,并指明最高人民法院调换法院审理,同时要求等待最高院答复后再审理。最终致使此万众关注之案因故中止审理。

(感谢关注!你未曾谋面的朋友:隔壁老张启示录)

根据公开报道,梳理几个信息。

庭审前一天,党琳山律师已经对最后的审判结果表示不乐观,但也说要厘清责任,莫焕晶放火有责任,物业和消防也有责任。

庭审时,党琳山称,检察院只搜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他要求30多名证人全部出庭被驳回。这些证人多涉及物业和消防的责任问题。

退庭后,党琳山在微博上发布了莫焕晶的亲笔声明,大意也是要关注物业和消防的责任问题。

你看,此次退庭的焦点还是有关物业和消防在该案要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也许,在莫焕晶和律师看来,莫焕晶肯定要为四人死亡的恶果承担责任,但物业和消防难道就没责任吗?

值得注意的是,党琳山在庭审提出管辖权异议似乎早有准备。不然,他也不会让莫焕晶写一个声明,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解除党琳山的委托。

为什么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从现有报道来看,莫焕晶的刑事责任问题其实已经比较清晰,党琳山也表示这个案子会很快审理完毕。

此次退庭,引来了林生斌的不满,也会增添网友对莫焕晶更多的恨意。这看起来更像是莫焕晶一方的孤注一掷,他们需要法庭正视物业和消防在火宅导致林生斌妻儿四人死亡的事件中所需承担的责任。

2024-01-19

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于被告的辩护人中途退庭,法院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为被告争取时间应对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杭州保姆纵火案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的情形,律师中途退庭,当事人辩护权无法保障,法院应当保障被告的辩护权。

提出管辖权异议常用于民事诉讼,下面简要说明提出管辖权异议条件及救济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本案。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不享有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从而提出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主张。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如下: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通常是本案的被告; 2、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也可以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3、当事人应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4、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对于地域管辖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定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级别管辖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并做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涉及到程序公正,是公正裁判案件的前提。选择合适的法院管辖有利于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诉累。

但是近年来管辖权异议多被当事人用于拖延时间,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对于案件准备不充分的前提下,为了收集证据或者达到其他诉讼目,即使在明显不符合异议条件的情形下也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诉讼策略,对于被告而言,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应诉准备。

刑事诉讼并无管辖权异议,另外,就事论事,你不配做律师,基本的执业得道你放在哪里去了,你对的起律师这个职业吗,没错,十恶不赦也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帮助其获得最公正的判决,就算她死刑,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案件面前,你以这种方式处理,合适吗?

今天,让更多人的对律师这个职业产生了怀疑,你真是厉害,不知道你到底是为了什么。

没有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也承认是其行为,导致了多人死亡的后果,你应该做的是基于法律来进行分析,看她到底是何罪,应当如何判决,而你做了什么,你在浪费司法资源,就因为你的行为,导致了今天的庭审不得不半途中止,让受害人家属继续等待,这不是公正。

作为律师,我们可以代理这个案件作为辩护人,但是你不能罔顾事实,以非常手段达到你的个人目的。或许你真的很想出名。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6514

相关问题